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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xx,男,x族,19xx年10月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住xx村xx号。         

被申请人:伊川县公安局                                                                    

地址:伊川县城关镇政和路3号                   

负责人:黄爱国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日作出的伊公(巡特)行终止决字〔2024〕6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6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请求依法撤销伊川县公安局所作出的伊公(巡特)行终止决字〔2024〕6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要求办案机关恢复案件调查;2、请求委托医疗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王xx的伤情作出伤情鉴定。事实与理由:2024年元月9日11时,申请人王xx到位于伊川县xx镇xx村x号自家宅院门外砍伐自己栽植的成材树木,遭到王xx及其妻子穆xx和儿子王xx三个人的围攻和殴打。他们谎称申请人偷砍他家的树,事实上该树是申请人王xx自己亲手栽植的。而且在申请人自己土地证范围之内,对方口称偷砍他的树完全是胡说八道,毫无任何依据。在争辩过程中,穆xx怂恿其儿子王xx推搡申请人王xx,王xx立足不稳之时王xx乘王xx不备之机挥拳头照申请人王xx面部和耳部猛打,当即致申请人王xx晕倒在地,昏迷不醒后被目击者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把申请人王xx送至伊川县人民医院神经外科进行抢救治疗。经诊断,申请人左耳创伤性耳聋兼脑震荡,嘴唇及后脑勺两处外伤,住院23天,花去医疗费3700元。出院后即要求城关镇派出所立案处理,派出所接案后一直不出处理结果。直到2024年4月2日才向申请人王xx出具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理由终止案件调查,并且拒绝申请人关于委托医疗机构实施伤情鉴定的请求。我们认为伊川县公安局所作出的伊公(巡特)行终止决字〔2024〕6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存在以下三个错误:一、城关镇派出所在办案中不尊重客观事实。本案发生现场在大街路边,系大庭广众之下,附近装有监控,完全可以在第一时间调取现场监控。然而,办案人员懈责渎职,迟迟不去调取监控,导致监控被行凶之人破坏,当申请人要求查看监控时却遭到派出所办案人员无理拒绝。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办案人员有徇私舞弊的重大嫌疑。二、申请人被120急救车送医院抢救治疗。此事系现场目击者自发拨打的120急救电话,作为公安干警应当顺藤摸瓜,按图索骥120救护车接诊遗留的求助电话号码,然后按电话找到拨打120电话的目击证人。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的是办案人员惰政、懒政、怠政、不作为、慢作为,放着线索不去调查,却借口证据不足无违法事实。以此荒唐的理由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书,实在令人义愤填膺,忍无可忍。三、在申请人被歹徒暴力袭打过程中,附近有不少人观看,但他们慑于穆xx号称“黑老大和母老虎”的淫威,怕招惹麻烦,不敢出面作证。但作为公安人员完全可以通过单独约谈和做思想疏导工作,让证人放下顾虑,勇敢作证,并承诺为作证人保密,这样就可以取到证据了,但可惜的是办案人员毫无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不作深入调细致的调查,却一口咬定证据不足和无违法事实,仅凭拨打110电话和120电话的两个人就可以找到证人,怎么说没有证据呢?很显然伊川县公安局有关办案人员严重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和草率办案的官僚主义作风,所作出的终止调查决定属于枉法裁定。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案情:1月9日早上11时许在xx小学北200米处自己父亲老家附近,王xx回家砍树后,与其大嫂穆xx因土地争议发生口角,后穆xx将王xx叫过来,王xx又与王xx发生争吵,后王xx倒地不起。经调查询问在场人员和调取周围监控,无法证实存在殴打情节。2024年4月2日,伊川县公安局经调查相关证据无法证实存在王xx殴打王xx的违法情节,故在当日对王xx做出伊公(巡特)行终止决字〔2024〕6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二、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巡特)行终止决字〔2024〕6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案中2024年01月09日10时56分我局接穆xx报警,有人除树。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在1月12日受理治安案件并于12日立案调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询问笔录、证人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以及调取现场周边的监控,未有证据能够证实存在王xx殴打王xx的违法情节,故在4月2日对王xx做出伊公(巡特)行终止决字〔2024〕6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二)伊川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本案案件事实情况符合第一款的情形,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终止调查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综上,答复人作出的伊公(巡特)行终止决字〔2024〕6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请依法驳回复议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9日早上11时许在xx小学北200米处,王xx回老家砍树后,与其大嫂穆xx因土地争议发生口角,后穆xx将王xx(王xx哥哥,穆xx丈夫)叫过来,王xx又与王xx发生争吵,后王xx摔倒在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王xx住院病例1份;2、2024年1月12日王xx询问笔录1份;3、2024年1月12日王xx伤情确认书1份;4、2024年3月28日王xx询问笔录1份;5、2024年2月21日王xx询问笔录1份;6、2024年2月21日穆xx询问笔录4份;7、2024年3月19日王xx询问笔录1份;8、王xx受伤照片5张;9、2024年3月5日王xx伤情鉴定委托书1份;10、2024年4月2日伊公(巡特)行终止决字〔2024〕6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11、终止案件调查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事实清楚。根据案件询问笔录等现有证据,2024年1月9日早上11时许在xx小学北200米处,王xx回老家砍树后,与其大嫂穆xx因土地争议发生口角,后穆xx将王xx(王xx哥哥,穆xx丈夫)叫过来,王xx又与王xx发生争吵,后王xx摔倒在地,无证据证明王xx被殴打的事实。二、本案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根据案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xx、穆xx殴打王xx的违法行为以及王xx被殴打事实,在未有证据证明王xx、穆xx有殴打王xx的行为的情况下,王xx、穆xx的辩解具有合理性,无法排除王xx在与王xx拉扯过程中手无意触碰到王xx的合理怀疑。伊川县公安局在此情形下,综合考虑事发起因、家庭关系等各方面的因素,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巡特)行终止决字〔2024〕6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并无不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巡特)行终止决字〔2024〕6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