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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复决字〔2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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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8-05
来源:
申请人:王xx,女,x族,19xx年9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住河南省伊川县xxxxx。
被申请人:伊川县公安局
地址:伊川县城关镇政和路3号
负责人:黄爱国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作出的伊公(巡特)行罚决字〔2024〕8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依法撤销伊公(巡特)行罚决字〔2024〕8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案派出所的行政处罚结果不公平不公正。我与冯xx,吕x都是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xxxxx的居民,在2023年12月23日,我与冯xx,吕x因在居民用地发生矛盾,在我避让之后,冯xx不依不饶,直接拿着木棍将我手腕打骨折。吕x对我连扇不知道多少耳光。我报警之后,直接去了医院住院,等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只有写吕x扇了我两巴掌,完全没有冯xx打我的事情。行政处罚书和事实严重不符,申请重新调查。申请复议内容:希望复议委员会能重新审理该案件,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复议结果。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特向贵单位提出申请复议。证据和附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案情。2023年12月5日下午13时左右,因为土地纠纷王xx和冯xx、吕x在xxxxx发生打架,受理治安案件。二、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巡特)行罚决字〔2024〕8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案中2023年12月05日13时我局接王xx报警,在xxx被人殴打。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进行调查,经了解双方在xxxxx因为土地纠纷发生打架,现场没有监控,没有证人在场,在12月5日受理治安案件并于5日立案调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询问笔录,能够证实吕x对王xx进行殴打,未有证据能够证实冯xx殴打王xx的违法情节,因案发之后双方均到医院住院,故在2024年4月1日对吕x做出伊公(巡特)行罚决字〔2024〕840号的行政处罚。三、伊川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根据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经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三)之规定伊川县公安局作出伊公(巡特)行罚决字〔2024〕840号的行政处罚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综上,答复人作出的伊公(巡特)行罚决字〔2024〕84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请依法驳回复议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5日下午13时左右,王xx和冯xx、吕x在xxx小区41号楼东边因菜地围栏的事情发生争吵并打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23年12月12日王xx询问笔录一份;2、2023年12月12日王xx伤情确认书一份;3、2023年12月15日吕x询问笔录1份;4、2023年12月15日冯xx询问笔录1份;5、2024年3月26日王xx伤情鉴定委托书1份;6、王xx在伊川县人民医院住院记录、手术记录各1份;7、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巡特)行罚决字〔2024〕8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案件询问笔录等现有证据相互印证,2023年12月5日下午13时左右,王xx和冯xx、吕x在xxx小区41号楼东边因菜地围栏的事情发生争吵并打架,吕x对王xx扇了巴掌,无证据证明冯xx用木棍子殴打王xx的事实。二、本案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适用法律正确。故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伊川县公安局对吕x作出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并无不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巡特)行罚决字〔2024〕8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