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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伊政复决字〔2025〕84号


申请人:文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29XXXXXX,地址:河南省XXXXXX。       

被申请人:伊川县彭婆镇人民政府                                                                     

地址:洛阳市伊川县彭婆镇南寨村                    

负责人:陈亮辉  职务: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彭依申复〔2025〕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5年11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彭依申复〔2025〕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为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XX镇XX村村民,租赁有XX村东南部的XX沟东段集体土地用于经营鱼塘。2023年,涉案鱼塘因违反相关规定而被强制拆除。为核实相关信息,2025年6月4日,申请人以邮政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申请人承包地块所涉:“1.乡(镇)人民政府就该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所作相关公告;2.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2025年6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彭依申复〔2025〕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彭依申复〔2025〕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中,在彭依申复〔2025〕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被申请人认为:“您(你们,你单位)申请公开的乡(镇)人民政府就该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所作相关公告,非本机关制作或者最初获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在彭依申复〔2025〕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被申请人称:“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属于内部流程信息。”申请人不服上述答复,依法向伊川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理,伊川县人民政府分别作出伊政复决字〔2025〕58号及伊政复决字〔2025〕59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并责令其重新答复。2025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彭依申复〔2025〕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所作相关公告、镇人民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不存在。”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现涉案地块已被纳入基本农田范围,被申请人作为划定基本农田的实施单位,依法应当掌握有相关政府信息。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等权益。现依法提起复议,请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关于被答辩人申请答辩人对于“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所作相关公告”,答辩人目前无法进行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镇为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在本案中被答辩人提出的永久基本农田位置、范围属于答辩人的公告范围,但是需要相关部门会同作出后,答辩人才能予以公告,答辩人仅负责将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即被答辩人提出的申请事项需要伊川县自然资源局会同伊川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相关的永久基本农田相关信息后,答辩人依法可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开。综上,被答辩人提出的公开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的具体信息,答辩人在收到相关部门会同作出后,依法可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开。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4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其承包地块所涉两项信息:1.乡(镇)人民政府就该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所作相关公告;2.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2025年6月23日,被申请人针对两项申请分别作出彭依申复〔2025〕01号及彭依申复〔2025〕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对该两份答复不服,向伊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伊川县人民政府经审查后,分别作出伊政复决字〔2025〕58号、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上述两份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2025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彭依申复〔2025〕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所作相关公告、镇人民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不存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行政复议申请书2份;3.伊政复决字〔2025〕58号及伊政复决字〔2025〕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4.彭依申复〔2025〕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1份;5.基本农田查询截图1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行政机关在作出此类告知时,应当对其已尽到合理检索义务提供说明,包括检索的范围、方法、过程等,以证明信息确不存在或非由其保存。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负有将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法定义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内应当制作、获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范畴。被申请人在彭依申复〔2025〕03号答复中,仅以“经检索查找……不存在”为由简单告知,未提供任何关于其检索的具体范围、所采用的检索方法、检索过程以及能够证明信息确实不存在的相关证据或合理说明。该答复未能证明其已履行法定的全面、审慎检索义务,亦未能合理说明为何其职责范围内应存信息经检索后“不存在”,导致答复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要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违反法定程序;(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伊川县彭婆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彭依申复〔2025〕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伊川县彭婆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重新答复应当依法进行全面、审慎检索,如经检索确认信息不存在,应当详细说明检索的过程、范围、方法及理由;如信息存在,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