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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伊川县2021年度第四批城乡挂钩 试点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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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3-29
来源:
伊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伊川县2021年度第四批城乡挂钩
试点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伊政通〔2021〕20号
根据伊川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水寨镇水寨村等3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19.6901公顷,其中耕地18.6857公顷、其他农用地1.0044公顷。拟作为伊川县2021年度第四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等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地块一:位于水寨村、姬磨村。东至:水寨村水田、姬磨村水田;西至:水寨村水田;南至:水寨村路;北至:水寨村水田。
地块二:位于水寨镇姬磨村。东至:姬磨村水浇地;西至:姬磨村水田;南至:姬磨村水浇地;北至:二程大道。
地块三:位于水寨镇姬磨村。东至:姬磨村水浇地;西至:姬磨村水浇地;南至:姬磨村水浇地、姬磨村旱地;北至:姬磨村建制镇、姬磨村水浇地。
地块四:位于水寨镇韦村。东至:龙腾路;西至:韦村水田;南至:韦村水田、韦村水浇地;北至:韦村水田、韦村水浇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水寨镇水寨村集体农用地7.3609公顷,其中耕地6.8684公顷、其他农用地0.4925公顷;拟征收水寨镇姬磨村集体农用地7.6158公顷,其中耕地7.1901公顷、其他农用地0.4257公顷;拟征收水寨镇韦村集体农用地4.7134公顷,其中耕地4.6272公顷、其他农用地0.0862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居住用地、工业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标准为每公顷82.5万元(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执行,标准为每公顷71.7万元。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54.2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3041.0862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1627.0403万元、社保费用1414.0459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的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1627.0403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1414.0459万元,已预存入我县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就业安置。对被征地村失地农民通过加强就业培训,增强就业创业能力,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
六、其他事项
1.此方案在本次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同时在伊川县政府网上进行公布,公示期为30日。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与水寨镇政府(办公地点:水寨镇党政办,电话:0379—68441003)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2.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可书面向伊川县自然资源局(地址:伊川县二程大道西段33号,电话:0379—68332430)提出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通告。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