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伊政复决字〔2024〕26号
-
日期:2024-09-16
来源: 伊川县司法局
申请人:李xx,男,x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河南省项城市xxxxx。
被申请人: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伊川县立奇大厦7楼B区
法定代表人:焦为庆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5日作出的伊市监答〔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伊市监答〔2024〕1号);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4年7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限期对“1、贵机关对伊川县xx烟酒超市销售红色圣地1935产品监督检查情况;2、贵机关对伊川县xx烟酒超市销售红色圣地1935产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3、贵机关202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4、贵机关2023年度出庭负责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出庭率信息。”等4项政府信息进行答复并书面邮寄申请人。国内挂号信单号:XA4907605xxxx。经邮政官网查询,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4日签收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并于2024年7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伊市监答〔2024〕1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伊市监答〔2024〕1号),遂复议,依据如下: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伊市监答〔2024〕1号)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答复内容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以及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当依法撤销并责令其重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洛政办〔2024〕81号)第十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辖区、本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情况,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依据上述规定,首先,申请人2024年7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第1项“贵机关对伊川县xx烟酒超市销售红色圣地1935产品监督检查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依法主动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应当依据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向申请人公开上述内容。被申请人以在一审中法院将相关复印件已经送给你本人,属于拒不履行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存在明显不当。其次,申请人2024年7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第2项“贵机关对伊川县xx烟酒超市销售红色圣地1935产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法主动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应当依据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向申请人公开上述内容。被申请人2024年7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伊市监答〔2024〕1号)的政府信息第2项答复明显属于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文字说明材料,并非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如果申请人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公开;如果不存在,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该项信息不存在。《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不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据此,被申请人以“我局已于2024年1月23日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答复该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存在答复内容不准确。再次,申请人2024年7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第3项“贵机关202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依法主动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应当依据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向申请人公开上述内容。据此,被申请人2024年7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伊市监答〔2024〕1号)的政府信息答复以“后两项你提出的申请内容与你投诉举报内容无关,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公开的内容”明显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要求。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属于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最后,申请人2024年7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第4项“贵机关2023年度出庭负责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出庭率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明显属于《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洛政办〔2014〕81号]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应当依据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向申请人公开上述内容。据此,被申请人2024年7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伊市监答〔2024〕1号)的政府信息答复以“后两项你提出的申请内容与你投诉举报内容无关,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公开的内容”明显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规定的要求。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属于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综上,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伊市监答〔2024〕1号)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答复内容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以及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当依法撤销并责令其重做。二、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伊市监答〔2024〕1号)存在程序违法。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版)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综上,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伊市监答〔2024〕1号)不符合上述公文规定格式要求,且未告知申请人维权救济渠道以及维权救济期限,存在程序违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24年7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伊市监答〔2024〕1号)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答复内容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以及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等情形。据此,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请求支持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李xx向伊川县人民政府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重新作出答复一案,现被申请人答复如下:1、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罚决定信息公开情况。申请人系因投诉举报伊川县xx烟酒超市销售“红色圣地1935”存在问题,并由此起诉我局不履职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后,我局对“伊川县xx烟酒超市”的监督检查情况相关文书和材料由法院送至申请人,申请人已掌握相关监督检查情况,伊川县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6月24日依法做出裁定(〔2024〕豫0329行初22号),认定申请人存在恶意投诉举报,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该投诉举报不属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已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同时2024年5月11日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2024-307号《调查回复函》内容,及2024年5月9日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当事人不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依法不予立案,故未产生行政处罚决定。2、关于我局2023年度政府采购信息情况,我局已按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开,不再单独向申请人专门提供,同时该内容与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无关。3、关于出庭应诉率情况。我局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有关规定和要求,并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关于应诉情况和应诉率信息可通过相关部门公开的信息查阅,该信息公开主体非我局。4、申请人在12315平台投诉已累计21起、举报12起,且其因不满投诉举报处置的行政诉讼案,一审被伊川县人民法院以认定申请人存在恶意投诉举报,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该投诉举报不属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而驳回起诉。综上,被申请人认为我局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且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理由充分正当,并无不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xx于2024年7月1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形式向被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限期对“1、贵机关对伊川县xx烟酒超市销售红色圣地1935产品监督检查情况;2、贵机关对伊川县xx烟酒超市销售红色圣地1935产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3、贵机关202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4、贵机关2023年度出庭负责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出庭率信息。”等4项政府信息进行答复并书面邮寄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4日签收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并于2024年7月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伊市监答〔2024〕1号),后申请人李xx不服被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伊市监答〔2024〕1号),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12315平台有关李xx累计投诉情况截图1张;2、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政府网站上公开部门预算的截图及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截图各1张;3、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伊市监答〔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1份。
本机关认为:李xx向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1、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罚决定信息公开情况。2、贵机关对伊川县xx烟酒超市销售红色圣地1935产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3、贵机关202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4、贵机关2023年度出庭负责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出庭率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根据前述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做出及时、全面的处理,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以明确申请内容,以便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地处理相应申请。对于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不属于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公开、不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附有说明理由的义务,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其申请获取信息未予公开的事由。针对申请人李xx的信息公开申请,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做出全面的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答复,应当公开的依法予以公开,不应公开的,阐明相关法律依据。而本案中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回复明显不够全面,故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不全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违反法定程序;(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伊市监答〔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