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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9年3月17日,林某向A省自然资源厅邮寄《查处申请书》,反映B市城市总体规划、C镇总体规划未依法审批等问题,要求依法查处。3月21日,A省自然资源厅将《查处申请书》反映的问题进行登记,并于同日将林某的《查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转送B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4月10日,B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林某作出了《告知书》,告知林某反映的规划未依法审批问题不属实,不存在违法行为。林某认为A省自然资源厅未履职,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A省自然资源厅行政不作为。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


解答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对城乡规划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贯穿于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科学性与严肃性的重要手段。《城乡规划法》“监督检查”这一章节,制定了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行政监督、人大监督、公众监督以及各项监督检查措施。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监督检查职责。机构改革后,原城乡规划管理的职能转移到自然资源部,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适用《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对城乡规划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对于林某《查处申请书》中反映的B市城市总体规划、C镇总体规划未依法审批等问题,A省自然资源厅具有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经履行职责,不存在不作为。

  本例中,对于林某《查处申请书》中反映的问题,A省自然资源厅可以根据情形确定管辖机关级别,判断该反映事项应由本部门进行查处,还是交由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理。对于接到举报的行政机关而言,无论是本部门查处还是依照法律规定向下交办,都可视为处理举报的履职行为。据此,A省自然资源厅将林某反映事项进行登记,并于同日将林某的《查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转送B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不存在不作为。B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也向林某发出了《告知书》,书面告知了核查处理结果,保障了林某的知情权。综上,复议机关应该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驳回林某的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