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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xx,男,x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河南省项城市xxxxx。

被申请人: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伊川县立奇大厦7楼B区                   

负责人:焦为庆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的伊市监答〔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8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伊市监答〔2024〕2号;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2024年7月11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重新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24年7月11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限期书面答复(具体内容详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国内邮政挂号信单号:xxxxxxxxxxxxx,经邮政官网查询,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3日签收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并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伊市监答〔2024〕2号,申请人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遂复议,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伊市监答〔2024〕2号存在答复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定期公布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本级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对县级以上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考核,由其上一级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对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考核,由同级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考核时,负责组织考核的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应当依照该项工作的年度具体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根据获取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信息,对被考核单位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予以综合评判并确定相应考核分数”。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开本机关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执法区域等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依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第1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1、贵局2023年度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政府信息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的被申请人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主动公开;即使该政府信息未主动公开,也应对依据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法向申请人进行公开。申请人第2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2、贵局处理该案件行政执法人员的职务、执法证编号”属于《河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申请人第3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3、贵局2023年度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主动公开。本案中,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关于你申请的第3项内容,我局已依法进行信息公开,请通过伊川县人民政府官网(http://www.yichuan.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一重点领域公开板块查看”。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网址以及路径打开后发现并不存在申请人想要获取的“3、贵局2023年度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政府信息内容。据此,被申请人该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不准确。申请人第4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4、贵局2023年度律师顾问费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法律服务属于政府履职所需要的辅助性事项,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三十六条规定,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申请公开的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财政支出来源及各家费用清单属于上述规定中政府购买的法律服务范畴,且政府自认案涉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向申请人公开上述信息”。申请人第5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5、贵局2023年度出庭负责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出庭率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政府信息属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的被申请人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主动公开;即使该政府信息未主动公开,也应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法向申请人进行公开。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回复“关于你申请公开信息的1、2、4、5项内容,或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或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或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且与你申请公开的用途无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不予公开。”明显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伊市监答〔2024〕2号存在程序不合法。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版)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综上,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伊市监答〔2024〕2号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文书情形且未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程序违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伊市监答〔2024〕2号存在答复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合法,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请依法满足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李xx向伊川县人民政府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重新作出答复案,现被申请人答复如下:1、关于我局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我局投诉举报处置相关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均按相关要求向上级报告,由市局汇总并予以相关信息公开。关于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置信息可通过微信小程序“12315--投诉公示”等查看。2、关于我局处置申请人投诉举报执法人员信息。行政单位执法人员全体名单等信息可以通过河南省法制网查询;但具体处置投诉举报的执法人员名单和执法证,属于政府机关内部人事管理信息,公开具体参与投诉举报处置的执法的人员名单和包括个人信息的执法证件,可能影响今后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或者威胁相关人员人身安全,且当此类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显著小于公开可能带来的危害性时,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可以依法决定不予公开。3、关于我局2023年度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我局2023年度全部行政处罚决定(含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非指处罚决定书)信息已依法通过伊川县人民政府官网(http://www.yichuan.gov.cn)政务公开>>重点领域版块进行信息公开。不再单独向申请人专门提供。4、关于2023年度法律顾问费信息。该项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和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同时我局预决算信息已通过伊川县人民政府官网(http://www.yichuan.gov.cn)政务公开>> 重点领域>>部门预决算主动公开,申请人可通过该版块查询相关信息。5、关于出庭应诉率情况。我局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有关规定和要求,并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关于应诉情况和应诉率信息可通过相关部门公开的信息查阅,该信息公开主体非我局。6、申请人在12315平台投诉已累计21起、举报12起,且其因不满投诉举报处置的行政诉讼案,一审被伊川县人民法院以认定申请人存在恶意投诉举报,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该投诉举报不属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而驳回起诉。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我局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且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理由充分正当,并无不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xx于2024年7月11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形式向被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限期书面答复(具体内容1、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2、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该案件行政执法人员的职务、执法证编号;3、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4、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法律顾问费信息;5、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出庭负责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出庭率信息)。被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3日签收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并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伊市监答〔2024〕2号,申请人李xx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12315平台有关李xx累计投诉情况截图1张;2、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政府网站上公开部门预算的截图及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截图各1张;3、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伊市监答〔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1份。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李xx于2024年7月11日向被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1、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2、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该案件行政执法人员的职务、执法证编号;3、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4、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法律顾问费信息;5、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出庭负责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出庭率信息。第1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定期公布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该信息依法属于主动公开事项,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进行公开;第2项属于政府机关内部人事管理信息,公开执法的人员的职务、执法证编号,可能影响今后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或者威胁相关人员人身安全,且当此类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显著小于公开可能带来的危害性时,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可以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第3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第3项申请明显需要分析,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第4项法律顾问费,在性质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约定该信息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第5项2023年度出庭负责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出庭率信息属于内部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根据前述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做出及时、全面的处理,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以明确申请内容,以便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地处理相应申请。对于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不属于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公开、不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附有说明理由的义务,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其申请获取信息未予公开的事由。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作出一一回复,而本案中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回复明显不够全面,故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不全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违反法定程序;(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伊市监答(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