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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复决字〔202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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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8-12
来源: 伊川县司法局
申请人:王xx,男,x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住河南省伊川县xxxxx。
被申请人:伊川县公安局
地址:伊川县城关镇政和路3号
负责人:黄爱国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的伊公(吕)行罚决字〔2024〕13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6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依据事实撤销被申请人xx镇政府指控我“多次上访,严重影响xx镇政府正常办公秩序”的颠倒说辞。2、依法撤销xx派出所2024年5月27日对我做出的“行政扣留十日”的违法裁定。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案情: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人所要求事项,我局调查并认定事实如下:1、王xx要求依据事实撤销xx镇政府指控其“多次上访,严重影响xx镇政府正常办公秩序”的要求,经调查,王xx为反映1992年xx镇计生站在计划生育期间对其不公平待遇及被撤掉xxx村村长职务的事情,于2023年11月19日购买当日火车票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信访,后xx镇现人大主席马xx、xxx工作区区长许xx、xxx村村支书王xx开车到洛阳火车站见到王xx后,几人协商后达成一致,回去后xx镇政府工作人员马xx告知王xx,通过查阅之前签订协议书,上边已注明王xx已接受调解并接受现金20000元赔偿(已赔偿到位),并告知王xx如有其它需反映事项,可向其反映,王xx并未提出需解决的具体问题;2024年2月份,再次王xx购买2月25日火车票,并电话告知xx镇政府工作人员马xx,反映事项仍为1992年xx镇计生站在计划生育期间对其不公平待遇及被撤掉xxx村村长职务的事情,2月22日,xx镇政府工作人员马xx、许xx到王xx家对王xx做思想工作后,王xx将2月25日车票退掉;2024年5月23日,王xx到河南省信访局信访登记,登记事项仍为在计划生育期间xx计生站对其的不公平待遇问题,王xx在无正当诉求且签订协议书,接受20000元赔偿后,多次购买车票要到国家信访局登记并在河南省信访局信访登记同一已接受调解事项,致使xx镇政府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无法进行,已严重扰乱xx镇政府正常办公秩序。2、王xx要求依法撤销xx派出所2024年5月27日对其作出的“行政扣留十日”的违法裁定,经核实、情况如下:2024年5月26日,我局接伊川县xxxxxxxx办公室《关于对xx镇王xx越级上访实施依法处置的建议》,我所接xx镇人民政府报案后,依法将该警情受理为治安案件并立案调查,经依法询问xx镇政府工作人员、王xx并调取前期xx镇工作人员与王xx沟通协调解决信访事项的证据材料后,认定王xx上访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后伊川县公安局依法对王xx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二、伊川县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王xx作出的伊公(吕)行罚决字〔2024〕1390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伊川县公安局做出的伊公(吕)行罚决字〔2024〕1390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伊川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23日,王xx到河南省信访局信访登记其在计划生育期间xx计生站对其的不公平待遇问题,其多次到河南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登记同一已接受调解事项,对伊川县xx镇人民政府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了影响,xx镇人民政府遂向伊川县公安局报案,伊川县公安局对其作出伊公(吕)行罚决字〔2024〕1390号处罚决定,后王xx不服该处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24年5月24日伊川县xxxxxxxx办公室《关于对xx镇王xx越级上访实施依法处置的建议》;2、xx镇人民政府报案材料1份;3、2024年5月26日马xx询问笔录1份;4、2024年5月26日许xx询问笔录1份;5、2024年5月27日王xx询问笔录1份;6、2004年王xx来访处理意见书、1995年调解意见书、2017年协议书等材料各1份;7、x信〔2017〕x号《xx镇人民政府关于xxx村王xx反映92年镇计生办对自己违犯计划生育政策处理不公问题得查结报告》、x信〔2024〕x号《xx镇人民政府关于xxx村王xx反映1992年镇计生办对自己违犯计划生育政策处理不公问题得查结报告》;8、2024年1月24日xx镇人民政府对王xx作出的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9、2024年4月10日xx镇人民政府对王xx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10、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吕)行罚决字〔2024〕1390号处罚决定书1份。11、王xx第一轮上访的的结果,作废协议一份;12、2004年4月29日王xx第二轮上访材料1份;13、2016年3月4日王xx第三轮上访材料一份;14、王xx第四轮上访材料1份。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案件询问笔录等现有证据相互印证,2024年5月23日,王xx到河南省信访局信访登记,登记事项为在计划生育期间xx计生站对其的不公平待遇问题,其针对同一已接受调解事项多次到河南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登记,反复越级走访,对伊川县xx镇人民政府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了影响。二、本案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适用法律正确。故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伊川县公安局对王xx作出以扰乱单位秩序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无不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吕)行罚决字〔2024〕13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