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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伊政复决字〔2025〕83号


申请人:金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05XXXXXX,地址:河南省洛阳市XXXXXX。        

被申请人:伊川县公安局                                                                    

地址:伊川县城关镇政和路2号                   

负责人:王驰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9日作出的伊公(治)行罚决字〔2025〕16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11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5年9月19日作出的伊公(治)行罚决字〔2025〕16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及理由:第一,本人在去国家信访局信访之前,已经在洛阳市信访局和河南省信访局提出了自己的信访诉求,且在60日内未得到信访事项办结的书面答复。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因此本人认为我的信访过程程序合理合法,不属于越级信访。第二,公安机关在对我传唤时的理由为扰乱单位秩序,本人没有任何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和言论,因此我认为伊川县公安局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案情:2025年7月8日,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向伊川县公安局报案称:金X赴京越级走访,扰乱单位信访秩序。2025年7月9日,伊川县公安局受理接报案,同日立为行政案件,受理案件后于2025年9月19日依法传唤金X到案,在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后,查明2025年7月2日,金X组织张X朝、李X卫、石X亮、张X涛共计五人在国家信访局信访接待司门口排队并登记反映:伊川XX项目监督资金、保交楼纾困资金被开发单位抽逃,伊川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单位在申请纾困资金过程中伪造印章、冒用总包单位身份签字嫌疑,县住建局主要领导存在弄虚作假、误导、欺骗、消极应付等行为,纵容开发商肆意套取监管和纾困资金,导致总包单位被拖欠工程款9000余万元,工人大量上访,但一直未落实。上述反映事项由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完毕:一、1.关于XX项目预售监管资金问题,经其自查,未发现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2.关于保交纾困资金问题,根据上级保交楼审计工作要求,洛阳市审计局对所有县区资金情况进行审计,伊川县保交楼专班已于2025年3月14日将XX账目来往、支付凭证及所有财务账目资料报送至洛阳市审计局进行审计,具体情况以审计结果为准。3.关于申请人反映监管资金、保交楼纾困资金的使用、拨付等流程是否合规,人员是否违规情况,经调查,资金拨付及使用均按规定办理,未发现有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做出如下处理意见:1.申请人反映的预售监管资金存在抽逃问题,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豫建行规〔2022〕1号)的工作部署要求,项目方按照规定提供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等有关材料经监管银行审批通过后,由多个部门层层审查后按规定拨付。2.申请人反映保交楼纾困资金抽逃问题,伊川县保交楼专班已于2025年3月14日将XX账目来往、支付凭证及所有财务账目资料报送至洛阳市审计局,待审计结束后,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向信访人公布XX项目监管资金、保交楼纾困资金问题审计结果。3.关于申请人反映监管资金、保交楼纾困资金在使用、拨付过程中是否存在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经其内部自查,未发现有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待审计结束后,如发现有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将提交县纪委、监委进行查处,同时告知信访人若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也可到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实名举报。如发现XX项目方存在资金抽逃问题,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调查。二、2025年4月21日,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编号:412025042138296),已经受理金X信访反映XX项目相关问题,并发出受理告知书。经调查,申请人反映问题基本属实。金X反映的问题,伊川县保交楼专班已于2025年3月14日将XX账目来往、支付凭证及所有财务账目资料报送至洛阳市审计局,待审计结束后,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向信访人公布XX项目监管资金、保交楼纾困资金问题审计结果。申请人与XX项目之间的诉讼问题,应通过司法途径依法依规解决,伊川县人民法院即将进入开庭判决阶段,待判决结果公示后,由法院对伊川XX绿色基地发展有限公司资产进行评估拍卖,用以解决该信访问题。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以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伊川县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2025年5月9日已向金X告知过调查结果。其未向伊川县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三、2025年1月12日至3月19日,金X组织人员驾驶车辆到北京后就已办结的信访事项欲越级信访,向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无理要求,对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施压,严重影响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访工作秩序。金X对其到北京非法信访以此对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施压的事实供认不讳。2025年9月19日,依据查明案件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单位以金X扰乱单位秩序,对其行政拘留十日。金X认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未扰乱任何单位秩序;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伊川县公安局的行为未涉嫌滥用职权;正常执法活动不存在上述情况发生。金X的行为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2025年9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作出了伊公(治)行罚决字〔2025〕16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金X以扰乱单位秩序行政拘留十日,同日送伊川县拘留所执行拘留。综上,伊川县公安局做出的伊公(治)行罚决字〔2025〕16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伊川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2日,申请人组织张X朝、李X卫、石X亮、张X涛共计五人,就伊川XX项目相关问题,到国家信访局信访接待司门口排队并登记反映情况。其反映的核心问题包括:项目预售监管资金、保交楼纾困资金被开发单位抽逃,以及相关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可能存在伪造印章、冒用身份、弄虚作假等行为。经查,申请人所反映的信访事项,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此前已于2025年4月21日向其出具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编号:412025042138296),告知其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如不服该意见,可按规定申请复查。申请人在收到该处理意见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伊川县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被申请人在接到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金X等人“赴京越级走访,扰乱单位信访秩序”的报案后,于2025年7月9日依法受理案件并开展调查。经履行接报案、立案、传唤、询问等法定程序后,于2025年9月19日作出伊公(治)行罚决字〔2025〕16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金X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该处罚决定已于同日送达并执行。申请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25年7月9日伊公(治)接报案字〔2025〕3203号《接报案登记表》;2.2025年7月9日《接报案回执》;3.2025年7月9日伊公(治)立案字〔2025〕2513号《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4.2025年7月9日伊公(治)立案字〔2025〕2481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5.2025年7月9日伊公(治)行传字〔2025〕678号《传唤证》;6.2025年7月9日伊公(治)行传通字〔2025〕671号《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7.2025年9月19日金X询问笔录1份;8.2025年7月9日李X托询问笔录1份;9.2025年7月9日郭X询问笔录1份;10.2025年7月16日李X卫询问笔录1份;11.2025年7月16日张X涛询问笔录1份;12.2025年7月16日梁X伟询问笔录1份;13.2025年7月16日张X朝询问笔录1份;14. 2025年9月19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5. 2025年9月19日伊公(治)行罚决字〔2025〕16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6. 2025年9月19日伊公(治)执通字〔2025〕1463号《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等。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事实的认定,具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经查,申请人在就其信访事项已于2025年4月21日收到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查的情况下,仍于2025年7月2日组织多人赴国家信访局进行走访。这一系列事实,有如《接报案登记表》、《询问笔录》及《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申请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已构成越级走访,并以此方式向地方政府部门施加压力,对被申请人所认定的单位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影响。被申请人在行政案件处理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传唤、告知等程序,确保了案件事实查明的程序正当性。二、本案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综合考虑申请人组织多人越级走访的情节,该处罚幅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量罚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治)行罚决字〔2025〕16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