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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逢年过节,不少群众会选择燃放“孔明灯”进行祈福,但由于“孔明灯”属于高空明火飞物行,容易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消除“孔明灯”带来的消防安全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紧急通知》(豫政办明电[2009]23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双节”和全国“两会”期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洛政办明电[2016]9)、《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元宵节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建成区、文物景点周边、加油加气站、油库、燃气储备站、可燃物资仓库、森林防火重点区、机场净空控制区等场所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
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警告、罚款;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因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群众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发现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二O一六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