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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董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住河南省伊川县xxxxx。

被申请人:伊川县公安局 

地址:伊川县城关镇政和路3号

负责人:黄爱国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0日作出的伊公(鸦)行罚决字〔2024〕13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7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董xx不服被申请人伊川县公安局2024年5月20日作出的伊公(鸦)行罚决字〔2024〕13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现依法向伊川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伊公(鸦)行罚决字〔2024〕13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追究第三人董xx、董xx、任xx(董xx的妻子)的行政或刑事责任。事实和理由: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错误,第三人董xx、董xx、任xx(董xx的妻子)寻衅滋事,欺压霸凌,申请人实为受害者,被申请人偏袒不公,在2024年3月11日发生的纠纷中,第三人董xx的行为不属于拉架,伊川县公安局认定错误。在申请人与董xx发生争执后,董xx参与争吵,上来就利用董xx与申请人在拉扯无法顾及,甩申请人耳巴子。就因为董xx甩申请人耳巴子,申请人放开董xx与董xx扭打。在申请人与董xx扭打在一起时,董xx指导董xx,大声吆喝让董xx拿铁锹砍申请人。董xx直接出手帮助争执一方殴打另一方,出声指导一方拿工具殴打另一方的行为绝对不属于拉架行为。当时现场还有其他人在,申请人不知道董xx为什么憎恨自己,要帮董xx打自己,但是董xx在申请人与董xx发生矛盾纠纷后的行为,申请人实事实说,没有任何歪曲。董xx先出手甩了申请人耳巴子,申请人才与其扭打在一起,将其压倒。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说申请人用手朝董xx头上打是错误不对的,实际情况是董xx多次打申请人头部,多次甩申请人耳巴子。董xx直接参与殴打申请人,公安机关认定董xx中间拉架是错误不对的,不知道什么原因,董xx必定极度憎恨申请人,否则不会在3月26日董xx夫妻二人预谋围殴路过家门口的申请人,将申请人打的住院治疗,至今仍影响生活工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24年3月11日事实发生经过错误。在申请人与董xx发生纠纷前期,双方虽然有争吵冲突,但肢体冲突并不激烈,互相没有真正出手伤害对方。事情是在董xx参与出手打申请人头部,甩申请人耳巴子,申请人才与董xx扭打,董xx大声吆喝让董xx拿铁锨砍人,随后到来的申请人父亲看到董xx拿铁锹打人,赶紧上前阻拦,董xx将申请人父亲推倒在地,申请人看到起身维护父亲才用脚踢了董xx的腿部,看事态发展围观群众赶紧拉开双方,而这时董xx又利用机会甩了申请人好几个耳巴子,申请人没有还手。申请人出脚踢董xx是为了保护父亲的安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法律不能要求一个儿子在父亲被他人打倒在地的时候无动于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争吵过程申请人用脚朝董xx身上踢,董xx从中间拉架,这是错误的,不是事实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混淆事实发生经过,偏袒不公。2024年3月26日上午的事情完全就是董xx、任xx夫妻寻衅滋事,欺压霸凌,蓄谋殴打申请人。当时申请人被村委喊去干活的,路经董xx家大门口,根本就没有时间与董xx、任xx夫妻二人起争执,董xx、任xx夫妻二人看到申请人就先用石头后用镢头砸申请人,二人一起围殴申请人,把申请人按在地上,二人对一人,是有预谋的围殴欺凌,根本就不存在互相拉扯互相扭打的情况。