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伊川县自然资源局 > 政务公开

 

伊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伊川县2022年度第十四批乡镇

建设用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伊政通〔202249 

根据伊川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2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鸣皋镇中溪村集体农用地0.5240公顷(耕地0.5240公顷)作为伊川县2022年度第十四批乡镇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位于鸣皋镇中溪村东至S322省道;西至中溪村水浇地;南至中溪村水浇地;北至中溪村水浇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面积及用途

拟征收鸣皋镇中溪村集体农用地0.5240公顷(耕地0.5240公顷)用地批准后作为能源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标准为每公顷67.5万元(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标准为每公顷74.25万元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每公顷141.75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五、其他事项

(一)此方案在本次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与鸣皋镇人民政府(办公地点:鸣皋镇人民政府办,电话:0379—68576005)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以调查结果为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书面向伊川县自然资源局(地址:伊川县二程大道西段33号,电话:037968332430)提出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通告。

 

 

 

2022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