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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伊川县检察院发布3起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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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4-13
来源: 营商办
近年来,伊川县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主动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践行“依法履职尽责、服务保障大局”检察工作主线的重要内容,出台了严厉打击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犯罪行为、坚持“少捕慎诉慎押”、严格适用财产强制措施、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等优化营商环境十项措施,大力倡导“每一个检察人都是营商环境”理念,依法履职、担当负责、锐意创新,努力为伊川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法治产品和检察保障,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今天,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发布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三大典型案例”,全面展现了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使命担当!
典型案例1:
侯某某合同诈骗案
——依法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
【关键词】
合同诈骗 保护民营企业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被告人侯某某等人商议后,与河南某企业签订商品猪养殖合同。河南某企业分两批向侯某某养殖厂投放幼猪1900余头,双方按合同约定进行养殖。2020年3月下旬,河南某企业通知侯某某要卖猪,侯某某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并私自将所代养的部分商品猪卖掉,购买小猪充数。
2020年11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侯某某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3月,侯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作为被害人的河南某企业在企业内部管理控制、人事管理、物品出库管理、驻厂监督和数据管控等方面存在许多监管漏洞,致使该企业的生产经营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因此,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向该企业下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同时,伊川县人民检察院积极配合该企业做好相关工作,推动完善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好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典型意义】
在办案中,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的同时,坚持依法监督和源头治理相结合,积极为民营企业“把脉问诊”。针对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及时下达检察建议,督促民营企业堵塞管理漏洞,长效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让企业消除后顾之忧,安心经营发展。
典型案例2:
邵某、洛阳某甲企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企业守好法律底线
【关键词】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执行完毕 不起诉
【基本案情】
2015年,洛阳某甲企业从洛阳某乙企业购进铝锭用于生产经营,因未能及时全部支付货款,被洛阳某乙企业诉至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决洛阳某甲企业给付洛阳市某乙企业货款980余万元及利息、受理费。2016年9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于2016年10月生效后,洛阳某甲企业各项销售收入100余万余元,未予履行判决义务,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案发后,洛阳某甲企业积极筹措资金偿还货款,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就到洛阳某甲企业进行现场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听取当事人意见。为进一步了解情况,承办检察官调取案件材料,并详细制作讯问笔录,核实情况,通过与邵某释法说理和沟通,邵某继续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偿还债务,目前判决确定义务已全部履行到位。
承办检察官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认为洛阳某甲企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履行义务,偿还债务。目前判决确定义务已全部履行到位,采取不起诉决定更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检委会决定对洛阳某甲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邵某不起诉。
【典型意义】
在涉民企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应当牢固树立依法保护、全面保护理念,充分考量民营经济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法律尺度内,体现司法力度和温度,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利,避免简单办案、机械司法,防止“入罪即诉”“一诉了之”,最大限度降低办案对民营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案例3:
刘某某、翟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依法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营者作出不起诉决定,能动司法帮助企业合规经营
【关键词】
购买公民个人信息 不起诉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洛阳某企业总经理)、翟某某(伊川县某企业法人代表)商议后,共同出资2000元,由刘某某从黄某某(另案处理)处非法购买伊川县某楼盘业主交易信息830条(其中,485条为已出售房屋的有效客户信息)。2021年8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翟某某又分别从黄某某处非法购买伊川另两家楼盘业主交易信息1156条和953条(其中,1781条为两楼盘已出售房屋的有效客户信息)。该信息被二人用于所经营的企业推销拓展业务。
综上,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交易信息1499条,犯罪嫌疑人翟某某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交易信息1253条。2021年10月,二人先后到伊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宽严适当,罚当其罪。考虑到刘某某、翟某某所购买的个人信息均用于企业合法经营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涉案的均为小微企业经营者,构罪即诉不利于企业发展。为此,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邀请听证员及商界人士召开听证会,通过公开听证的形式,充分听取参会代表的意见,对不起诉决定予以公开宣告。同时,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治教育和训诫谈话,督促其保持定力,守住底线,依法合规经营。
【典型意义】
本案中,刘某某、翟某某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和危害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认罪认罚,符合从宽处理的条件。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贯彻高检院11条执法司法标准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30条意见》,严格落实关于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企业经营者“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的具体要求,考虑到更好地服务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依法对刘某某、翟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助力企业正常运营,既体现了依法办案的法治思维,也体现了立足检察职能主动服务大局的政治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