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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伊川县2023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

用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伊政通〔202334

根据伊川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3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城关街道等2个街道石瑶社区等4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9.5565公顷(其中耕地8.2973公顷、林地1.2079公顷、园地0.0113公顷、其他农用地0.0400 公顷),作为伊川县2023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一位于城关街道石瑶社区。东至石瑶社区村庄;西至石瑶社区水浇地;南至石瑶社区旱地;北至商都路。

地块二位于城关街道董村社区,河滨街道彭庄村社区、罗村社区。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面积及用途

拟征收城关街道石瑶社区集体农用地0.0989公顷(其中耕地0.0989公顷)、建设用地0.0151公顷,共计0.1140公顷;拟征收河滨街道董村社区集体农用地1.7109公顷(其中耕地1.5542 公顷、林地0.1454公顷、园地0.0113公顷)、建设用地0.0284公顷,共计1.7393公顷;拟征收河滨街道罗村社区集体农用地7.3631公顷(其中耕地6.2646公顷、林地1.05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400 公顷)、建设用地1.3674公顷,共计8.7305公顷;拟征收河滨街道彭庄村社区集体农用地0.3836公顷(其中耕地0.3796公顷、林地0.0040公顷)、建设用地0.2716公顷,共计0.6552公顷用地批准后作为城市道路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标准为每公顷82.5万元(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标准为每公顷74.25万元。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每公顷156.75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的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我县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三)就业安置。对被征地失地农民通过加强就业培训、增强就业创业能力、提供工作岗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五、其他事项

(一)此方案在本次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与城关街道办事处(办公地点:城关街道办事处党政办,电话:037968332610)、河滨街道办事处(办公地点:河滨街道办事处党政办,电话:037969353907)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以调查结果为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书面向伊川县自然资源局(地址:伊川县二程大道西段33号,电话:037968332430)提出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通告。

 

 

 

                                                                    20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