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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复决字〔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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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6-20
来源:
申请人:文xx,男,x族,19xx年4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住河南省伊川县xx镇xx村。
被申请人:伊川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伊川县城关镇鹤鸣中路
负责人:赵校辉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申请人为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xx镇xx村村民,租赁有xx村东南部的xxx东段集体土地用于经营鱼塘。2023年,涉案鱼塘因涉嫌违反相关规定而被强制拆除。为核实相关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涉案地块2020年之前卫星图及2023年卫星图;2. 涉案地块土地性质及地类等级情况,是否属于承包耕地或荒地。”2024年1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并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国家秘密为由,而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上述答复违法,理应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相关信息作出了逐一列举,包括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及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等。但在上述规定中列明的国家秘密的范围并不包括申请所申请公开的土地性质及卫星图等相关信息。对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也即,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属于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被申请人未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且申请人依法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故,被申请人未依法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其所作信息公开答复属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和适用,依法应予撤销。同时,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重新向申请人组作出答复并公开相关信息。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等权益。现依法提起复议,请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涉案地块2020年之前卫星图及2023年卫星图,该类信息根据相关文件属于涉密资料类,应按照机密级予以管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三)款的规定,已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涉案地块土地性质及地类登记情况,是否属于承包耕地或荒地,该类信息不属于答辩人职权范围,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五)款的规定,已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综上所述,答辩人已按照法定程序于2024年1月5日依法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性质认定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答辩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4日,伊川县xx镇xx村村民文xx向伊川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xx村东南部的xxx东段集体土地1.涉案地块2020年之前卫星图及2023年卫星图;2. 涉案地块土地性质及地类等级情况,是否属于承包耕地或荒地。”伊川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月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后文xx对此答复不服,申请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24年1月2日文xx向自然资源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2、2024年1月5日伊川县自然资源局对文xx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案件有关证据,2024年1月4日,文xx向伊川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xx村东南部的xxx东段集体土地2020年之前卫星图及2023年卫星图以及该土地性质及地类等级情况,是否属于承包耕地或荒地。伊川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经审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您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不在政府信息公开信息范围之内,故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关于该地块是否属于承包耕地不属我局职责范围。”。首先,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涉案地块2020年之前卫星图及2023年卫星图,该类信息根据相关文件属于涉密资料类,应按照机密级予以管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自然资源局的答复是正当的。其次,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涉案地块土地性质及地类等级情况,是否属于承包耕地或荒地,伊川县自然资源局答复为“关于该地块是否属于承包耕地不属我局职责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伊川县自然资源局即便认为文xx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其负责公开,也应依照上述规定告知文xx并说明理由及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故对于该信息伊川县自然资源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不全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违反法定程序;(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伊川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伊川县自然资源局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