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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复决字〔202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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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9-09
来源: 伊川县司法局
申请人:文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住河南省伊川县xxxxx。
被申请人:伊川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伊川县城关镇鹤鸣中路
负责人:赵校辉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7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申请人为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xx镇xx村村民,租赁有xx村东南部的xx沟东段集体土地用于经营鱼塘。2023年,涉案鱼塘因涉嫌违反相关规定而被强制拆除。为核实相关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涉案地块2020年之前卫星图及2023年卫星图;2.涉案地块土地性质及地类等级情况,是否属于承包耕地或荒地。”2024年1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并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国家秘密为由,而不予公开。2024年1月28日,申请人向伊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2024年6月6日,伊川县人民政府作出伊政复决字〔202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2024年6月17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但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再次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未公开“1.涉案地块2020年之前卫星图及2023年卫星图;2.涉案地块是否属于承包耕地或荒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上述答复违法,理应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相关信息作出了逐一列举,包括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及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等。但在上述规定中列明的国家秘密的范围并不包括申请所申请公开的土地性质及卫星图等相关信息。对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也即,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属于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被申请人未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且申请人依法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故,被申请人未依法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其所作信息公开答复属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和适用,依法应予撤销。同时,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重新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并公开相关信息。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等权益。现依法提起复议,请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答辩人为与申请人文xx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根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的申请请求,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答辩如下:一、申请人文xx申请公开的涉案地块2020年之前卫星图及2023年卫星图,该类数据根据相关文件被纳入到涉密资料类,应按照机密级予以管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由于申请人文xx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答辩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三)款的规定,依法决定不予公开,且已告知申请人文xx不予公开并向其说明理由。二、申请人文xx申请公开的涉案地块土地性质及地类等级情况,答辩人已经按照伊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伊政复决字〔2024〕8号)重新给予答复,并在法定期限予以公开。三、申请人文xx申请公开的涉案地块是否属于承包耕地或荒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该类信息不属于答辩人职权范围,答辩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五)款的规定,已告知申请人文xx该类信息不属于答辩人负责公开的信息,并同时告知其相关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综上所述,答辩人已按照法定程序于2024年6月17日依法重新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文xx申请公开的信息性质认定正确,适用法律准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答辩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3年,申请人文xx向被申请人伊川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涉案地块2020年之前卫星图及2023年卫星图;2.涉案地块土地性质及地类等级情况,是否属于承包耕地或荒地。”2024年1月5日,被申请人伊川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答复,并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国家秘密为由,而不予公开。2024年1月28日,申请人文xx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2024年6月6日,本机关作出伊政复决字〔202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2024年6月17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申请人文xx对该答复不服,遂又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24年1月2日文xx向自然资源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2、2024年6月17日伊川县自然资源局对文xx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1份;3、伊川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伊政复决字〔202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份。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文xx所申请的涉案地块土地性质及地类等级情况,是否属于承包耕地或荒地,伊川县自然资源局已依法予以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申请人文xx所申请的涉案地块2020年之前卫星图及2023年卫星图经查证属于国家秘密,依法不予公开。因此,伊川县自然资源局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无不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伊川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