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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省道240伊川平等至白元辛庄

改建工程建设用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伊政通〔202343

根据伊川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3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白元镇等2个镇白元村5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14.8598公顷其中耕地12.7363公顷园地0.1511公顷林地1.352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554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51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6公顷)、建设用地0.9525公顷未利用地2.0887公顷共计17.9010公顷作为省道240伊川平等至白元辛庄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7条之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涉及白元镇白元村、班庄村、谢庄村、庄村平等乡平等村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面积及用途

拟征收白元镇白元村集体农用地6.5292公顷(其中耕地5.5932公顷林地0.633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96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1公顷)、建设用地0.8366公顷,共计7.3658公顷;拟征收白元镇班庄村集体农用地1.9492公顷(其中耕地1.8537公顷、林地0.038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30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340公顷)、未利用地1.6901公顷共计3.6393公顷拟征收白元镇谢庄村集体农用地2.2093公顷其中耕地1.9772公顷林地0.102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211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1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5公顷),共计2.2093公顷;拟征收白元镇庄村集体农用地1.1538公顷(其中耕地0.9864公顷、园地0.1511公顷、林地0.001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49公顷)、建设用地0.0120公顷、未利用地0.0048公顷,共计1.1706公顷;拟征收平等乡平等村集体农用地3.0183公顷(其中耕地2.3258公顷、林地0.577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989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158公顷)、建设用地0.1039公顷未利用地0.3938公顷共计3.5160公顷用地批准后拟作为交通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标准为每公顷67.5万元(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标准为每公顷74.25万元。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每公顷141.75万元。

地上附着物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时足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五、其他事项

    (一)此方案在本次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与白元镇人民政府(办公地点:白元镇人民政府党办,电话:037968467003)、平等乡人民政府(办公地点:平等乡人民政府党办,电话:037968541003)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以调查结果为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书面向伊川县自然资源局(地址:伊川县二程大道西段33号,电话:037968332430)提出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通告。

   

 

 2023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