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伊政复决字〔2024〕30号
-
日期:2024-09-20
来源: 伊川县司法局
申请人:智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河南省伊川县xxxxx。
申请人:范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河南省伊川县xxxxx。
申请人:苗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河南省伊川县xxxxx。
申请人:穆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河南省伊川县xxxxx。
申请人:曹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河南省伊川县xxxxx。
申请人:邱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河南省伊川县xxxxx。
申请人:康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河南省伊川县xxxxx。
申请人:田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河南省伊川县xxxxx。
申请人:田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河南省伊川县xxxxx。
申请人:梁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河南省宝丰县xxxxx。
申请人:杜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河南省伊川县xxxxx。
申请人:杨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河南省伊川县xxxxx。
申请人:吴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河南省伊川县xxxxx。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北京xx律师事务所赵xx律师、王xx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xxx
送达地址:北京市xxxxx
被申请人:伊川县消防救援大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29MB1D87330W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豫港大道东段220号。
联系电话:0379-69355771
第三人:伊川xxxxxx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洛阳市伊川县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第三人:河南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注册地:洛阳市洛龙区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申请人智xx等13人对被申请人伊川县消防救援大队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8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行政查处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开发和维护的伊川县xxxxx区“xxx府”(xxx苑)项目,未设置消防电梯、地下车库消防工程不合格、消防设施不齐全和消防管理制度未落实到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如第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申请依法责令第三人进行整改、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是位于伊川县xxxxx区“xxx府”(xxx苑)项目的购买业主。第三人在该项目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过程中,消防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具体表现为“1、未设置消防电梯;2、地下车库消防工程不合格;3、消防设施不齐全;4、消防管理制度未落实到位。”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予以严惩。申请人的行政查处申请于2024年5月11日被被申请人签收,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查处职责,未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作出回复。故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案情。2024年5月12日,我单位接到群众来信举报,称位于伊川县xxxxx区的“xxx府”(xxx苑)项目消防工程存在未设置消防电梯、地下车库消防工程不合格、消防设施不齐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到位的违法行为,要求我单位进行查处。接举报后,我大队派员于2024年5月13日到场进行核查,经现场检查,举报人所称的该住宅小区建筑未设置消防电梯的情况不属实;消防设施不齐全的情况经现场抽查楼栋及部分楼层未发现所称的消防设施不齐全的情况,该条举报不属实;举报人所称的地下车库消防工程不合格的问题,经现场核查抽查,发现地下车库9号楼等楼栋电梯厅处防火门缺失;举报人所称的消防安全制度未落实到位的问题,检查中发现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落实防火检查不到位。二、查处情况。1、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落实防火检查不到位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于2024年5月16日对责任单位河南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伊消限字[2024]第0062号),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针对地下车库9号楼等楼栋电梯厅处防火门缺失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单位于5月20日对责任单位伊川xxxxxx发展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于5月30日对违法单位当事人白xx及李x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我单位检查所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提出异议。我大队整体办案时限及过程符合相关规定,下一步我大队将严格按照程序及时限对责任单位下达处罚决定。三、回复情况。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对举报投诉进行现场核查后,于2024年5月14日通过电话回复的方式,将举报人反映的问题核查情况及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xx(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回复时同步进行了录音录像。该查处过程及告知反馈方式符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相关规定。综上,伊川县消防救援大队针对该起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查处情况,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智xx等13人向被申请人伊川县消防救援大队邮寄了对伊川县xxxxx区“xxx府”(xxx苑)项目,未设置消防电梯、地下车库消防工程不合格、消防设施不齐全和消防管理制度未落实到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如第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申请依法责令第三人进行整改、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伊川县消防救援大队于2024年5月11日签收,于2024年5月13日到现场进行核查,并于2024年5月14日通过电话回复的方式,将申请人反映的问题核查情况和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xx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回复时间同步进行了录音录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2、违法查处申请书;3、被申请人签收违法查处申请书;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一份;5、《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一份;6、卷宗一份。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智xx等13人于2024年5月11日向被申请人伊川县消防救援大队邮寄了对伊川县xxxxx区“xxx府”(xxx苑)项目,未设置消防电梯、地下车库消防工程不合格、消防设施不齐全和消防管理制度未落实到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如第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申请依法责令第三人进行整改、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该申请事项属于被申请人伊川县消防救援大队的法定职权范围,被申请人伊川县消防救援大队有义务作出相应处理,被申请人伊川县消防救援大队在2024年5月11日收到申请后于2024年5月13日立即进行核实调查,并于2024年5月14日及时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进行答复。因此被申请人伊川县消防救援大队已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智xx等13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