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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xx,男,x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xxxxx                                                            

被申请人:伊川县公安局                                                                    

地址:伊川县城关镇政和路3号                   

负责人:黄爱国     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7月18日作出的伊公(鸦)行罚决字〔2024〕第17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9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事项:1、撤销被申请人 2024年7月18日作出的伊公(鸦)行罚决字〔2024〕第17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依法追究刘xx的法律责任。事实与理由:2024年6月26日7时许,申请人与本村村民刘xx因土地问题发生争吵、撕扯。经村干部和鸦岭派出所解决,派出所当场对刘xx训斥,并决定第二天查看土地现状。然后双方都各自回家。没想到,当天下午两点半左右,刘xx的两个女儿刘xx、刘xx,一个手拿雨伞把,一个手持铁锹把,当时申请人不在家,只有申请人的妻子王xx一个人在家,刘xx姊妹俩先敲西厢房门,并叫嚣“王xx,你出来...”王xx听到后,从上房出来,她们一把将王xx推倒在地,刘xx两姐妹手持伞把和铁锹把对着王xx一顿乱打,打完后,王xx去找村干部反映她们打人的事,刘xx两姐妹跟着一起到了村干部刘xx家,当着村干部刘xx、李xx都在场的情况下大声叫嚣“打死你来。”王xx让村干部打电话通知丈夫赶紧回来,村干部考虑到王xx回来后,万一再次发生打架,事情就更大了,所以没有打电话。然后刘xx和刘xx两姊妹说了几句话,刘xx两姊妹才走了。事后,申请人报警。2024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伊公(鸦)行罚决字〔2024〕第17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综上,本案中,即使申请人和刘xx之间发生撕扯和争吵,事后,双方各自回家,事情已了。申请人与刘xx之间产生纠纷,刘xx、刘xx当时都不在现场,引起申请人妻子受伤报警,是因为刘xx和刘xx手持棍棒上门寻衅造成申请人妻子的伤害,故对申请人采取处罚措施显然不当。另外,刘xx姐妹手持棍棒强行闯入申请人家将申请人的妻子打伤,而被申请人却对申请人和刘xx作出处罚,对刘xx却不做任何处理。综上,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追究刘xx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称:王xx复议伊川县公安局“2024年6月26日伊川县王xx被殴打案”一案,伊川县公安局依据事实和法律答复如下:一、基本案情。2024年6月26日早上6时许,在伊川县xxxxx村二组,王xx与刘xx因土地纠纷一事发生争吵,王xx上前拉拽刘xx,致使刘xx倒地受伤。二、伊川县公安局对王xx行政复议请求的答复。申请人王xx行政复议的请求为:(1)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7月18日作出的伊公(鸦)行罚决字〔2024〕17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依法追究刘xx的法律责任。(一)关于刘xx被王xx拉拽倒地,致使刘xx受伤一案。2024年6月26日早上7时许,伊川县公安局鸦岭派出所接到刘xx报警称其在伊川县xxxxx村二组地里被王xx殴打,民警出警到场后只见到了刘xx,了解到其双方是因为土地纠纷一事起争执引发打架,刘xx指控称其被王xx拉倒在地殴打。民警随即赶到xx村村委会向村干部了解双方土地争执一事,并通过村干部联系王xx到村委会配合调查,王xx到达村委会后否认殴打刘xx,称其上前拉拽刘xx致使其二人倒地。因双方对殴打一事有争议,且均提到另有王xx妻子王xx和王xx哥哥王xx在场。民警随即将王xx传唤至鸦岭派出所进行进一步调查。后民警在继续调查此案时,刘xx、王xx和xx村村干部在派出所达成初步意见对双方有争议的土地进行再次查看后,组织双方调解(尚未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同意后就先行回家了,但此案并未了结。当天中午刘xx的女儿刘xx、刘xx到王xx家找王xx理论其父亲被殴打一事时,王xx不在家,刘xx与王xx的妻子王xx发生打架,造成王xx受伤。经调查后2024年7月15日刘xx被我局依法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刘xx在其女儿刘xx被处罚后开始反悔不再同意与王xx调解,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王xx,后2024年7月18日办案民警将王xx依法传唤到案,对其再次询问调查,并对当时的在场证人王xx妻子王xx和王xx哥哥王xx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王xx上前拉拽刘xx致使刘xx倒地受伤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当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王xx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拘留不予执行的处罚。综上所述,我局2024年7月18日对王xx以故意伤害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拘留不予执行的伊公(鸦)行罚决字〔2024〕17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二)关于申请人王xx要求依法追究刘xx法律责任一事。关于刘xx的女儿刘xx、刘xx到王xx家找王xx理论其父亲被殴打一事时,王xx不在家,刘xx与王xx的妻子王xx发生打架,造成王xx受伤一事。王xx指控称其被刘xx的大女儿刘xx和小女儿刘xx殴打,经办案民警询问调查刘xx称其与王xx争夺叉子过程中二人拉扯倒地,后二人相互殴打对方,发生互殴,其妹妹刘xx当时不在场;刘xx称其和姐姐刘xx一块儿到王xx家理论其父亲刘xx被王xx殴打一事时,刘xx先进到王xx家与王xx发生了打架,其在门外停车的,其到场时刘xx和王xx已经打完架了,其不在场,未参与殴打王xx。民警再次询问王xx其仍坚称被刘xx和刘xx二人殴打,且其否认自己动手殴打刘xx,当时只有其自己和对方的刘xx和刘xx在场。此案无其他在场人员证人证言,也无监控录像等旁证,我局认定刘xx殴打王xx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未对刘xx作行政处罚。三、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鸦)行罚决字〔2024〕1794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鸦)行罚决字〔2024〕1794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伊川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26日早上6时,在伊川县xxxxx村二组,申请人王xx与刘xx因土地纠纷一事发生争吵,王xx上前拉拽刘xx,致使刘xx倒地受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24年6月26日王xx询问笔录1份;2、2024年7月6日刘xx询问笔录1份;3、2024年7月15日刘xx询问笔录1份;4、2024年7月18日王xx询问笔录2份;5、2024年7月17日刘xx询问笔录1份;6、2024年7月18日王xx询问笔录1份;7、2024年7月18日王xx询问笔录1份;8、现场照片1份;9;王xx受伤照片及伤情确认书各1份;10、刘xx出院证明、诊断证明书、河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各1份;11、2024年7月15日刘xx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份;12、2024年7月18日王xx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份,13、伊川县公安局对刘xx、王xx分别作出的伊公(鸦)行罚决字〔2024〕1756号、伊公(鸦)行罚决字〔2024〕17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各1份。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案件询问笔录等现有证据相互印证,2024年6月26日早上6时,在伊川县鸦岭镇xx村二组,申请人王xx与刘xx因土地纠纷一事发生争吵,王xx上前拉拽刘xx,致使刘xx倒地受伤,双方无其他殴打行为。二、本案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以及第十九条第一项处罚适用法律正确。故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伊川县公安局对王xx作出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并无不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鸦)行罚决字〔2024〕17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