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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政策法规依据

 

1.《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新组建的农业农村部的主要职能定位是落实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以此为遵循,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农业农村部“三定”规定明确,农业农村部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内设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负责起草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及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既明确了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负责“三农”工作,也强调了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等有关工作。

 

2.重新修订并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明确将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含耕地)建住宅行为的处罚权赋予农业农村部门。

 

3.2019 年 12 月12 日印发的《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 号)明确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即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主体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规划空间等要素保障及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另经检索,其他涉农或涉地的相关政策法规并未就农业农村部门的涉地执法权责作出明确规定。

 

二、涉地执法权责厘定

 

需要注意的是,中央及部级层面的政策文件与《土地管理法》关于农业农村部门的涉地执法权责表述略有差异,遑论其差异性大小以及差异产生的内在机理,在厘定农业农村部门的涉地执法权责时应重点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而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农业农村部门的涉地执法权责应为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批准、骗取批准或者超过规定标准占用土地)建设住宅行为进行查处。准确把握该执法权责需注意以下几点:

 

1.从法律文义解释的角度而言,《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关键点在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因此,农业农村部门行使该执法权时既无需顾虑被非法占用土地的利用现状为何(农用地、未利用地或建设用地),也无需顾虑被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否属于宅基地(已建农村住宅的土地、建过农村住宅但已无上盖物或已不能居住的土地、拟建农村住宅规划使用的土地),而应从违法形态来看,即凡是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农村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均应进行执法查处。反之,无论是农村村民,还是非农村村民类的违法主体,非法占用农村土地(包括农村宅基地)建设了非住宅类的建构筑物,农业农村部门均无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对其进行执法查处,而应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进行执法查处。有地方的农业农村部门认为,其涉地执法权责应当仅仅限定为“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进行执法查处”,这既是明显对《土地管理法》相关法条进行了限缩解释,也明显有违中央要求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负责“三农”工作的部署要求。

 

2.从违法主体的角度而言,该法条表述为“农村村民”,但并未明确是否限于本村村民,即未明确是否包含迁来村民和他村村民。就当前农村的现实情况来看,实施非法占地建设住宅行为的主体绝大部分为拥有本村户籍的村民,有少量为外地迁来并常住本村的村民。鉴于此,行使该执法权时无需顾虑违法主体是否为本村村民,即只要违法主体具有农村户口,农业农村部门即可依法进行执法查处。

 

3.对于非农村村民如城镇居民或某个企业,非法占用农村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是否应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执法查处?答案则是否定的。因为对于此种情况,农业农村部门无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等相关条款进行查处,而应由自然资源部门视情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或第八十二条等条款进行执法查处。

 

4.如果农村村民非法建设住宅所占用的土地为耕地,则农业农村部门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还是第七十五条进行执法查处?对于此种法条竞合情形,按照“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之原则,应适用第七十五条。因为相较于第七十八条对于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一般性规定,第七十五条对于非法占用耕地建房明显属于特别规定。而按照“重法优于轻法”之原则,也应适用第七十五条,因为相较于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两项处罚内容,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两项处罚内容明显内涵更丰富,处罚力度也更强。

 

5.自然资源部门多年来打造了日常执法巡查、年度卫片执法检查、12336 违法举报热线等多个违法线索发现渠道,涉及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设住宅的,应主动向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违法线索抄告和地理信息数据共享,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将执法查处情况向自然资源部门反馈。

 

综上,鉴于此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中央对于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负责“三农”工作的基本职能定位,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对于农业农村部门涉地执法权责的新规定,对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骗取批准或超越规定的标准占用农村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均应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执法查处。而对于非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农村土地建住宅或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农村土地建非住宅类工程的,农业农村部门均无执法查处权。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农业农村部门涉地执法权还包括与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联合做好设施农用地的日常管理及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