3月26日的行为是董xx、任xx夫妻二人共同实施,并不是一个人的行为,故这才造成申请人头部、腰部、髋部多处受伤,使申请人存在外部殴打、踢、拧、抓伤等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仅认定董xx一人实施违法行为,漠视事实,称申请人与董xx发生口角后动手打架更是扭曲事实。明明是申请人被欺凌、被预谋二人围殴一人的事情,却被认定说发生口角后双方动手发生打架,还维护一人不处理,被申请人偏袒不公太过,申请人无法认可。二、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事情发生因果,不审查第三人在事情发生中的行为,漠视申请人受到的伤害,违反公平正义,是不道德的。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处理案件应当公平公正,不偏私不偏帮让大家都信服。但被申请人在处理本案中,不仔细审查事情发生因果,不公平公正对待每个事件参与人的行为,漠视申请人受到的伤害。本案事情起因是:董xx家的坟地在申请人家的庄稼地旁边。申请人家在收获玉米后就及时将玉米杆情理出庄稼地,没有将玉米杆堆靠在坟地上。董xx在上坟时发现坟地上有玉米杆就不分青红皂白的认定指责是申请人家里所为,出口怒骂威胁申请人的父亲。申请人知道后想找董xx说明情况解释清楚不是自家人所为,不愿背黑锅。但董xx不听,不能沟通,反而认为申请人去找茬,说话难听怒骂威胁,致使发生争执。但就像上面说过的那样,双方虽然有争吵冲突,但肢体冲突并不激烈,互相没有真正出手伤害对方。第三人董xx的参与,直接出手殴打申请人头部甩申请人耳巴子,使矛盾激化,董xx还出言指导董xx拿铁锨砍申请人,申请人为保护被打到在地的父亲才出脚踢了董xx。在整个事件中,申请人才是最委屈,最受欺负的,实际上也确实受到欺负的受害人。董xx看到坟地上堆放了玉米杆就直接冤屈申请人家人,申请人前去解释自己清理玉米杆有人看到,不是自家堆放的,董xx不听解释还说话难听,出言威胁。虽然气不过双方发生纠纷但也并没有真正出手伤害对方,董xx反而不知道什么原因寻机殴打自己,还出言要董xx拿铁锹砍人。后来董xx夫妻还在自已路过其家门口时,无故围殴自己。整个事情的发展,申请人感觉太过意外和委屈。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中不公正公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只称申请人打董xx,打董xx,还颠倒事情的发生经过。处罚决定书没有说董xx先出手打自己,甩自己耳巴子,没有说自己为什么要打无关的董xx,他如若不先动手,申请人不会在还没有打董xx的情况下,反而去打他。处罚决定书也没有说董xx拿铁锹砍申请人,更没有说是因为董xx将申请人父亲打倒在地,申请人才抬脚踢了董xx。被申请人不查因果,不审查第三人在事情发生中的行为,漠视申请人受到的伤害,颠倒事情发生经过,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不公平不公正不道德的。三、第三人任xx(董xx妻子)违法滋事,参与殴打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在2024年3月26日上午的事件中,是董xx、任xx夫妻共同蓄谋殴打申请人。董xx、任xx夫妻二人看到申请人就先用石头后用镢头砸申请人,二人一起围殴申请人,把申请人按在地上,二人对一人殴打申请人,这才造成申请人受到的伤害。否则,仅凭董xx一人,不可能打的过申请人,不会让申请人无力反抗,也不会造成那么大的伤害。申请人作为事件的亲身经历者,谁打了自己,谁参与了,自己很清楚。申请人如实反应事情,没有任何冤屈他人的情况,如若冤屈他人愿意承担刑事责任。2024年3月26日上午,是董xx、任xx夫妻二人共同殴打的自己,不是董xx一人行为。四、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2024年3月11日发生的事件中,董xx不是中间拉架人,而是直接参与并激化矛盾的关键当事人,还指导他人拿工具打架,理应受到处理。2024年3月26日上午的事件是董xx、任xx夫妻二人预谋围殴申请人,任xx直接参与了殴打申请人的行为,理应受到处理。