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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岳xx,男,x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河南省伊川县xxxxx。       

被申请人:伊川县公安局                                                                    

地址:伊川县城关镇商都路3号                   

负责人:黄爱国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8日作出的伊公(平)行罚决字〔2024〕2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9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复议请求:1、撤销伊川县公安局伊公(平)行罚决字〔2024〕2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根据国家赔偿法33条,给予赔偿人民币每天440元,8天合计3520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19年6月23日与伊川县xx乡xxx村xx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见证方为平等乡xxx村委,担保方为平等乡政府,共占用0.5亩,约定每亩每年800元,租金每年6月30日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经村干部樊xx支付两年租金,从2022年6月至今未付,之后多次到平等乡政府,伊川县信访局反映无果,并拨打洛阳市政府热线反映,均未得到结果。2024年4月11日赴河南省信访局反映。得到告知书一份,信访接待写明信访事项转交平等乡政府,之后仍未结果。2024年7月31日下午到伊川县平等乡政府信访接待大厅询问情况,副乡长郑xx对我及爱人杨xx大打出手,受伤后住院到伊川县xx医院,于5日出院,出院后于8月6日赴京上访,刚到国家信访局门口,接到伊川县信访局局长电话,答应回来解决问题,回来后二话不说就将我关押一天,2024年8月18日晚送到伊川县拘留所,2024年8月27日放出,伊川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其行政行为涉嫌滥用职权,应依法予以撤销,并给予被害人赔偿。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案情。2024年1月至8月,伊川县平等乡xxx村村民岳xx,因道路占地的地租问题、其杨树被采伐问题以及村里其他村民建窑使用其土地后不再使用的复耕问题,多次到上级信访部门信访,以信访的形式给基层政府施压,以期获取利益。基于此情况,平等乡政府根据其所反映的所有问题,于2024年6月9日出具《平等乡政府关于平等乡岳xx反映问题的结案报告》,对其反映问题予以办结。出具报告后,岳xx仍不停止信访行为,于2024年8月6日再次乘火车到北京国家局信访。岳xx违法信访的行为,导致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多次跟随他赴郑州、北京等地劝返,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其行为已经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伊川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岳xx以扰乱单位秩序行政拘留八日。针对申请人岳xx复议申请,我局作出以下答复:申请人岳xx在申请书中所述其于2024年4月11日赴河南省信访局反映岳xx相关诉求一事,平等乡政府已于2024年4月12日受理,于2024年6月9日向伊川县信访局出具对岳xx信访反映诉求相关结案文件《平等乡人民政府关于平等乡岳xx反映问题的结案报告》,于2024年6月12日向岳xx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告知岳xx其反映诉求的处理意见。在平等乡政府对岳xx信访反映诉求已经给予处理意见并结案,岳xx仍于2024年8月6日到北京国家信访局进行违法信访,平等乡政府多名工作人员到北京进行劝返,已严重影响平等乡政府正常工作秩序,经工作人员多次劝返,岳xx才同意返回,2024年8月17日岳xx再次扬言要到北京进行信访。岳xx的违法信访行为导致伊川县平等乡政府工作人员多次跟随岳xx到郑州、北京等地进行劝返,严重影响伊川县平等乡政府正常工作开展,岳xx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岳xx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伊川县公安局做出的岳xx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伊川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至8月,申请人岳xx因道路占地的地租问题、其杨树被采伐问题以及村里其他村民建窑使用其土地后不再使用的复耕问题,多次到上级信访部门信访,基于此情况,平等乡政府根据其所反映的所有问题,于2024年6月9日出具《平等乡政府关于平等乡岳xx反映问题的结案报告》,对其反映问题予以办结。出具报告后,岳xx仍不停止信访行为,于2024年8月6日再次乘火车到北京国家局信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24年8月18日袁xx询问笔录1份;2、2024年8月8日李xx询问笔录1份;3、2024年8月8日李xx询问笔录1份;4、2024年8月8日传唤岳xx一份;5、2024年8月18日岳xx询问笔录1份;6、2024年6月12日平等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岳xx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1份;7、2024年6月9日平等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平等乡岳xx反映问题的结案报告(平政信〔2024〕52号)1份;8、2024年8月18日岳xx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份;9、2024年8月9日伊川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作出的关于对平等乡岳xx等2人越级上访实施依法处置的建议1份;10、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平)行罚决字〔2024〕2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案件询问笔录等现有证据相互印证,2024年1月至8月,申请人岳xx因道路占地的地租问题、其杨树被采伐问题以及村里其他村民建窑使用其土地后不再使用的复耕问题,多次到上级信访部门信访,基于此情况,平等乡政府根据其所反映的所有问题,于2024年6月9日出具《平等乡政府关于平等乡岳xx反映问题的结案报告》,对其反映问题予以办结。出具报告后,岳xx仍不停止信访行为,于2024年8月6日再次乘火车到北京国家局信访。其针对已办结信访事项多次到上级信访部门走访登记,反复越级走访,对伊川县平等乡人民政府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了影响。二、本案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适用法律正确。故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伊川县公安局对岳xx作出以扰乱单位秩序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并无不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平)行罚决字〔2024〕2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