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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复决字〔202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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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9-19
来源: 伊川县司法局
申请人:智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河南省伊川县xxxxx。
申请人:范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河南省伊川县xxxxx。
申请人:苗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河南省伊川县xxxxx。
申请人:穆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河南省伊川县xxxxx。
申请人:曹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河南省伊川县xxxxx。
申请人:邱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河南省伊川县xxxxx。
申请人:康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河南省伊川县xxxxx。
申请人:田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河南省伊川县xxxxx。
申请人:田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河南省伊川县xxxxx。
申请人:梁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河南省宝丰县xxxxx。
申请人:杜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河南省伊川县xxxxx。
申请人:杨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河南省伊川县xxxxx。
申请人:吴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河南省伊川县xxxxx。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北京xx律师事务所赵xx律师、王xx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xxx
送达地址:北京市xxxxx
被申请人: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290054376744
地址:洛阳市伊川县新鹏路中段。
联系电话:0379-69353128
第三人:伊川xxxxxx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洛阳市伊川县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申请人智xx等13人对被申请人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8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行政查处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在销售伊川县xxxxx“xxx府”(xx花苑)项目过程中未将收取的商品房预收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无故多收取房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是位于伊川县城关镇滨河新区“xxx府”(xx花苑)项目的购买业主。申请人通过查询支付的房款银行转账明细,发现申请人交付的房款并未打入开发商的资金监管账户,而是将部分申请人的首付款打入到开发商的公司账户,部分业主的首付款打入了不同的私人账户,且打入私人账户的业主实际支付金额比发票金额要多。申请人认为,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收取、支出、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要求贷款银行将购房贷款划转至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用监管账户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提供虚假资料以获取商品房预售资金,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由项目辖区住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修正)》第十四条规定,“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申请人的行政查处申请于2024年6月1日被被申请人签收,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查处职责,未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作出回复。故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案情。被答复人是位于伊川县xxxxx区“xxx府”(xx花苑)项目的购买业主。被答复人认为,伊川xxxxxx发展有限公司、河南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未按规定收取、支出、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要求贷款银行将购房贷款划转至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用监管账户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提供虚假资料以获取商品房预售资金,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同时,被答复人就相关情况向答复人申请了查处,答复人也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答复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调查。二、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履行相应职责,不存在违法行为。1.xxx府项目一期自2020年6月获得预售许可以来,严格按照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立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确保了预售资金按照既定流程进入该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的每一次入账均有详细记录,可供查询核实。2.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预售资金的使用均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专款专用,确保了项目的顺利推进。监管账户的使用情况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定期审核与监督,未发现有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3.xxx府项目一期已于2023年6月8日取得竣工备案证,并于同年7月26日开始办理不动产证。至此,项目已顺利完成建设并交付使用,监管账户也已根据规定全部解除。综上,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就被答复人提到的资金监管问题履行了相应职责,被答复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于法无据。因此答复人并不存在违法行为,请求伊川县司法局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智xx等13人向被申请人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了对伊川县“xxx府”(xx花苑)项目履行行政查处申请,被申请人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2024年6月1日签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查处申请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2、查处违法申请书;3、被申请人签收违法查处申请书。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智xx等13人于2024年6月1日向被申请人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违法查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在销售伊川县xxxxx区“xxx府”(xx花苑)项目过程中未将收取的商品房预收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无故多收取房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该申请事项属于被申请人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法定职权范围,被申请人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义务作出相应处理,被申请人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提交相关查处的证据材料,也未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因此应认定被申请人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原告的查处申请未作出处理,构成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本机关决定如下:责令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个月内对申请人提出的违法查处申请依职权作出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