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遗漏违法行为人,处理不恰当,应当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伊川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行为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公平正义,是不道德的。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希望贵府能依法明断,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案情。2024年3月11日中午12时左右,董xx因为其父亲董xx和一个村子的董xx双方因为上坟时发生争执。后董xx一个人到本村东边街道处找到上完坟的董xx发生争吵,争吵过程董xx用脚朝董xx身上踢,董xx从中间拉架,董xx用手朝董xx头上打。董xx当日受伤后到伊川县xx医院接受治疗,民警多次联系董xx接受询问调查,董xx一直联系不上,事情发生后也没有主动到派出所配合接受询问调查。2024年3月22日董xx从伊川县xx医院出院后,民警对董xx病例有关鉴定伤情的材料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2024年3月26日上午9时许,董xx在xx乡xx村东的街道附近路边和同村村民董xx相遇,因董xx和董xx两人之间存有矛盾,见面后两个人发生争执并互相辱骂对方,辱骂过程中董xx用手拾路边一块石头朝董xx身上砸,后董xx和董xx两人用手互相撕拽并扭打在一起。二、伊川县公安局对董xx行政复议请求的答复。申请人董xx行政复议的请求为:①依法撤销伊公(鸦)行罚决字〔2024〕13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②依法追究第三人董xx、董xx、任xx(董xx妻子)的行政或刑事责任。(一)关于2024年03月11日伊川县董xx被殴打一案。伊川县公安局2024年3月11日下午16时25分经过询问报案人董xx,董xx称“自己在2024年3月11日12时左右,上完坟回到村子时看见董xx与董xx在xx村大队部东边的坟地不远处发生争执,后董xx到董xx身边用巴掌朝董xx脸上扇了几下,自己看见后便前去拦董xx,但没有拦住,在拉架的过程中董xx用拳头朝我的头上打了一拳并扇了自己一巴掌,董xx打了我和董xx,没有其他人参与打架”。伊川县公安局2024年3月15日19时经过询问当事人董xx,董xx称:我在2024年3月11日上午去老家上坟时,发现董xx(董xx父亲)把杂草、秸秆扔到自己家老坟,我就把杂草和秸秆扔回到董xx家麦地里,我俩因为此事发生争吵但没有发生打架,之后我们各自回家,我回到家后又一个人去村中间自家的老坟里面上坟,我上完老坟回来时碰见了前来找我的董xx父子俩(董xx叫上了他的儿子董xx前来找我),他们找到我后董xx便开始殴打我,他殴打我时有个党员叫董xx过来拉我,他拉我的时候董xx父子俩追着我打,在打我的过程中,董xx劝董xx父子俩说:“x、x事不是这样办的,我拉着江x走你还追着打,你们准备把他打成什么样”之后我被董xx父子打到在地,我倒地后董xx前来拉我,董xx趁董xx拉我时又开始打董xx,他们打了一会董xx后,我被一旁路人拉起,我起来后董xx父子俩又开始打我,之后一旁路人把我们拉开才结束,之后我不想把事闹大就回家了,回到家后我感觉自己腰上没有力气起不来,就住院报警了。在打架的过程中我和董xx都没有还手,当时我一只手被董xx拉着另一只手提着篮子,董xx是两只手都拉着我,我俩都没有还手的机会,董xx趁董xx拉我的时候用巴掌朝董xx头上打了大概十几下。伊川县公安局2024年4月23日10时经过询问在场证人董某,董某称董xx殴打董xx和董xx时自己在场,3月11日上午董xx父子来总坟找到董xx,找到董xx后董xx开始殴打董xx,在这个过程中董xx一直用手护头没有还手,之后董xx出来护着董xx,不让董xx打董xx,但董xx仍继续殴打董xx,董xx便对董xx说:“你不能这样办事,我护着江x你还打,你不能再打了”,董xx听见后对说:“你还想咋”,董xx说:“你还想打我?”,之后董xx开始殴打董xx,我在场时没有看见董xx还手。伊川县公安局2024年4月23日14时经过询问在场证人董某,董某称董xx殴打了董xx,之后又用拳头朝董xx身上打了一拳,我没有看到董xx还手殴打董xx。伊川县公安局2024年4月26日15时经过询问在场证人董某,董某称:“当时我在场,董xx因为上坟的事情与董xx打架,我拉不开就站在一边,董xx拉架时董xx用拳头朝董xx身上打了几下,董xx没有动手打董xx。