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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复决字〔202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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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2-23
来源: 伊川县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伊政复决字〔2025〕88号
申请人:刘X文,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22XXXXXX,地址:河南省洛阳市XXXXXX。
申请人:宗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410185XXXXXX,地址:郑州市金水区XXXXXX。
申请人:刘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411322XXXXXX,地址:河南省方城县XXXXXX。
申请人:李X云,女,汉族,19XX年X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410482XXXXXX,地址:河南省汝州市XXXXXX。
申请人:王X苑,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04XXXXXX,地址:河南省洛阳市XXXXXX。
申请人:韩X非,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22XXXXXX,地址:河南省孟津县XXXXXX。
申请人:崔X丽,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25XXXXXX,地址:河南省嵩县XXXXXX。
申请人:关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04XXXXXX,地址:河南省洛阳市XXXXXX。
申请人:郝X长,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04XXXXXX,地址:河南省洛阳市XXXXXX。
申请人:郭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05XXXXXX,地址:河南省洛阳市XXXXXX。
申请人:罗X,女,满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411322XXXXXX,地址:河南省洛阳市XXXXXX。
申请人:徐X景,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21XXXXXX,地址: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东山村蔡家组6队。
申请人:杨望娟,女,汉族,1966年2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11196602281049,地址:河南省洛阳市XXXXXX。
申请人:李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411323XXXXXX,地址:广州市番禺区XXXXXX。
申请人:张X晓,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81XXXXXX,地址:河南省偃师市XXXXXX。
申请人:丁X山,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522524XXXXXX,地址:贵州省贵阳市XXXXXX。
申请人:张X梓,女,汉族,20XX年X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07XXXXXX,地址:河南省洛阳市XXXXXX。
申请人:刘X波,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22XXXXXX,地址:河南省孟津县XXXXXX。
申请人:白X昆,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81XXXXXX,地址:河南省洛阳市XXXXXX。
申请人:田X锋,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412326XXXXXX,地址:河南省夏邑县XXXXXX。
申请人:王X利,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29XXXXXX,地址:河南省洛阳市XXXXXX。
申请人:王X宁,男,满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02XXXXXX,地址:郑州市XXXXXX。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X一,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洛阳市伊川县政和路1号
负责人:朱俊杰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2日作出的《关于履职查处申请的回复》不服,于2025年1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撤销被申请人(伊川县住建局)于2025年10月22日作出的《关于履职查处申请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对“XX酒店”(又名“XX中心”)项目(由洛阳XX旅游有限公司开发的)未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即推进建设、预售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限期要求开发商补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提交至被申请人处备案;3.责令被申请人将涉案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问题的查处进展、处理结果(含开发商补正情况)及对开发商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后续监管措施,于调查处理完毕后书面告知申请人。事实与理由:一、申请人具有合法复议主体资格,与涉案项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均系“XX酒店”(又名“XX中心”)项目的合法购房人,已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卢舍汤屋托管经营协议书》,并按约定支付购房款或定金,依法享有涉案房屋的期待权、使用权、产权登记请求权及托管收益权,与涉案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具有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职答复存在“职责认定错误”,违反法定监管义务。2025年8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查处申请书》,请求查处开发商未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即推进建设、预售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2日回复称:“我县‘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正式启动于2021年,此前相关审查工作不属于我局的职责范围,审图结束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早于联合审查启动时间,建议向开发商核实。”该答复存在明显职责认定错误:1.被申请人以2021年“联合审查”启动时间为由,声称此前审查工作非其职责,该主张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相悖。上述法规均早于2021年实施,明确赋予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对施工图审查的备案管理和违法行为查处职责。2.被申请人称“审图结束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但未提供任何审查备案记录、合格证书等证据;相反,被申请人在2025年8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明确载明“经查询没有任何关于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的备案”,二者相互矛盾。三、被申请人答复存在“推诿履职”情形,未实质履行调查处理义务。根据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对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但被申请人未对开发商“2014年4月开工、2020年8月变更施工许可、预售339套房屋却未备案审查合格书”的事实开展任何调查,仅以“建议向开发商核实”为由推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四、开发商违法行为明确,被申请人不履职导致申请人权益受损。涉案项目为商业建筑,涉及公共安全设计,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即建设、预售,存在结构安全隐患、产权登记障碍,并影响申请人托管收益。被申请人的不当答复导致开发商违法行为未被纠正,申请人合法权益持续受损。综上,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事项。
被申请人称:一、履职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局作出的《关于履职查处申请的回复》,系程序性的告知行为,对各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复议、可诉讼的特性。二、关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说明。我局对各申请人与“XX酒店”项目可能存在利害关系不持异议。但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成立,并不直接等同于我局的履职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三、我局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职责认定错误”。1.申请人援引的法律法规确实确立了施工图审查制度。我县为提高审批效率,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模式,我局在回复中提及“联合审查工作正式启动于2021年”,旨在说明当前集中统一的审查管理模式,并非否定我局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负有监管职责。2.关于“审图结束时间2015年”的说明:该信息系我局根据内部档案查询得出的结论。该时间点早于我县系统性推行“联合审查”的时间,意在说明该项目施工图审查事宜发生在我县现行联合审查机制建立之前,其审查流程和备案管理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该表述是基于现有工作记录的初步判断,并非最终的事实认定。四、我局已对申请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处理,不存在“推诿履职”。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我局即对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查,该项目施工图审查完成时间较早,相关备案资料因年代久远及管理体制变化,在我局现行档案系统中未能直接查询到完整的备案凭证。在此情况下,我局作出的回复已履行了初步的调查和告知义务。我局建议申请人向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建设单位(开发商)核实,是出于审慎和高效解决问题的考虑,旨在为申请人提供获取信息的另一有效途径,是务实且有助于厘清事实的指引,并非拒绝履行监管职责。五、申请人所说的“托管收益受损”属于民事合同履行问题,与我局行政监管职责无直接因果关系。综上,我局作出的回复内容适当,履行了法定职责,该回复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请求依法驳回各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维持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为“XX酒店”项目购房人。2025年8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查处申请书》,请求查处开发商未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即建设、预售的行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2日作出《关于履职查处申请的回复》,称:“我县‘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正式启动于2021年,此前相关审查工作不属于我局的职责范围,涉案项目审图结束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建议向开发商核实”。另,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日曾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载明:“经查询没有任何关于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的备案。”申请人不服前述履职回复,申请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履职查处申请的回复》1份;2.申请人《履职查处申请书》1份;3.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1份;4.光盘一张。
本机关认为:本案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申请人的回复对其履职请求作出了明确表态,直接影响申请人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申请人作为购房人,与案涉项目审查合规性有直接利害关系,主体适格。被申请人回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未全面履职。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其对施工图审查负有持续的备案管理与违法查处职责。此法定职责不因地方“联合审查”机制改革而免除。被申请人回复事实认定矛盾且未充分调查。其回复所称“审图结束于2015年”与此前“无备案记录”的信息公开答复自相矛盾,且未能举证。在档案不完整的情况下,仅建议申请人“向开发商核实”,实质是将自身调查职责转嫁于民,构成推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情形。故该回复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2日作出的《关于履职查处申请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