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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xx,男,x族,19xx年9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住河南省伊川县xx乡xx村。                                                            

被申请人: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洛阳市伊川县政和路1号                 

负责人:罗宣哲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6日作出的《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业龙府业主吴xx申请公开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回复》不服,于2024年6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1、申请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5月6日作出的《关于建业龙府业主吴xx申请公开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回复》;2、限期其对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的全部信息。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系建业龙府项目的业主之一。申请人于2023年3月17日通过信函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案涉项目的“房屋预售测绘报告、房屋竣工测绘报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销售方案、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预售资金账户拨付记录及流水明细、网签备案证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附件(要求提供彩色大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拒收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2023年10月23日,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0329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吴xx于2023年3月17日向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书面答复。”然而被申请人却依然不履行判决。2024年3月,申请人再次联系被申请人的负责人,经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在5月份才出具了本次《回复》,然而该回复依然是彻头彻尾地糊弄老百姓!没有向申请人公开任何信息!申请人认为,其《回复》中存在以下问题:1、回复事项不全,与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并不一致,缺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附件(要求提供彩色大图)等项目;2、被申请人就是住建主管单位,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系被申请人作出,其应当保存,应当直接予以公开,而不是支使到其他单位;3、对于预售测绘报告、预售方案,均属于被申请人应当保存的信息,而不是只有开发商自己持有;4、对于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及账户拨付记录和流水明细,被申请人具有资金监管职责,应当进行公开,而不是推卸责任袒护开发商。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至今一年多的时间,却什么都没有公开,完全是因为被申请人的不作为、假作为造成的。申请人认为其行为严重违法,司法判决都不旨让其有一点点敬畏,其拒不履行裁判,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依据《行政复法》等相关法规,特向贵府申请复议,望妥善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案情。被答复人吴xx系伊川县河滨街道建业龙府(珑樾花苑)小区业主,2023年3月17日其向答复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项目包括:房屋预售测绘报告、房屋竣工测绘报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销售方案、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预售资金账户拨付记录及流水明细、网签备案证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附件(要求提供彩色大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2024年5月6日,答复人根据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23)豫0329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向被答复人作出了《关于建业龙府业主吴xx申请公开竣工验收备案的回复》。二、答复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了《关于建业龙府业主吴xx申请公开竣工验收备案的回复》,答复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一)关于被答复人吴xx申请公开的“房屋预售测绘报告、房屋竣工测绘报告”。房屋预售测绘报告和房屋竣工测绘报告均属于实测报告,系由开发商自行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房屋预售测绘报告和房屋竣工测绘报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这两份报告既不属于答复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答复人也没有公开的条件。被答复人应当依据其与开发商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提供。(二)关于被答复人吴xx申请公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答复人已经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主动公开,被答复人可自行到伊川县人民政府政务网站上查询(查询网站为yichuan.gov.cn),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向被答复人做出了答复。(三)关于被答复人吴xx申请公开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销售方案”。“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销售方案”是开发商自行拟定,并在售楼部公示,被答复人可随时查看。答复人已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向被答复人做出答复,被答复人可自行查看。(四)关于被答复人吴xx申请公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预售资金账户拨付记录及流水明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预售资金账户拨付记录及流水明细”涉及开发商的商业秘密,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不得公开的信息,故被答复人应先征求开发商的意见。(五)关于被答复人吴xx申请公开的“网签备案证明”。“网签备案证明”的出具对象系购房者个人,涉及个人隐私,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不得公开的信息,故被答复人应先征求其本人的意见。(六)关于被答复人吴xx申请公开的“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伊川县政务服务中心开具竣工验收备案证明1份(原件),该证明由建设单位保存,答复人并不存有该证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证在项目公共场所进行公示,且开发商已经公示(详见提交证据),被答复人也可自行与项目联系人联系获取(联系人:李x 电话xxxxxxxxxxx)(七)关于被答复人吴xx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后自行保管,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会在其商品房销售显要位置张贴或悬挂,被答复人可随时查看。答复人已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向被答复人做出了答复,被答复人可自行查看。(八)关于被答复人吴xx申请公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答复人已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主动公开,公示公告为“关于2022年第一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评审意见的公示”,被答复人可自行到伊川县人民政府政务网站上查询(查询网站为yichuan.gov.cn)。综上,答复人做出的《关于建业龙府业主吴xx申请公开竣工验收备案的回复》,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的答复,被答复人提出的行政复议于法无据,请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7日,吴xx向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位于伊川县城关镇滨河新区杜康大道以东、高新七路以北“建业龙府”(珑樾花苑)项目:房屋预售测绘报告、房屋竣工测绘报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销售方案、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预售资金账户拨付记录及流水明细、网签备案证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附件(要求提供彩色大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吴xx以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拒收政府信息公开材料为由将其诉至伊川县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3日,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决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吴xx予以书面答复,2024年5月6日,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23)豫0329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向吴xx作出了《关于建业龙府业主吴xx申请公开竣工验收备案的回复》,后吴xx对该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吴xx与伊川建业绿色基地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2、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23)豫0329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1份;3、吴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4、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关于建业龙府业主吴xx申请公开竣工验收备案的回复》1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吴xx向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位于伊川县城关镇滨河新区杜康大道以东、高新七路以北“建业龙府”(珑樾花苑)项目:房屋预售测绘报告、房屋竣工测绘报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销售方案、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预售资金账户拨付记录及流水明细、网签备案证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附件(要求提供彩色大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5月6日向吴xx作出了《关于建业龙府业主吴xx申请公开竣工验收备案的回复》,该回复内容仅涉及吴xx申请的内容之一,答复不全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根据前述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做出及时、全面的处理,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以明确申请内容,以便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地处理相应申请。对于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不属于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公开、不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附有说明理由的义务,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其申请获取信息未予公开的事由。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作出一一回复,而本案中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回复明显不够全面,故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不全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违反法定程序;(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关于建业龙府业主吴xx申请公开竣工验收备案的回复》,责令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