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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复决字〔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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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3-19
来源:
申请人:蒋xx,女,汉族,19xx年08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住河南省xx县xx镇xx村。
被申请人:伊川县公安局
地址:伊川县商都路与河滨大道交叉口
负责人:黄爱国 职务:局长
第三人:翟xx,男,汉族,19xx年10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现住伊川县城关镇xxx村xxxxx单元x室,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的伊公(巡特)行罚决字〔2023〕3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伊川县公安局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的伊公(巡特)行罚决字〔2023〕3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翟xx罚款三百元。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处罚太轻,且程序严重违法,故此申请复议,并请求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对翟xx依法拘留并罚款。申请理由如下:一、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是申请人电话里对翟xx说,“你来打我来”。实际上是申请人在自家经营的门市部营业,翟xx闯入门市部上去就是一脚,踢中申请人腰部,将申请人踢倒在地。翟xx殴打申请人纯属寻衅滋事,欺负申请人,申请人没有让他来打。翟xx已经把申请人踢伤,并且,打人之后还威胁说“他有的是钱,大不了用钱解决”。翟xx的行为十分恶劣,不属于情节轻微。二、处罚程序严重违法。申请人已经被翟xx踢伤。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鉴定,根据伤情依法处理。被申请人在没有对申请人伤情委托鉴定的情况下就以翟xx违法行为“轻微”对其罚款三百元了事,处罚程序违法。综上,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请求伊川县人民政府撤销其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非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特申请复议,请依法支持。
被申请人称:2023年11月27日,在伊川县城关镇xx建材城,翟xx和妻子蒋xx与其姐蒋xx在电话中说生意上的事情,翟xx与蒋xx二人在通话期间发生争吵,蒋xx在电话里对翟xx说,你来打我来,随即翟xx与妻子蒋xx开车前往妻姐蒋xx位于伊川县城关镇xx店内,翟xx看到蒋xx坐在凳子上,翟xx上前将蒋xx踢倒在地上。针对申请人蒋xx复议申请,我局作出以下答复:一、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上称:“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楚、处罚太轻,被处罚人翟xx的行为恶劣、不属于情节轻微”。此说法与事实不符,经查,蒋xx与翟xx系亲属关系,二人在打电话说生意事情时相互对骂,在通话期间,蒋xx说:“你有本事来打我吧”,双方都存在过错,我局对翟xx作出行政处罚三百元符合《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中关于情节较轻的规定。二、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上称:“处罚程序严重违法,申请人已经被翟xx踢伤,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鉴定,根据伤情依法处理”。此说法不正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治安案件伤情鉴定不是作出处罚的前置程序,我局对翟xx进行行政处罚,无需等待伤情鉴定的结果。综上所述,我局对蒋xx做出的伊公(巡特)行罚决字〔2023〕3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维持我局作出的原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7日晚,翟xx和妻子蒋xx与其姐蒋xx在电话中说生意上的事情,翟xx与蒋xx在通话期间发生争吵,蒋xx在电话里对翟xx说,你来打我来,随即翟xx与妻子蒋xx开车前往蒋xx位于伊川县xx店内,翟xx看到蒋xx坐在凳子上,翟xx上前对其踢了一脚将其踢倒在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11月27日蒋xx询问笔录1份;2、11月27日翟xx询问笔录1份;3、蒋xx伊川县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1份;4、案发当时监控视频刻录光盘1个;5、蒋xx伤情确认书1份;6、伊川县公安局对翟xx出具的伊公(巡特)行罚决字〔2023〕3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案件询问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2023年11月27日晚,翟xx与蒋xx(翟xx妻姐)因生意上的事情在通话期间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蒋xx对翟xx说,“你来打我来”,随即翟xx与妻子蒋xx开车前往蒋xx的店内,翟xx看到蒋xx坐在凳子上,一脚将其踢倒在地,无其他殴打行为。二、本案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案件事实情节,本案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适用法律正确。故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伊川县公安局对翟xx作出以殴打他人罚款叁佰元的处罚并无不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巡特)行罚决字〔2023〕3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