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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复决字〔202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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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8-10
来源: 伊川县司法局
申请人:范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住河南省伊川县xxxxx。
被申请人:伊川县公安局
地址:伊川县城关镇政和路3号
负责人:黄爱国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7日作出的伊公(江)行罚决字〔2024〕1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6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要求依法撤销伊川县公安局(江)行罚决字〔2024〕1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国家赔偿法》赔偿精神损失及切经济损失30000元。3、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案情。2024年5月16日晚,x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向我单位反映范xx非法信访问题,我单位受理案件后依法传唤范xx到案,在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后,查明自2023年8月范xx提出信访事项,xx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已向范xx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范xx对办结的信访事项拒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而是多次越级走访。2024年5月14日,范xx乘坐火车到xx后就已办结的信访事项欲越级信访,向xx镇人民政府提出无理要求,对xx镇人民政府工作施压,严重影响xx镇人民政府信访工作秩序。范xx对其到xx非法信访以此对xx镇人民政府工作施压的事实供认不讳。2024年5月17日,依据查明案件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单位以范xx扰乱单位秩序对其行政拘留十日。二、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江)行罚决字〔2024〕1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江)行罚决字〔2024〕1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伊川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14日,范xx乘坐火车到xx后就已办结的信访事项欲越级信访,2024年5月17日,伊川县公安局对范xx作出伊公(江)行罚决字〔2024〕1301号行政处罚决定,后范xx对该处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24年5月17日范xx询问笔录1份;2、2024年5月16日王xx询问笔录1份;3、2024年5月16日赵xx询问笔录1份;4、2024年5月16日梁xx询问笔录1份;5、2024年5月16日李xx询问笔录1份;6、范xx和梁xx聊天记录截图2张;7、范xx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处理意见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8、x政信〔2023〕xx号《xx镇人民政府关于xx村范xx等人反映问题查处结果的报告》;9、范xx举报干部信访材料;10、x政信〔2024〕xx号《xx镇人民政府关于xx村范xx反映问题查处结果的报告》;11、2024年5月17日伊川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xx镇范xx越级上访实施依法处置的建议》;12、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江)行罚决字〔2024〕1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案件询问笔录等现有证据相互印证,2024年5月14日,范xx乘坐火车到xx后就已办结的信访事项欲越级信访,其针对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越级走访,对伊川县xx镇人民政府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了影响。二、本案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适用法律正确。故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伊川县公安局对范xx作出以扰乱单位秩序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无不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江)行罚决字〔2024〕1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