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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xx,男,x族,19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住河南省伊川县xxxxx。

申请人:刘xx,女,x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住河南省伊川县xxxxx。

被申请人:伊川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立奇大厦A区7楼                  

负责人:李正稳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服,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内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在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xx镇xx村拥有的7.05亩家庭承包地因“xx至伊川高速路伊川县段”项目(案涉土地5.71亩)和“xxxx高速联络线伊川县段”项目(案涉土地1.34亩)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上述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通过邮政EMS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x至伊川高速路伊川县段”项目的“上述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邮寄单号为890111692xxxx)“xxxx高速联络线伊川县段”项目的“上述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邮寄单号为890111686xxxx)。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4日签收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文件。但截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机关,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望贵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答辩人与申请人刘xx、刘xx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根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的申请请求,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答辩如下:首先,申请人刘xx、刘xx申请公开“xx至伊川高速路伊川县段”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以及申请公开“xxxx高速联络线伊川县段”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答辩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相关工作人员拆封邮件后发现系复印件,无法确定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与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预留的联系方式进行联系,经多次尝试联系,均未能通过申请表上预留的联系方式与申请人进行有效联系。不能判断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无从核实其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另外相关工作人员未在申请书内找到申请人申请的事项是否与申请人有关联性,不能排除其合法和合理性。其次,答辩人依职权已经于2024年2月9日在伊川县人民政府官网将施工许可申请书予以公示,申请人可以自行到该网站进行查阅。另外申请人提出的公开施工单位的申报材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申请人申请的申报材料属于施工单位的商业秘密,也属于答辩人内部工作流程,不属于可以公开范围,依法不应当予以公开。综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完善,不能核实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答辩人已经依职权进行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以及内部流程的,不属于可公开范围。故答辩人在不能确定上述原因的情况下,且已经将能够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并不属于违法行为。请县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xx、刘xx于2023年12月22日通过邮政EMS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x至伊川高速路伊川县段”项目的“上述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邮寄单号为890111692xxxx)“xxxx高速联络线伊川县段”项目的“上述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邮寄单号为890111686xxxx)。被申请人伊川县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12月24日签收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文件。但未在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作出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伊川县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12月24日签收申请人刘xx、刘xx的信息公开申请,但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因此,被申请人伊川县交通局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本机关决定如下:责令伊川县交通运输局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