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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义务教育阶段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均衡发展,确保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家庭负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为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享受资助的学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由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资助资金由省财政负担,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第三条 享受营养改善计划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根据扶贫部门提供的贫困户人员名单确定。

第四条 资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期补助400元。

第五条 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补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确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扶贫部门提供的贫困户人员名单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

  (四)学校将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助名单上报各乡镇中心学校审核、汇总,然后上报县资助中心,由资助中心到县财政部门办理发放手续,按学期发放

  第六条 各学校要建立专门的台帐,详细记录享受营养改善计划补助的人数、名单、金额以及相关文件、申请表等各种档案,档案按学期装订成册,并加目录、封面,存档。

第七条 各学校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补助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学生。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县资助中心举报电话:80882969,各学校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县资助中心定期对各学校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情况进行检查,对补助工作开展好的给予表彰;对出现问题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由伊川县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伊川县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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