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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复决字〔20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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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8-12
来源: 伊川县司法局
申请人:郭xx,女,x族,19xx年5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住河南省伊川县xxxxx。
被申请人:伊川县公安局
地址:伊川县城关镇政和路3号
负责人:黄爱国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0日作出的伊公(城)行罚决字〔2024〕1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6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请求依法撤销伊川县公安局所作出的伊公(城)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请求按照《国家赔偿法》由伊川县公安局对自己非法拘留受害人郭xx所实施的10日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赔偿。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7日,申请人外出办事不在家,丈夫王xx在院里修车,公爹王xx以口渴没有人给他烧茶为由,在院里破口大骂申请人,待中午申请人回到家后丈夫王xx抱怨申请人不在家给父亲烧茶喝,申请人称自己有事外出,不该遭此埋怨,于是与丈夫王xx发生争吵,王xx一气之下,跳河自杀,被人救出后,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将丈夫王xx行政拘留10天。次日,也就是2019年的8月8日上午10时许,申请人央求公爹王xx与申请人一道去派出所说明情况,要求释放王xx,不料却遭到公爹的拒绝,紧接着公爹又以低保被取消一事抱怨申请人,因此发生争执,公爹恼羞成怒,一边破口大骂申请人,一边抓起扫把击打申请人的头部,申请人处于正当防卫上前将扫把夺下,公爹又用拳头击打申请人胸部,申请人作为女性处于护胸保护的需要,急忙用扫把横着遮挡公爹的侵害。公爹1米9高的身材。身体硬朗,拼命将申请人按在狗窝上殴打。导致申请人身上多处受伤,而公爹一直处于打人的强势位置,他身上并不曾有丝毫伤痕。然而,纠纷发生10天之后,一向与申请人丈夫有矛盾的大哥王xx和其妻子穆xx利用伪造假伤的手段抛出了四张所谓王xx被打伤的照片,一处是头上一个疙瘩,另一个是胸部肌肉有伤。后经村干部验证,公爹王xx头上疙瘩是天生自带的,根本不属于被打的伤。所以头上的伤被排除,但所谓的胸部的伤也百分百是人为伪造的伤。因为,自始至终申请人一直处于被打状态,他的伤从何而来?由此,联想到1999年的时候王xx与一个名叫xx的男人发生争吵,为了讹诈对方钱财,他与妻子穆xx跑到河滩没人的地方让穆xx用木棍照王xx头上猛打,造成明伤最后讹对方30000万多元。尝到甜头的穆xx后来在与其三姐和姐夫发生纠纷后又与王xx一块到河滩让王xx用巴掌将其耳朵打成耳膜穿孔。然后起诉其三姐及姐夫,达到讹诈1万元的目的。此事由王xx亲妹子王xx亲口告诉申请人丈夫王xx的。由此推定,此次公爹王xx所谓的伤完全有可能是王xx穆xx二人伪造的伤痕,目的是为了陷害申请人郭xx。2024年4月24日公安干警xx传唤申请人作询问笔录。申请人本照事实求是的原则,如实陈述了当初与公爹王xx发生纠纷的过程与经过,再三表明自己是受害人,一直处于被打状态,自己根本没有殴打王xx,虽然用手夺掉了公爹打人的扫把,但只是用手遮挡和自卫。但奇怪的是,申请人明明表述的是用扫把遮挡却变成了挥打,而且负责询问和记录的人明明是警官xx,但落款签名处却变成了李x。很显然,这其中存在着徇私舞弊的迹象,更令人义愤填膺的是作为公安机关对案件作出裁定之前,既没有真实合法有效的直接证据,也没有打架现场的监控视频,更没有伤情鉴定及医疗部门出具的伤情诊断证明,仅凭一张受伤照片就认定是申请人给他造成的。那么,试问一个人跌倒摔伤后,随意自拍个照片,就可以指控是某某人给他殴打造成的,没有任何证据佐证能成立吗?很显然,这个所谓的行政处理决定是标准的枉法裁定。