伊川县公安局2024年5月26日17时经过询问董xx,董xx称:我到村东边看到董xx和董xx还有其他人,直接到跟前问董xx “我看看你给我爸打一顿”,董xx说“你想咋着?”我就上前和董xx撕拽用手把他推了下,我就和董xx撕拽互打起来,接着我爸到现场,董xx拿铁锨去打我爸,我爸去和他争夺,我上去朝董xx的腿踢了一脚,董xx倒在地上,现场有我,我父亲,还有其他人我说不上来具体名字,当天我和我父亲到xx医院做检查,伤情都不严重我和我父亲就回家,没有再到医院去过。伊川县公安局2024年4月26日经过询问董xx,董xx称:3月11日我去村西边地里上坟,董xx看到他家坟旁边放了一些玉米杆感到不满意,我两个人发生互骂,后各自回家,我带着我儿子董xx去找董xx,过去后见他和董xx在一块站着,我儿子对董xx说 “我今天就是来看看董xx想干啥,对我爸说话那么难听”说过这话,董xx就上来朝我儿子扇了6、7巴掌,董xx从旁边拿了把铁锨准备打董xx,我赶紧过去拽着不让他打我儿子.....打了几下,没有打到,铁锨被旁边的人给夺下,我儿子董xx看见董xx把我弄倒在地就过来踢了董xx两脚,后被路人拉开,各自回家。董xx于2024年3月12日在xx医院办理入院,于3月18日出院,出院诊断证明为:胸椎压缩性骨折(胸12);后董xx于2024年3月18日到伊川县xx医院办理入院,于2024年3月22日办理出院,出院诊断证明为:胸椎骨折(胸12椎体);董xx认为自己伤情不重没有住院;2024年4月15日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关于 “董xx损伤程度司法鉴定委托”向我局出示不予受理通知书。在该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董xx与董xx未对董xx和董xx父子两人进行殴打,申请人所称的 “董xx甩申请人耳巴子并指导董xx拿铁锹砍申请人,董xx直接出手帮助争执一方殴打另一方”、“董xx多次打申请人头部,多次甩申请人耳巴子”、“董xx拿铁锹打人,并将申请人父亲推到在地”、“董xx与董xx寻衅滋事、欺压霸凌”无证据证实,与事实不符。综上所述,关于2024年03月11日伊川县董xx被欧打一案,董xx殴打董xx、董xx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伊川县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伊公(鸦)行罚决字〔2024〕1334号”。(二)关于2024年04月09日伊川县董xx被殴打一案。伊川县公安局2024年3月26日经过询问董xx,董xx称:当日上午9点我到村东边路过董xx家大门口,董xx看到我没有说啥,看我快到他家大门口,就从地上拾个石头朝我身上放,砸到我身上左边腿上,我两个人就撕拽到一起发生打架,董xx有手揪我头发,董xx的妻子(任xx)也到跟前拿镢头打我,没有打到身上,后双方都各自分开没有再打架....发生这次打架的原因是在农历二月初二上坟过程中我和董xx发生矛盾,我们双方打架时董xx去拦住拉架不让我们双方打架,我当时把他按到地上,过后董xx老生气,他在街上见到我从他家门口路过就拿石头要砸我。伊川县公安局2024年3月26日经过询问报案人董xx,董xx称自己在2024年3月26日10时左右在街上带孩子,董xx路过我跟前,我问他“你跟董xx打架的时候我在旁边拉架,你为啥动手打我,董xx说“你算个求呀,我就打你”我两个人互相走到一起撕拽着,他揪住我衣领朝我胸口打了一拳,我从路边捡了个石头朝他身上砸,他跳了一下没有砸到他,在我和董xx打架过程中我媳妇任xx没有动手,一直在旁边拉架,发生打架过程没有其他人在场。伊川县公安局2024年4月9日经过询问任某,任某称自己在2024年3月26日上午在村子路边拿着锲头在地里翻地,丈夫董xx在带孩子,在翻地时听到丈夫和“x”在吵架,x说“你算个求啊”,我丈夫说“你算个求啊”,争吵中两个人就撕拽着互相用拳头打对方,我从中间分架时也被打了几拳,时间不长就互相分开不再打架,我和我丈夫一起回家,发生打架过程中我没有动手,没有其他人在场。董xx于2024年4月8日在洛阳市xx医院治疗,诊断为1、闭合性脑损伤轻型;2、胸闷;3、腹股沟损伤;4、臀部挫伤。2024年5月10日董xx办理出院,经我局刑事技术勘验人员认定,董xx病历鉴定材料无条件进行鉴定作出不予受理,我局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告知董xx本人和家属。