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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沁阳至伊川高速公路项目(伊川县段)建设用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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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4-23
来源:
伊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沁阳至伊川高速公路项目(伊川县段)建设用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伊政通〔2022〕23号
根据伊川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2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白沙镇等3个镇程庄村等20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153.8473公顷(其中耕地113.1705公顷、种植园用地1.2115公顷、林地25.534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3.0437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2597公顷、其他农用地10.6278公顷)、建设用地0.3482公顷、未利用地1.1022公顷、;拟使用国有农用地0.6465公顷(其中耕地0.2220公顷,林地0.167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237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9)、建设用地0.0504公顷、未利用地0.0730公顷,共计156.0676公顷(含汝阳县内埠镇杜庄村飞入白沙镇石岭村0.0238公顷),作为沁阳至伊川高速公路项目(伊川县段)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白沙镇程庄村、程子沟村、豆村、刘庄村、石岭村、叶村、汝阳县内埠镇杜庄村(飞入地);江左镇白村、官庄村、贾村、李寨村、乔村、石张庄村、塔沟村、王窑村、王庄村、吴沟村、翟村;吕店镇宋寨村、王村、赵庄村。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面积及用途
拟征收白沙镇程庄村集体农用地3.4657公顷(其中耕地2.4782公顷、林地0.711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54公顷、其他农用地0.2605公顷);拟征收白沙镇程子沟村集体农用地11.6599公顷(其中耕地9.2037公顷、种植园用地0.0006公顷、林地1.264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869公顷、其他农用地1.0043公顷);拟征收白沙镇豆村集体农用地7.6522公顷(其中耕地5.8815公顷、种植园用地0.4216公顷、林地0.494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314公顷、其他农用地0.6232公顷)、建设用地0.0013公顷,共计7.6535公顷;拟征收白沙镇刘庄村集体农用地6.9319公顷(其中耕地5.4324公顷、林地0.796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092公顷、其他农用地0.5943公顷);拟征收白沙镇石岭村集体农用地5.1185公顷(其中耕地4.7924公顷、林地0.149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59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4公顷)含汝阳县内埠镇杜庄村(飞入地)集体农用地0.0238公顷;拟征收白沙镇叶村集体农用地0.4342公顷(其中耕地0.3497公顷、林地0.001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07公顷、其他农用地0.0424公顷);;拟征收江左镇白村集体农用地23.3683公顷(其中耕地14.9305公顷、种植园用地0.4785公顷、林地7.120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742公顷、其他农用地0.6643公顷)、建设用地0.0007公顷,共计23.3690公顷;拟征收江左镇官庄村集体农用地4.7485公顷(其中耕地3.7789公顷、林地0.482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595公顷、其他农用地0.4276公顷)、未利用地0.0397公顷,共计4.7882公顷;拟征收江左镇贾村集体农用地4.5786公顷(其中耕地4.317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853公顷、其他农用地0.1763公顷);拟征收江左镇李寨村集体农用地2.1926公顷(其中耕地0.3835公顷、林地1.765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45公顷、其他农用地0.0392公顷)、建设用地0.0005公顷,共计2.1931公顷;拟征收江左镇乔村集体农用地7.7479公顷(其中耕地7.0061公顷、林地0.158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225公顷、其他农用地0.3609公顷)、建设用地0.0750公顷、未利用地0.0103公顷,共计7.8332公顷;拟征收江左镇石张庄村集体农用地13.2869公顷(其中耕地9.5653公顷、林地2.256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019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2597公顷、其他农用地1.0033公顷)、建设用地0.0841公顷、未利用地0.0118公顷,共计13.2838公顷;拟征收江左镇塔沟村集体农用地12.0168公顷(其中耕地5.2075公顷、林地5.397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5562公顷、其他农用地0.8554公顷)、建设用地0.1838公顷、未利用地0.0402公顷,共计12.2408公顷;拟征收江左镇王窑村集体农用地8.3515公顷(其中耕地7.0008公顷、林地0.356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694公顷、其他农用地0.8247公顷)、建设用地0.0011公顷、未利用地0.6838公顷,共计9.0364公顷;拟征收江左镇王庄村集体农用地1.7483公顷(其中耕地1.4824公顷、林地0.1099公顷、其他农用地0.1560公顷);拟征收江左镇吴沟村集体农用地0.2074公顷(其中耕地0.187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97公顷);拟征收江左镇翟村集体农用地16.9852公顷(其中耕地14.0361公顷、林地1.283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422公顷、其他农用地1.4231公顷);拟征收吕店镇宋寨村集体农用地8.9125公顷(其中耕地6.9862公顷、种植园用地0.3108公顷、林地0.427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013公顷、其他农用地0.8868公顷)、未利用地0.0954公顷,共计9.0079公顷;拟征收吕店镇王村集体农用地3.8150公顷(其中耕地2.5146公顷、林地0.839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857公顷、其他农用地0.3751公顷);拟征收吕店镇赵庄村集体农用地10.6254公顷(其中耕地7.6360公顷、林地1.918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977公顷、其他农用地0.8733公顷)、建设用地0.0017公顷、未利用地0.2210公顷,共计10.8481公顷;拟使用伊川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国有农用地0.0092公顷(其中耕地0.008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9公顷)、建设用地0.0504公顷、未利用地0.0730公顷,共计0.1326公顷;拟使用伊川县水利局国有农用地0.6373公顷(其中耕地0.2137公顷、林地0.167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237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0公顷)。用地批准后拟作为交通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标准为每公顷60~82.5万元(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标准为每公顷74.25万元。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34.25~156.7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时足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我县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三)就业安置。对被征地村失地农民通过加强就业培训,增强就业创业能力,提供工作岗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五、其他事项
(一)此方案在本次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按行政管辖范围分别与白沙镇人民政府、江左镇人民政府、吕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地点:白沙镇党建办,电话:0379—68501003;江左镇党建办,电话:0379—68591003;吕店镇党建办,电话:0379—68551003)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以调查结果为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书面向伊川县自然资源局(地址:伊川县二程大道西段33号,电话:0379—68332430)提出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通告。
2022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