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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复决字〔202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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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9-10
来源: 伊川县司法局
申请人:刘xx,男,x族,19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住河南省伊川县xxxxx。
申请人:刘xx,女,x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住河南省伊川县xxxxx。
被申请人:伊川县白沙镇人民政府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白沙镇白沙村
法定代表人:郭永斌 职务: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服,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内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在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xx镇xx村拥有的7.05亩家庭承包地因“xx至伊川高速路伊川县段”项目(案涉土地5.71亩)和“xxxx高速联络线伊川县段”项目(案涉土地1.34亩)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上述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通过邮政EMS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x至伊川高速路伊川县段”项目的“该项目征收补偿资金的申请、拨付、使用情况”(邮寄单号为xxxxxxxxxxxxx)“xxxx高速联络线伊川县段”项目的“该项目征收补偿资金的申请、拨付、使用情况”(邮寄单号为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签收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文件。但截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机关,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望贵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刘xx、刘xx复议伊川县白沙镇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伊川县白沙镇人民政府依据事实和法律答复如下:
一、案件基本事实:关于刘xx、刘xx申请行政复议一事,该项目是经过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批复同意的项目,项目占地涉及多个县域,仅伊川县占地涉及白沙镇、江左镇、吕店镇,所有占地均是按照用地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赔付,白沙镇涉及多个村庄,除刘xx、刘xx(目前村委已将补偿转入账户内)之外均已赔付到位。申请人刘xx也多次与我镇政府人员进行对接沟通,在2023年11月份刘xx添加答复人副镇长谢x微信,申请人刘xx将所要申请公开的内容发给副镇长谢x,当时谢辉已将相关文件和资料通过微信发送给申请人刘xx,并已将知道的信息进行了公开,刘xx收到信息后于2023年12月20日再次申请答复人重复公开信息,答复人认为属于重复申请公开,就没有予以书面回复,但进行了口头告知。二、申请人申请书所称内容不是事实,答复人已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且申请人也已获取到信息。申请人早在2023年12月20日之前已经向答复人提出过类似信息的公开,答复人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安排镇政府副镇长谢x与申请人进行对接沟通,谢镇长于2023年11月10日、11日通过微信将关于“xx高速立项文件、征收土地范围、征收土地现状、地类、面积及用途、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文件通过微信发送给申请人,上述文件包含申请人所申请的全部内容。不存在答复人收到公开申请后,不予答复,申请人所述不是事实,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查明。三、答复人履行上述答复行为后,申请人又重复申请公开,且所申请的部分信息不属于答复人负责公开的,部分信息答复人之前已向申请人告知过。答复人于2023年12月份收到申请人的公开信息表后,非常重视,经核实申请人所申请的部分内容,答复人于2023年11月份已向申请人公开的信息中包含,申请人再次申请公开属于重复申请;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答复人也无能力公开,信息不属于答复人负责公开的,答复人并不掌握这些信息,并已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四、申请人属于恶意申请公开、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答复人在案涉项目中仅仅是众多受托人之一,仅负责答复人辖区内拟征收土地部分工作,而申请人向答复人所申请内容不仅涉及其他部门,还涉及其他乡镇。申请人明知答复人对其他部门及其他乡镇的信息是不掌握,还无理向答复人申请公开,明显是恶意申请公开。综上:关于本案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答复人公开范围的信息,答复人早已回复申请人,且申请人也获取了所需的信息或获得了有效的信息获取途径;对于不属于答复人公开范围的信息,答复人也给予了口头回复;申请人明显是恶意申请复议,恳请予以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xx、刘xx于2023年12月22日通过邮政EMS方式向被申请人伊川县白沙镇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x至伊川高速路伊川县段”项目的“该项目征收补偿资金的申请、拨付、使用情况”(邮寄单号为xxxxxxxxxxxxx)“xxxx高速联络线伊川县段”项目的“该项目征收补偿资金的申请、拨付、使用情况”(邮寄单号为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伊川县白沙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25日签收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文件。但未在期限内对申请人刘xx、刘xx的政府信息公开作出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伊川县白沙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25日签收申请人刘xx、刘xx的信息公开申请,但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因此,被申请人伊川县白沙镇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本机关决定如下:责令伊川县白沙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