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伊政复决字[2023]2号
-
日期:2023-08-10
来源: 伊川县司法局
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xx年07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住河南省伊川县xxxxxx。
被申请人:伊川县公安局
地址:伊川县城关镇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04月25日作出的伊公(平)行罚决字[2023]1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06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对伊川县公安局伊公(平)行罚决字[2023]1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异议,该案件事实不清,没有细致调查取证,案发现场有监控会拍到,办案人说拍不到。对被行拘人员应由民警送往拘留所,违规让辅警送去,无视法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2023年03月29日,在河南省伊川县平等乡马庄村因修理下水道问题,李xx家和董xx家发生矛盾,两家发生打架,李xx、董xx两人使用石头互砸对方,王xx去拉架的时候,被李xx使用石头砸伤。我局经调查,李xx、董xx俩人互相殴打对方的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对李xx、董xx俩人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一、申请人李xx在复议申请书上称:“案件事实不清,没有细致调查。”2023年3月29日案发后,我局民警经询问李xx、董xx、李xx、卢xx、附近街坊邻居(执法记录仪记录)、王xx、师xx、李xx、姜xx,依据调查证据,认定的违法事实是李xx、董xx俩人互相殴打对方。二、申请人李xx在复议申请书上称:“案发现场有监控会拍到,办案人说拍不到;”2023年3月29日案发后,我局民警经询问李xx,李xx称自家监控坏了。三、申请人李xx在复议申请书上称:“对被行拘人员应由正式民警送往拘留所,违规让辅警送去。”2023年4月25日我局作出对李xx行政拘留处罚,由我局新警董xx带队送往拘留所执行。综上所述,我局对李xx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处罚恰当。请伊川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03月29日,在河南省伊川县平等乡马庄村,因修理下水道问题,李xx和董xx发生争吵并打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23年3月31日赵xx、李xx询问笔录各一份;2、2023年4月1日李xx、董xx、王xx询问笔录各一份;3、2023年4月2日师xx、李xx、王xx询问笔录各一份;4、2023年4月3日卢xx询问笔录一份;5、2023年4月10日姜xx询问笔录一份;6、王xx、董xx伊川县人民医院病历各一份;7、伊川县公安局对李xx、王xx、董xx的伤情鉴定鉴定书各一份;8、2023年4月25日董xx、李xx、赵xx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案件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2023年03月29日,李xx家和董xx家因修理下水道问题发生矛盾,李xx、董xx两人使用石头互砸对方,双方均有受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此,伊川县公安局对李xx作出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并无不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平)行罚决字[2023]1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