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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伊川县扶贫专项资金检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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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06-26
来源: 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伊脱贫组〔2017〕68号
伊川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伊川县扶贫专项资金检查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相关行业部门:
《伊川县扶贫专项资金检查办法》已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20日
伊川县扶贫专项资金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脱贫攻坚工作部署,加强对扶贫专项资金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专项资金是指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筹整合用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贫专项资金检查原则:
(一)坚持客观求实。
要严格遵循扶贫相关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地揭示、分析和反映问题,做到“三个区分”,即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分开来,审慎作出结论和处理。推动建立完善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
(二)坚持依法检查。
要严肃查处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违纪违法、重大履职不到位、重大损失浪费、重大环境污染和资源毁损、重大风险隐患等问题,对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权钱交易、骗取扶贫及相关涉农资金、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问题,要始终坚持“零容忍”,坚决查处。
(三)坚持鼓励创新。
要注重保护扶贫开发中的新生事物,对突破原有制度或规定,但有利于扶贫脱贫政策措施落实,有利于维护贫困群众利益,有利于推进扶贫资金统筹使用和提高资金绩效,有利于资源节约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创新举措,要坚决支持,鼓励探索,积极促进规范和完善,大力推动形成新的制度规范。
(四)坚持推动改革。
要关注影响扶贫领域改革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对制约和阻碍扶贫开发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制约和阻碍简政放权、政府职能转变,制约和阻碍提高绩效等体制机制性问题,要及时反映,大力推动完善制度和深化改革。
第四条 扶贫专项资金检查目标:
(一)掌握扶贫工作整体情况。了解精准扶贫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实现这些目标任务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反映制订的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揭示扶贫工作存在的问题。围绕“六个精准”的要求,揭示在政策制度落实、贫困退出、资金整合及使用绩效、项目建设运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促进扶贫工作制度的完善。关注扶贫开发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反映阻碍政策措施落实、制约资金整合的体制性障碍和制度性缺陷,提出对策建议,促进完善制度机制。
第五条 扶贫专项资金检查对象:
包括伊川县人民政府所属的发改、财政、扶贫、农业、林业、公安、水利、住建、国土、教育、民政、交通、环保、卫计、人社、统计、残联等部门,延伸调查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相关金融机构、乡镇及个人。
第六条 扶贫专项资金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精准扶贫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审查脱贫攻坚规划的编制情况,重点关注脱贫摘帽进度安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审查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审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度减贫计划完成情况、贫困村年度退出计划、项目计划的完成情况,重点关注被脱贫、假脱贫、数字脱贫的问题。
(二)精准扶贫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1.审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的落实情况。重点关注脱贫攻坚领导责任制、扶贫开发统计监测机制、驻村帮扶机制等工作机制的落实情况。
2.审查精准扶贫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关注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医疗保险和救助扶贫、社会保障兜底扶贫、劳务输出扶贫、生态保护扶贫、易地搬迁扶贫等扶贫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1.审查扶贫资金分配情况。扶贫资金分配办法和依据是否科学合理,拨付程序是否规范。
2.审查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保障)和“五个一批”( 发展生产、易地搬迁、生态补偿、教育就业、社保兜底)安排使用。
3.审查涉农资金整合情况。检查是否按照“省级统筹、市级协调、县级整合”的原则,以县为主搭建产业发展、教育培训、易地搬迁、基础设施建设、生态补偿等五大资金整合平台;是否存在管理部门各自为政、政策制度不协调,制约、阻碍资金统筹整合的问题。
4.审查扶贫资金闲置情况。反映扶贫资金的存量规模,以及所涉及的项目数量、闲置时间,找出资金闲置的原因。
5.查处在扶贫资金使用中存在的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截留私分、贪污挪用、“雁过拔毛”式腐败、挤占浪费等违法违纪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将扶贫资金用于吃喝接待、公款旅游、奖金福利,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和人员利用职权优亲厚友违规分配扶贫资金等问题,切实维护贫困群众的利益。
(四)扶贫项目安排、实施和运营情况
1.审查规划的衔接。是否存在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的衔接不到位,导致同一项目多头申请重复补贴的问题。
2.审查项目的储备。是否根据扶贫开发规划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库。
3.审查扶贫项目的立项。是否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意愿,有无吸收贫困村、贫困户代表参与项目评选和建设管理;是否执行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是否根据贫困户和贫困人口的实际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项目帮扶;是否在找准每个贫困家庭致贫原因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项目安排,重点关注项目的可持续性、脱贫的时效性和可行性。
4.审查项目的实施
(1)项目推进是否顺利,有无存在由于工作协调不力、推诿扯皮、责任不落实等原因,造成项目推进缓慢、中止或无法实施等问题;
(2)有无因项目前期调研不充分,造成不必要的重复建设、产能过剩和无效投资的情况。
(3)有无因脱离当地实际,实施条件不具备,技术培训不到位等原因,导致项目失败的情况。
(4)有无因项目实施单位层层转包或擅自改变项目地点、规模、标准、建设内容,甚至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原因,导致项目偏离扶贫政策目标或项目质量差等造成损失浪费的问题。
(5)有无建档立卡与项目安排“两张皮”的现象。
(6)产业扶贫、金融扶贫项目是否建立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
(7)项目工程建设和材料采购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有无应招标未招标、虚假招标、违规转包分包等问题。
5.审查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绩效。重点关注扶贫项目立项不科学、不符合实际情况,运营不正常、无效益,因配套工程不完善、后期管护不到位造成的已建成项目废弃闲置,造成损失浪费、环境污染和资源毁损;扶贫资金被挤占挪用、管理使用不规范、闲置,影响资金使用效益;有关涉农资金整合力度不大、推进缓慢,影响资金整合使用效益,殆误脱贫攻坚战机;支持有关企业、农民合作社的产业扶贫项目,与贫困户无利益联结,没有发挥带动帮扶贫困户脱贫作用,影响精准扶贫产业资金的使用效果;扶贫项目贴息贷款,未经严格审核、使用不规范,未发挥金融扶贫的效果等突出问题。
6.查处在项目实施中利用虚假项目、虚假培训、虚假合同、虚假人员名单等虚假资料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扶贫资金的违法违纪问题,以及项目安排大而化之、撒胡椒面,借统筹整合之名,搞楼堂馆所、“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问题。
第七条 扶贫专项资金检查方法:
(一)书面或者口头询问相关人员;
(二)检查有关文件、报告、内部管理手册、信息系统的技术文档和操作手册;
(三)观察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场所、设施和有关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四)追踪有关业务的处理过程;
(五)分析相关数据。
(六)对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或覆盖面大的扶贫资金和项目,可聘请第三方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 对违法违规使用扶贫专项资金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追回、扣回违法违规资金。
(一)虚列支出、虚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贫资金的;
(二)审核、评审、验收把关不严而导致扶贫资金使用不当的;
(三)无故延迟拨付扶贫资金的;
(四)侵占、挪用、截留或滞留扶贫资金的;
(五)在扶贫资金发放中优亲厚友的;
(六)违反规定私存私放扶贫资金的;
(七)违反规定改变扶贫资金的使用计划、投向、发放方式或者开支标准的;
(八)应实行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而未执行的;
(九)伪造、涂改、销毁有关账簿表册凭证的;
(十)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的程序、时间、范围、内容、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十一)相关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到位,造成扶贫资金损失或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
(十二)其他违反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形的,在做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检查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