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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复决字〔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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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1-10
来源:
申请人:石xx,女,汉族,19xx年01月02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xxxxxx。
被申请人:伊川县公安局
地址:伊川县城关镇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08月24日作出的伊公(巡特)行罚决字〔2023〕2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09月0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依法撤销伊公(巡特)行罚决字〔2023〕2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与理由:一、伊公(巡特)行罚决字〔2023〕2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事发当天,在伊川县龙凤山景区游乐场,申请人和薛xx同在游乐场的楼梯处卖玩具等物品,因向顾客兜售物品时,薛xx觉得干扰了她的生意,遂谩骂挑衅,申请人与其理论时,薛xx不分青红皂白即抓住申请人的头发进行殴打,申请人在挣脱的过程中,与薛xx发生了肢体接触。故该过程完全系薛xx故意挑起,且先动手殴打,并非公安机关简单认定的双方发生打架,在该过程中,薛xx过错明显。所以伊川县公安局认定事实不清,根本没有查明该打架的前因、过程和细节以及薛xx的主观过错。二、伊公(巡特)行罚决字〔2023〕2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显不公。如上所述,双方发生肢体接触和打架是客观发生的事实,在该过程当中,双方均有过错,互有动手,伊川县公安局认定了该情形,但是却厚此薄彼、故意偏袒。对被动还击的申请人认定为一般,处以五日的行政拘留和200元的罚款决定;而对具有明显过错的薛xx认定为轻微,只进行了500元的处罚。两相对比,对申请人明显不公,处罚过重,而对另一方当事人薛xx处罚明显过轻。所以,伊公(巡特)行罚决字〔2023〕2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明显不公。三、该伊公(巡特)行罚决字〔2023〕2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显过重,显属过当。根据案发事实和过程,对方当事人薛xx的过错程度明显不亚于申请人,即便公安机关没有查清案发的事实经过和细节,但根据现有查明的双方发生争吵和打架的事实,根据公平原则,也应当对双方进行同样的处罚。然而本案的处罚结果是对薛xx只进行了 500元的经济处罚,而对申请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另进行了五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已经剥夺了申请人的人身自由。该处罚结果明显过重,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实属不当,依法应予撤销。综上,伊川公安局伊公(巡特)行罚决字〔2023〕2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显认定事实不清,处罚显属不公,厚此薄彼,故意偏袒另一当事人薛xx,而对申请人进行了明显过重的处罚。令申请人难以信服,更难以体会到法律的公平公正。所以,该处罚决定书明显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为此,特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伊公(巡特)行罚决字〔2023〕2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公正处理,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正与尊严!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基本事实。2023年8月18日晚上22时许,薛xx与石xx在伊川县城关镇龙凤山景区内游乐场的楼梯上卖玩具时,两人因卖玩具价格发生争执后,石xx与薛xx发生打架。我局依据事实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石xx做出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称:“我单位做出的伊公(巡特)行罚决字〔2023〕252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处罚明显不公。经查:2023年8月18日晚22时许,申请人和薛xx两人均在伊川县城关镇龙凤山景区游乐场楼梯上卖玩具,因为顾客购买玩具时两人同等商品报价不一,两人发生争吵后,申请人先用手扇薛xx,随即两人发生撕扯,拉扯过程中,薛xx被申请人按倒在地,后两人发生打架,直至龙凤山工作人员到场将两人拉开。在接到110指令后,出警前往现场询问薛xx基本情况,对薛xx所受伤情进行拍照固定,并调取周围监控。8月19日受理为治安案件后,在8月24日通知薛xx和申请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申请人到案后及时调取申请人拍摄伤情照片和查看伤情情況。经调解未果后,根据调查情况对薛xx和申请人作出治安处罚决定,因申请人先行动手殴打薛xx,且薛xx伤情明显重于申请人。认定事实部分有薛xx的陈述、申请人石xx的陈述、案发当天的现场监控视频、薛xx和石xx的伤情照片。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前后关联,能够证实薛xx和申请人互相殴打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由上我单位做出的伊公(巡特)行罚决字〔2023〕2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和认定事实清楚。综上所述,我单位对石xx做出的伊公(巡特)行罚决字〔2023〕2522号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处罚明显不公情况,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成立请贵局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18日晚22时许,石xx和薛xx两人在伊川县城关镇龙凤山景区游乐场楼梯上因为售卖商品产生矛盾,发生争吵并打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23年8月18日薛xx询问笔录一份;2、2023年8月24日薛xx询问笔录一份;3、2023年8月24日石xx询问笔录一份;4、薛xx伤情确认书一份、伤情照片四张;5、石xx伤情照片三张;6、案发当天龙凤山景区监控视频光盘一份;7、2023年8月24日薛xx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8、2023年8月24日石xx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案件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及监控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2023年08月18日晚上22时许,薛xx与石xx在伊川县城关镇龙凤山景区内游乐场的楼梯上因售卖玩具发生矛盾,石xx用手扇了薛xx一个耳光,随即两人发生撕扯,拉扯过程中,薛xx被石xx按倒在地,互相撕扯一段时间后被现场其他人员拉开。二、本案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适用法律正确。故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伊川县公安局对石xx作出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并无不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巡特)行罚决字〔2023〕2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