在该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实2024年3月26日上午董xx与董xx两人在董xx家大门口附近进行互相撕拽殴打对方,申请人所称的 “董xx、任xx夫妻二人看到申请人就先用石头后用镢头砸申请人,二人一起围殴申请人,把申请人按在地上”、“造成申请人头部、腰部、胯部多处受伤”无确凿证据证实,与事实不符。该案我局对董xx作出行政处罚〔2024〕878号决定文书,对董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伍佰元罚款,我局对该案依据事实证据做到依法公正处理,不存在申请人提出的偏袒不公。三、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鸦)行罚决字〔2024〕1334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四、综上,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鸦)行罚决字〔2024〕1334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伊川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1日中午12时左右,董xx因为其父亲董xx和一个村子的董xx双方因为上坟时发生争执。后董xx一个人到本村东边街道处找到上完坟的董xx发生争吵,后发生打架。2024年3月26日上午9时许,董xx在xx乡xx村东的街道附近路边和同村村民董xx相遇,因董xx和董xx两人之间存有矛盾,见面后两个人发生争执并互相辱骂对方,辱骂过程中董xx用手拾路边一块石头朝董xx身上砸,后董xx和董xx两人用手互相撕拽并扭打在一起,发生打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24年3月11日董xx询问笔录1份;2、2024年3月15日董xx询问笔录1份;3、2024年4月23日董xx询问笔录1份;4、2024年4月23日董xx询问笔录1份;5、2024年4月26日董xx询问笔录1份;6、2024年4月26日董xx询问笔录1份;7、2024年3月26日董xx询问笔录1份;8、2024年4月9日董xx询问笔录1份;9、2024年4月9日任xx询问笔录1份;10、董xx洛阳xx医院出院(小结)记录及出院证1份;11、董xx司法鉴定委托不予受理通知书1份;12、2024年5月20日董xx询问笔录1份;13、董xx伤情确认书1份;14、伊川县公安局对董xx作出的伊公(鸦)行罚决字〔2024〕13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川县公安局对董xx作出的伊公(鸦)行罚决字〔2024〕8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案件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2024年3月11日中午12时左右,董xx因为其父亲董xx和一个村子的董xx双方因为上坟时发生争执。后董xx一个人到本村东边街道处找到上完坟的董xx发生争吵,后发生打架。2024年3月26日上午9时许,董xx在xx乡xx村东的街道附近路边和同村村民董xx相遇,因董xx和董xx两人之间存有矛盾,见面后两个人发生争执并互相辱骂对方,辱骂过程中董xx用手拾路边一块石头朝董xx身上砸,后董xx和董xx两人用手互相撕拽并扭打在一起,发生打架。二、本案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根据案件事实情节,董xx两次打架且殴打六十周岁以上老人,对董xx作出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并无不妥,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法律依据适用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本机关作出变更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董xx以殴打六十周岁以上的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