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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温xx,男,x族,19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住河南省伊川县xxxxx。

被申请人:伊川县公安局    

地址:伊川县城关镇政和路3号                   

负责人:黄爱国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0日作出的伊公(酒)行罚决字〔2024〕2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伊公(酒)行罚决字〔2024〕2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1、打击报复正常上访。2、捏造事实。内容:伊川县公安局在〔2024〕2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捏造事实。温xx被诬告陷害冤狱155天。于2004年10月20日撤销案件决定书,因错误批捕,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5月28日作出救助62万说明,但至今没有执行,长达13年不给执行。温xx到洛阳市检察院、信访局、河南省检察院、信访局逐级反映,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于2024年7月29日到中纪委反映,接待人员让温xx到国家信访反映,温xx于2024年8月19日到国家信访局反映,被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捏造是越级上访,还捏造案件三级终结。请问三级信访终结是何年何月何日,在什么地方,终结的书面材料理由给谁了?内容是什么?温xx一概不知,温xx的证据有撤销案件决定书,62万救助付款说明书作证明。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案情2024年08月20日,伊川县公安局酒后派出所接伊川县酒后镇政府报警:伊川县酒后镇xx村温xx非法到京上访,接警后,酒后派出所立刻进行调查。经了解,2024年08月19日,在三级终结的情况下,伊川县酒后镇xx村温xx赴北京国家信访局和最高人民法院上访,被伊川县酒后镇政府工作人员接回。二、针对申请人温xx复议申请,我局作出以下答复:1、申请人温xx在复议申请书上称“请求依法撤销伊川县公安局作出伊公(酒)行罚决字〔2024〕2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我局民警调查,2024年08月19日,在洛宁县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终结驳回的情况下,伊川县酒后镇xx村温xx赴北京国家信访局和最高人民法院上访,被伊川县酒后镇政府工作人员接回。本案有申请人温xx的陈述、证人证言、上访材料、火车票等证据能够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属非法上访,因此,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08月20日对违法行为人温xx作出行政拘留十日,不予执行决定。三、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酒)行罚决字〔2024〕2177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伊川县公安局做出的伊公(酒)行罚决字〔2024〕2177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伊川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温xx因对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批准逮捕以及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不满多次上访,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在2011年12月作出赔偿和补偿35万元,温xx也签订了息访罢诉书和保证书,信访事项已经终结,但仍多次到上级部门走访登记,2024年8月18日,申请人温xx再次赴国家信访局越级信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温xx前科证明1份;2、酒后镇人民政府报案材料1份;3、2024年8月20日牛xx询问笔录1份;4、2024年8月20日温xx询问笔录1份;5、2016年4月18日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对温xx作出的(2016)豫0328行初10号行政裁定书、(2016)豫0328行初11号行政判决书各1份;6、2015年12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温xx作出的(2015)郑行初字第621号行政裁定书1份;7、2017年6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温xx作出的(2016)豫行终2121号行政裁定书1份;8、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温xx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178号行政裁定书1份;9、2007年3月23日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温xx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1份;10、2010年8月17日温xx申请复议书1份;11、2010年8月19日温xx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单1份;12、2011年12月22日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温xx笔录1份;13、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温xx上访案的结案报告(伊检文控〔2011〕8号);14、温xx2011年12月22日所作的不再上访保证书,15、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酒)行罚决字〔2024〕2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案件询问笔录等现有证据相互印证,2024年8月18日,温xx到国家信访局越级信访,其信访事项为伊川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不满问题,该信访事项已经终结,且申请人温xx也已签订息访罢诉书和保证书,其针对同一已接受调解事项多次到河南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走访登记,反复越级走访,对伊川县酒后镇人民政府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了影响。二、本案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适用法律正确。故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伊川县公安局对温xx作出以扰乱单位秩序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无不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酒)行罚决字〔2024〕2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