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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伊环审〔2020〕22号 关于洛阳市永洋铸造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覆膜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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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7-10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伊环审〔2020〕22号
关于洛阳市永洋铸造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覆膜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洛阳市永洋铸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重庆大润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洛阳市永洋铸造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覆膜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并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鉴于该项目属于租赁厂房,不涉及土建,只进行设备安装,故运营期重点要求如下:
1、废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1)原料、成品应全部入库,不得露天堆放;(2)原料库合理布置干雾喷淋装置,定时开启,减少无组织粉尘对外界的影响;(3)1#、2#料仓及提升机、滚筒加热机、混砂机等机械设备,应全部进行密闭并设置抽风管道,经各自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终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4)3#提升机出料口与初次阶梯式冷却流体床及4#提升机出料口与二次阶梯式冷却流体床出料口,应全部进行密闭并设置抽风管道,经各自集气装置收集,通过袋式除尘器+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并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5)除尘器下部应采取密闭措施,接灰口处采取移动式推车+吨包袋或移动式推车+其他收集容器,收集除尘灰,减小粗放操作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以上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相关标准要求,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的相关要求。
同时,还应严格按照《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工业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洛市环〔2018〕83号)要求,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加强无组织粉尘治理,采取“密闭生产、密闭传输、密闭装卸、密闭储存、密闭运输”等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对外界的影响。
2、废水。(1)该项目必须采取雨污分流制,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后综合利用;职工生活污水经三格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由吸粪车清掏还田,待污水管网建成后应排入污水管网,最终进入白元污水处理厂处理。
3、噪声。生产设备(振动破碎机、混砂机、振动筛等)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合理布局等措施,使四周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1)职工生活垃圾应设置垃圾分类收集桶,定期交当地环卫部门处理;(2)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随意处置。
5、危废。废活性炭和废UV灯管属于危险废物,应在车间内设置不低于5平方米危废暂存间,设置危废标识并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委托有处理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理。
四、建立保洁制度,配备工业吸尘器,确保厂容厂貌及生产车间内部整洁有序,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量。
五、其他未尽事项以该项目环评报告及“三同时”要求一并执行。
六、该项目应依法报批其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最终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审批意见为准。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八、你公司在项目竣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环境保护验收。
九、该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环境监察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伊川县文化南路189号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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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