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依法行政 > 行政复议应诉

申请人:唐xx,女,x族,19xx年9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住河南省伊川县xxx二区。                                                            

被申请人:伊川县公安局                                                                    

地址:伊川县城关镇政和路3号                   

负责人:黄爱国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的伊公(平)行罚决字〔2024〕13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依法撤销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伊公(平)行罚决字〔2024〕13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行为。事实与理由:2024年4月17日上午11时左右,申请人唐xx与唐xx由于宅基地纠纷一事到xx乡xxx村村委进行调解,当时参与调解的人有,村支书王xx、乡包村干部孙xx、村调解员等六人,调解时唐xx对申请人唐xx对象梁xx恶语相向,梁xx提出屋外报警,这时唐xx用拳头多次击打申请人唐xx并将其打倒在地,梁xx呼叫120救护车将申请人唐xx接到洛阳市仁大医院治疗,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微面部挫伤、口腔粘膜开放性损伤、髋部挫伤、颈部浅表损伤、胸部浅表损伤。当天xx乡派出所出警,到村委事发现场后,进行简单笔录,由于申请人唐xx不认识字,所以不愿签字,并要求找家人帮忙看看笔录内容,笔录民警说不用,你只用签个名字就行了,申请人唐xx就按民警要求在笔录上签了字,事后也没有到医院对申请人唐xx的伤情进行调查,4月28日,乡派出所民警通知申请人唐xx到乡派出所要求申请人唐xx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申请人唐xx照做后,当即就将申请人唐xx送到伊川县行政拘留所,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200元。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唐xx将唐xx的脸部抓伤不符合实际,我根本就没有抓挠举动,唐xx的脸部也没有受伤,为此特向伊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伊川县人民政府撤销该行政处罚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案情。2024年4月17日,xx乡xxx村唐xx和唐xx因为宅基地纠纷在xxx村村委进行调解,调解未果,唐xx将唐xx的脸部抓伤,后唐xx对着唐xx脸部扇了一巴掌。伊川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唐xx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处罚。针对申请人唐xx复议申请,我局作出以下答复:(一)申请人唐xx在复议申请书上称:“唐xx用拳头次击打申请人唐xx并将其打倒在地。”和“申请人唐xx将唐xx脸部抓伤不符合实际,我根本就没有抓挠举动,唐xx的脸部也没有手受伤。”案发后,我局民警经对xxx村参与调解唐xx和唐xx宅基地纠纷一事的村干部陈xx、王xx、张xx询问,依据调查证据,认定违法事实为唐xx先用手将唐xx脸部抓伤,后唐xx朝唐xx脸上扇了一巴掌。(二)申请人唐xx在复议申请书上称:“由于申请人唐xx不认识字,所以不愿签字,并要求找家人帮忙看看笔录内容,笔录民警说不用,你只用签个名字就行了。”我局民警于2024年5月8日在伊川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询问室对申请人唐xx进行询问,因唐xx不认识字,我局民警将笔录内容向唐xx宣读,唐xx听后对笔录内容无异议并签字捺印,询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三)申请人唐xx在复议申请书上称:“事后也没有到医院对唐xx伤情进行调查。”案发后,我局民警已让唐xx提供自己入院检查的病情介绍。(四)申请人唐xx在复议申请书上称:“6月28日,乡派出所民警通知申请人唐xx到乡派出所要求申请人唐xx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申请人唐xx照做后,当即就将申请人唐xx送到伊川县行政拘留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元。”案发后,因该案系唐xx和唐xx宅基地纠纷引起,我局民警先期对两人进行调解,后唐xx不同意调解,我局民警于2024年5月28日将唐xx和唐xx通知到xx派出所,并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唐xx和唐xx,两人签字捺印后我所民警上报行政处罚审批。因唐xx系60周岁以上人员,我局民警经与法制大队沟通,对唐xx抓伤唐xx的情节按照情节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罚款贰佰元处罚。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唐xx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伊川县公安局做出的唐xx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伊川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17日,唐xx和唐xx三姐妹因为宅基地纠纷在xx乡xxx村村委进行调解,调解未果,唐xx与唐xx发生争吵并打架,唐xx将唐xx的脸部抓伤,唐xx对唐xx脸部扇了一巴掌,伊川县公安局经调查后对唐xx与唐xx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后唐xx对该处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24年5月8日唐xx询问笔录1份;2、2024年5月8日唐xx询问笔录1份;3、2024年5月9日陈xx询问笔录1份;4、2024年5月10日王xx询问笔录1份;5、2024年5月10日张xx询问笔录1份;6、唐xx洛阳仁大医院病情介绍1份;7、唐xx脸部被抓伤图片1张;8、伊川县公安局对唐xx作出的伊公(平)行罚决字〔2024〕13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9、伊川县公安局对唐xx作出的伊公(平)行罚决字〔2024〕13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案件询问笔录等现有证据相互印证,2024年4月17日,唐xx和唐xx三姐妹因为宅基地纠纷在xx乡xxx村村委进行调解,调解未果,唐xx与唐xx发生争吵并打架,唐xx将唐xx的脸部抓伤,唐xx对唐xx脸部扇了一巴掌。二、本案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本案中,唐xx与唐xx互相殴打,唐xx殴打唐xx(六十周岁以上),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其情节轻微,伊川县公安局对其作出了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贰佰元的处罚。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伊川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适用法律正确。故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伊川县公安局对唐xx作出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并无不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平)行罚决字〔2024〕13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