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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征收沁阳至伊川高速公路(伊川段)工程建设用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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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9-13
来源: 县自然资源局
伊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征收沁阳至伊川高速公路(伊川段)
工程建设用地的通告
伊政通〔2024〕30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自然资源部于2022年12月8日印发《关于沁阳至伊川高速公路(洛阳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1404号),县政府于2024年8月26日收到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发的《关于沁阳至伊川高速公路(洛阳段)工程建设用地的函》(洛自然资函〔2024〕3号),同意我县转用并征收白沙镇等3个镇程庄村等20个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151.9409公顷,转用伊川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与水利局2个国有单位土地0.7699公顷,共计152.7108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转用并征收白沙镇等3个镇程庄村等20个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151.4772公顷(其中耕地114.6065公顷)、未利用地0.2328公顷、建设用地0.2309公顷,共计151.9409公顷。
转用2个国有单位国有农用地0.6465公顷(其中耕地0.2220公顷)、未利用地0.0730公顷、建设用地0.0504公顷,共计0.7699公顷。
地块范围:白沙镇程庄村、程子沟村、豆村、刘庄村、石岭村、叶村;江左镇白村、官庄村、贾村、李寨村、乔村、石张庄村、塔沟村、王窑村、王庄村、吴沟村、翟村;吕店镇宋寨村、王村、赵庄村。土地征收后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白沙镇人民政府(办公地点:白沙镇党建办,电话:0379-68501003)、江左镇人民政府(江左镇党建办,电话:0379-68591003;)、吕店镇人民政府电话:(吕店镇党建办,0379-68551003)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属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三)该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伊川县人民政府委托白沙镇人民政府、江左镇人民政府、吕店镇人民政府全权办理,统一组织协调。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搞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