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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伊川县2021年度第四批城乡挂钩试点

项目征收土地的实施通告

            伊政通20215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之规定省政府于2021728日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伊川县2021年度第四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21964号),同意我县征收水寨镇韦村集体耕地4.6272公顷、其他农用地0.0862公顷,共计4.7134公顷(其中耕地4.6272公顷),作为伊川县2021年度第四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水寨镇韦村集体土地4.7134公顷。四至范围:东至:龙腾路;西至:韦村水田;南至:韦村水田、韦村水浇地;北至:韦村水田、韦村水浇地。征收后作为住宅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证明材料,到水寨镇人民政府(办公地点:水寨镇党,电话:0379—68441003)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三)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造建筑物及构筑物,对突击抢建的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四)该批次征收土地工作由水寨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积极支持配合,共同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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