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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复决字〔202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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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9-09
来源: 伊川县司法局
申请人:伊川县xxx汉堡店,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吴xx。
被申请人: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伊川县立奇大厦7楼B区
法定代表人:焦为庆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的伊市监罚〔2024〕第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8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依法撤销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4日对我汉堡店作出的伊市监罚〔2024〕第121号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834.2元;2.罚款10000元。事实及理由:2024年3月26日,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我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的过期xxx汉堡面包(新鲜面包)14袋半,生产日期:2024年3月12日,保质期为(新鲜面包)常温9天,保质期至2024年3月21日,冷冻储藏是90天。我店经营的汉堡面包全部是冷冻在二楼的冰柜内,现场检查时侯,汉堡面包是当天上午店员刚从二楼的冰柜内拿下来的,在常温下刚刚解冻,当时我不在店里,由于店员也没遇见过这阵势,害怕也忘记告知执法人员二楼有专门存储汉堡面包的冰柜,故而给我店作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制作汉堡的违法行为及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伊川县xxx汉堡店向伊川县人民政府复议被申请人作出的《伊市监罚〔2024〕第121号处罚决定书》违法并请求撤销,现被申请人答复如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妥,理由如下:一、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2024年3月26日,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对伊川县xxx汉堡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汉堡店操作间存放过期xxx汉堡面包(新鲜面包)14袋半。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食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于2024年3月28日,报请主管局长批准,对其立案调查。经查证:该汉堡店操作间存放的过期xxx汉堡面包(新鲜面包)14袋半,生产日期:2024年3月12日,保质期为(新鲜面包)常温9天,保质期至2024年3月21日,冷冻储藏 90天,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操作间内的冷冻箱没有存放任何面包,全部常温存放在操作间中。经调查,该汉堡店存放该批次过期xxx汉堡面包是2024年3月21日,从洛阳地区xxx汉堡总店购进的,共购进xx箱,每箱xx个,购进价是每箱xx元,购进货值金额为320元,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共销售258个。其中面包超过保质期后3月22日销售xx个,销售金额48元(停电);3月23日销售xx个,销售金额314.2元;3月24日销售xx个,销售金额235.1元;3月25日销售xx个,销售金额236.9元,销售货值金额共为834.2元,违法所得834.2元,有购进票据和销售记录。其行为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使用下列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规定。二、本案处罚金额适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由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我局决定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等次确定为从轻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8.5《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5.1.处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及维护营商环境因素,本案处罚决定为:1.没收超过保质期xxx汉堡面包14袋半;2.没收违法所得834.2元;3.罚款10000元。以上行政处罚中罚款额已经是从轻中最低限。三、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出的请求撤销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我局不予认可,理由如下:1、当事人经营区在一楼,操作间内存放了14袋半过期汉堡面包,每袋有6个,当时是常温状态,现场检查当事人一直未告知执法人员二楼还专门设有存放汉堡面包的冰柜,且二楼并非其经营区。2、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也从未向我局提出经营区二楼还专门设有存放汉堡面包的冰柜。2024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伊市监罚听〔2024〕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申请听证,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16时00分至16时30分在伊川县立奇大厦B区6楼601会议室公开举行了听证,当事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汉堡面包现场检查当日是从二楼冷冻柜中取出,依据现场检查情况和询问调查情况,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成立。3、我局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已经充分结合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并根据相关证据等,综合此案相关情形,依法给予了从轻处罚,且处罚金额已经是从轻中最低限。综上所述,我局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的《伊市监罚〔2024〕第121号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6日,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对伊川县xxx汉堡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汉堡店操作间存放过期xxx汉堡面包(新鲜面包)14袋半。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食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于2024年3月28日对其立案调查。于2024年7月4日对伊川县xxx汉堡店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超过保质期xxx汉堡面包14袋半;2.没收违法所得834.2元;3.罚款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24年3月28日案件来源登记表、伊市监立〔2024〕43号立案审批表各1份;2、2024年3月26日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伊市监实强〔2024〕032640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3、2024年4月1日王xx(xxx汉堡面包店长)询问笔录1份;4、2024年3月26日xxx汉堡面包店现场笔录1份;5、2024年4月25日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伊市监延强〔2024〕0425401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6、2024年3月29日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7、2024年3月26日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伊市监责改〔2024〕03264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8、河南xx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燕麦芝麻圆包(案涉面包)出厂检验报告及销售单各1份;9、2024年6月3日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份;10、2024年6月6日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份;11、2024年6月11日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伊市监罚听〔2024〕第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12、2024年6月26日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听证笔录及听证报告各1份;13、2024年7月3日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份;14、2024年7月4日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审核表1份;15、2024年7月5日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1份;16、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伊川县xxx汉堡店作出的伊市监罚〔2024〕第121号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伊川县xxx汉堡操作间存放的过期xxx汉堡面包(新鲜面包)14袋半,生产日期:2024年3月12日,保质期为(新鲜面包)常温9天,保质期至2024年3月21日,冷冻储藏 90天,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操作间内的冷冻箱没有存放任何面包,全部常温存放在操作间中。其行为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二、本案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使用下列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8.5《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5.1.处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三、本案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伊川县市场监管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听证等程序后,作出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故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伊川县xxx汉堡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xxx汉堡面包14袋半、没收违法所得834.2元、罚款10000元得行政处罚并无不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伊市监罚〔2024〕第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