被申请人称:王xx系王xx的父亲,郭xx系王xx的前妻(2019年8月23日离婚)。2019年8月7日,王xx因家务事和当事人郭xx发生争吵,当晚22时左右王xx为了引起郭xx注意就从伊河桥头跳入河中,王xx的行为造成大量群众围观,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后王xx被公安民警传唤至伊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王xx于2019年08月08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伊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08月08日上午10时左右,此时王xx因扰乱公共秩序案件还在伊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受调查,郭xx就多次到家中王xx、秦xx(系王xx妻子)所住房屋内要求王xx和她一起到城关派出所替王xx说情试图让王xx能回家,王xx称年龄大了不认识(派出所)人,双方因此发生言语矛盾,郭xx就在王xx所住的屋里拿着扫帚殴打王xx,在此期间秦xx在旁边拉架不让郭xx殴打王xx,双方此时从屋里到了门外狗圈旁,直至郭xx将王xx打倒晕倒在地上。郭xx见王xx倒地后就离家外出,秦xx在现场照顾王xx,后王xx自行苏醒。因案发生王xx已经85岁,秦xx也已经85岁,王xx夫妻二人没有能力报警求助。2019年08月09日中午,王xx的女儿王xx到王xx家中看望父母,发生王xx身上多处外伤,王xx就告诉了王xx于2019年08月08日上午被郭xx殴打的经过;2019年08月11日,王xx的女儿王xx、王xx、王xx也到王xx家中看望父母了解到王xx被郭xx殴打的情况。2019年08月13日,王xx的儿女王xx、王xx、王xx、王xx、王xx五人向伊川县城关镇北府店社区反映此事,北府店社区告知其到城关派出所报警。王xx、王xx、王xx、王xx、王xx五人就到城关派出所反映该情况,我所民警接警后就于当日到伊川县人民医院对王xx进行询问,并于当日受理为行政案件。2019年08月20日,我所民警对秦xx进行询问。在询问时,因秦xx年龄较大(85岁),由秦xx的女儿王xx在场全程陪伴。认定事实部分有王xx的陈述、申请人郭xx的陈述;证人秦xx的陈述,王xx伤情照片等证据。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前后关联,能够证实郭xx殴打王xx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因该案件发生以后,王xx和郭xx于2019年08月23日离婚,且该案件发生以后,郭xx长期在外市、外省打工一直未回伊川县;2024年05月10日,伊川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24年05月10日,郭xx送伊川县拘留所执行拘留。综上所述,伊川县公安局对郭xx作出的伊公(城)行罚决字〔2024〕1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贵局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8日上午9时多,在伊川县城关镇xx路王xx(郭xx前夫)家中,郭xx与王xx(王xx父亲,郭xx前公公)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郭xx用扫帚挥打王xx,造成王xx胸部、胳膊等处受伤,该案件发生以后,郭xx长期在外市、外省打工一直未回伊川县,直到2024年才回来,伊川县公安局经调查询问后,于2024年05月10日对郭xx作出行政处罚,后郭xx对该处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19年8月13日王xx询问笔录1份;2、2019年8月20日秦xx询问笔录一份;3、2024年4月24日郭xx询问笔录1份;4、2024年5月10日郭xx询问笔录1份;5、王xx子女因此事向伊川县城关镇北府店社区寻求帮助的说明及王xx受伤照片2张;6、伊川县城关派出所作出的工作说明;2024年5月10日伊川县公安局对郭xx作出的伊公(城)行罚决字〔2024〕1260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事实清楚。根据案件询问笔录等现有证据,2019年8月8日上午9时多,在伊川县城关镇xx路王xx(郭xx前夫)家中,郭xx与王xx(王xx父亲,郭xx前公公)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郭xx用扫帚挥打王xx,造成王xx胸部、胳膊等处受伤。二、本案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根据案件事实情节,案发当时,王xx已经85岁,伊川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适用法律正确。故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城)行罚决字〔2024〕1260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城)行罚决字〔2024〕1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