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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伊川县2022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

试点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伊政通〔202246

根据伊川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挂钩周转指标,拟征收河滨街道等4个街道(镇)浥涧社区等8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19.6069公顷(其中耕地18.3151公顷、林地0.0159公顷、其他农用地1.2759公顷)、未利用地0.2669公顷,共计19.8738公顷。拟作为伊川县2022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等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一:位于河滨街道浥涧社区、瑶底社区。东至浥涧社区水浇地、瑶底社区水浇地;西至浥涧社区水浇地;南至浥涧社区水浇地、村庄;北至浥涧社区水浇地、瑶底社区水浇地。

地块二:位于河滨街道瑶底社区。东至瑶底社区水浇地;西至瑶底社区道路;南至瑶底社区建制镇;北至瑶底社区建制镇。

地块三:位于河滨街道任沟社区。东至任沟社区旱地;西至任沟社区旱地;南至任沟社区旱地;北至任沟社区旱地。

地块四:位于河滨街道罗村社区。东至锦航机动车检测站;西至罗村社区村庄;南至九贤街;北至击壤路。

地块五:位于河滨街道任沟社区。东至任沟社区旱地;西至任沟社区旱地;南至任沟社区旱地;北至任沟社区旱地。

地块六:位于城关街道瑶湾社区。东至洛栾快速路;西至申泰新城;南至申泰新城;北至瑶湾社区水浇地。

地块七:位于水寨镇左寨村。东至左寨村道路;西至左寨村裸地;南至左寨村旱地;北至左寨村裸地。

地块八:位于水寨镇左寨村。东至左寨村农村道路;西至左寨村旱地;南至左寨村旱地;北至左寨村道路。

地块九:位于彭婆镇彭婆村、李寨村。东至彭婆村水浇地、李寨村水浇地;西至彭婆村水田、李寨村水浇地;南至李寨村水浇地;北至彭婆村水浇地。

地块十:位于彭婆镇李寨村。东至李寨村道路;西至李寨村水浇地;南至李寨村道路;北至李寨村建制镇。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面积及用途

拟征收河滨街道浥涧社区集体农用地1.0509公顷(其中耕地1.0509公顷);拟征收河滨街道瑶底社区集体农用地1.3837公顷(其中耕地1.2739公顷、其他农用地0.1098公顷);拟征收河滨街道任沟社区集体农用地0.1173公顷(其中耕地0.1173公顷);拟征收河滨街道罗村社区集体农用地3.3412公顷(其中耕地3.0489公顷、其他农用地0.2923公顷);拟征收城关街道瑶湾社区集体农用地0.6935公顷(其中耕地0.6776公顷、林地0.0159公顷);拟征收水寨镇左寨村集体农用地0.1451公顷(其中耕地0.132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3公顷)、未利用地0.2669公顷,共计0.4120公顷;拟征收彭婆镇彭婆村集体农用地4.1212公顷(其中耕地3.6805公顷、其他农用地0.4407公顷);拟征收彭婆镇李寨村集体农用地8.7540公顷(其中耕地8.3332公顷、其他农用地0.4208公顷)。用地批准后拟作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

三、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标准为每公顷67.5万元~82.5万元(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规定执行,标准为每公顷74.25万元。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每公顷141.75万元~156.75万元。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其他事项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时足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三)就业安置。对被征地村失地农民加强就业培训,增强就业创业能力,提供工作岗位优先安排就业。

五、其他事项

(一)此方案在本次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与河滨街道办事处、城关街道办事处、水寨镇人民政府、彭婆镇人民政府(办公地点:河滨街道办事处党建办,电话:037969353907;城关街道办事处党建办,电话:037968332610;水寨镇人民政府党建办,电话:037968441003;彭婆镇人民政府党建办,电话:037968526003)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依调查结果为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书面向伊川县自然资源局(地址:伊川县二程大道西段33号,电话:037968332430)提出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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