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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鲁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住河南省伊川县xxxxx。

被申请人:伊川县公安局                                                                    

地址:伊川县城关镇政和路3号                   

负责人:黄爱国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伊公(半)行罚决字〔2024〕7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伊公(半)行罚决字〔2024〕7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案情:2023年8月21日xx镇xx村鲁x向xx镇人民政府反映“xx村村干部xxx违法乱纪,侵占集体资产、违规经营材料厂、懒政怠政、村集体账目不公开等一系列违法事项”,鲁x反映事项已于2023年11月2日由xx镇人民政府出具信访事项处理事项答复,其反映事项属纪检监察类信访事项,按照管理权限,xx镇人民政府已告知鲁x依法依规按程序向有权管辖的上级部门反映,后鲁x于2024年3月26日伙同串联6人到国家信访局等部门越级上访,扬言要给政府施压,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单位办公秩序。二、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半)行罚决字〔2024〕787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1.维权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但要合理合法进行维权。鲁x向xx镇人民政府反映“xx村村干部xxx违法乱纪,侵占集体资产、违规经营材料厂、懒政怠政、村集体账目不公开等一系列违法事项”,该事项已于2023年11月2日由xx镇人民政府出具信访事项处理事项答复,其反映事项属纪检监察类信访事项,按照管理权限,xx镇人民政府已告知鲁x依法依规按程序向有权管辖的上级部门反映,鲁x在上级部门未作出答复前私自进京,已越级上访。2.鲁x所反映信访事项为属纪检监察类信访事项,应当逐级向县级、市级、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不应直接到xxx与国家信访局反映。3.根据鲁x同行人员王xx询问笔录得知,鲁x与王xx等人共六人,一起商量包车到北京上访,一起到国家信访局排队登记,属于集体上访。综上,伊川县公安局做出的伊公(半)行罚决字〔2024〕787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伊川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6日鲁x伙同串联6人到国家信访局等部门越级上访,伊川县公安局对其做出伊公(半)行罚决字〔2024〕787号处罚决定书,后鲁x不服该处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24年3月27日鲁x询问笔录1份;2、xx镇人民政府报案材料1份;3、2024年3月27日张xx询问笔录1份;4、2024年3月27日王xx询问笔录1份;5、xx镇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日出具的鲁x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1份;6、2024年3月26日伊川县xxxxxxxx办公室《关于对xx镇鲁x越级上访实施依法处置的建议》;7、伊公(半)行罚决字〔2024〕787号处罚决定书1份。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案件询问笔录等现有证据相互印证,2024年3月26日鲁x伙同串联6人到国家信访局等部门越级上访,其针对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越级走访,对伊川县xx镇人民政府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了影响。二、本案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适用法律正确。故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伊川县公安局对鲁x作出以扰乱单位秩序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无不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半)行罚决字〔2024〕7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