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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川县2024年度第十二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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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1-05
来源: 自然资源局
伊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伊川县2024年度第十二批城市建设用地
拟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告
伊政公〔2024〕2号
根据伊川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彭婆镇人民政府、水寨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彭婆镇南衙村、水寨镇南申村等8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19.8015公顷(其中耕地4.4089公顷、园地1.8377公顷、林地3.2951公顷、草地3.1058公顷、其他农用地7.1540公顷)、建设用地0.4760公顷、未利用地2.0353公顷,共计22.3128公顷,作为伊川县2024年度第十二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一:位于彭婆镇南衙村、朱村。东至南衙村其他园地、水浇地;西至南衙村其他林地;南至公路用地;北至南衙村其他园地。
地块二:位于彭婆镇南衙村。东至南衙村交通服务场站用地;西至南衙村交通服务场站用地;南至南衙村交通服务场站用地;北至公路用地。
地块三:位于彭婆镇朱村,水寨镇银张村、南申村、韦村、宋村。东至银张村乔木林地、南申村采矿用地、韦村水浇地、宋村乔木林地;西至公路用地;南至公路用地;北至朱村工业用地。
地块四:位于水寨镇宋村、水寨村、姬磨村。东至水寨村水田、姬磨村其他草地;西至水寨村其他林地、姬磨村坑塘水面;南至公路用地;北至公路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面积及用途
拟征收彭婆镇南衙村集体农用地6.3909公顷(其中耕地2.1430公顷、园地0.8726公顷、林地0.1056公顷、草地1.5922公顷、其他农用地1.6775公顷)、建设用地0.4760公顷、未利用地0.4808公顷,共计7.3477公顷;拟征收彭婆镇朱村集体农用地0.2035公顷(其中林地0.1198公顷、其他农用地0.0837公顷);拟征收水寨镇南申村集体农用地1.3891公顷(其中林地0.2611公顷、其他农用地1.1280公顷)、未利用地0.6195公顷,共计2.0086公顷;拟征收水寨镇水寨村集体农用地3.5726公顷(其中耕地1.9155公顷、林地0.9314公顷、其他农用地0.7257公顷)、未利用地0.4864公顷,共计4.0590公顷;拟征收水寨镇宋村集体农用地1.2009公顷(其中耕地0.1265公顷、林地0.8209公顷、草地0.0055公顷、其他农用地0.2480公顷)、未利用地0.0212公顷,共计1.2221公顷;拟征收水寨镇韦村集体农用地5.0008公顷(其中耕地0.2239公顷、园地0.9651公顷、林地1.0503公顷、草地0.2706公顷、其他农用地2.4909公顷)、未利用地0.3221公顷,共计5.3229公顷;拟征收水寨镇银张村集体农用地1.4729公顷(其中林地0.0060公顷、草地1.2375公顷、其他农用地0.2294公顷)、未利用地0.1053公顷,共计1.5782公顷;拟征收水寨镇姬磨村集体农用地0.5708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5708公顷);用地批准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5万元/公顷-82.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53.87万元/公顷-161.37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的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安置途径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我县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三)就业安置。对被征地失地农民加强就业培训、增强就业创业能力、提供工作岗位优先安排就业。
五、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与彭婆镇人民政府(办公地点:彭婆镇人民政府党建办,电话:0379-68562003)、水寨镇人民政府(办公地点:水寨镇人民政府党建办,电话:0379-68441003)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以调查结果为准。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书面向伊川县自然资源局(地址:伊川县二程大道西段33号,电话:0379-68332430)提出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