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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伊政复决字〔2025〕86号


申请人:伍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610321XXXXXX,地址:陕西省宝鸡市XXXXX。

被申请人:伊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地址:伊川县城关镇文化南路191号                   

负责人:尚南武  职务: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拒收编号XA67153291941挂号信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5年11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确认被申请人拒收编号XA67153291941挂号信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赔偿邮票费5.4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9日通过挂号信函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伊川XX酒店”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后收到被拒收退回的挂号信,11月3号经查询物流信息,显示挂号信函被拒收,申请人未收到任何答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依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公安机关应当健全接报案登记,对于群众提出的举报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登记,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的主管机关报案。被申请人拒收挂号信属于拒绝履行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职责的行为。本案即使不归被申请人监管,其同样应当登记,其还应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至有权处理的公安机关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职责,由于被申请人拒收本人信件,导致本人损失邮票费5.4元,本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赔偿。参照项公(41168189)行罚决字〔2025〕1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属于被申请人监管的行政案件。参照裕政行复决〔2025〕1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或24小时)内作出答复。参照福田府行复〔2023〕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因拒收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并责令赔偿。综上,被申请人拒收申请人信件的行政行为违法,望复议机关依法确认。

被申请人称:关于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9日通过挂号信函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伊川XX酒店“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我单位保安在接到此举报后未仔细核对将信函退回,保安为非执法主体,不存在行政行为违法。下一步我单位将依法将举报材料移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依法向申请人函告。

经审理查明:2025年10月29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A6715329XXXX)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关于“伊川XX酒店”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情形的投诉举报材料。该邮件于后续投递过程中,被被申请人单位的保安人员未予签收而退回。申请人提供的物流信息截图显示该邮件状态为“拒收退回”。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事项的任何形式的答复或告知。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中承认,其单位保安人员因未仔细核对,将申请人的举报信函退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提供信封照片;2.物流信息截图;3.投诉举报材料;4.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拒收申请人挂号信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首先,接收并处理公民的投诉、举报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保障公民监督权、参与权的重要途径。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具有受理和处理属于其管辖范围内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及行政违法举报的法定职责。即使申请人举报的事项经初步判断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或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被申请人亦应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对接收的举报材料进行登记、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履行移送、告知等程序义务。保安人员作为被申请人单位的辅助人员,其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保安人员未加审查即拒收申请人的挂号信,直接导致被申请人未能依法启动对举报材料的处理程序,该行为在性质上构成了被申请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其次,该拒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主动、及时接收和处理群众诉求是基本要求。以内部工作人员疏忽为由,不能成为其对外不履行法定接收、登记职责的合法抗辩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实质上是拒绝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初始程序义务,该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后,关于赔偿问题。由于被申请人的拒收行为直接导致了申请人为实现投诉举报目的而支出的邮寄费用(邮票费5.4元)的损失,该损失与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申请人的该项赔偿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拒收申请人邮件的行为违法;

二、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邮件资费人民币5.4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