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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复决字[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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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12-01
来源: 伊川县司法局
申请人:张xx,女,汉族,19xx年06月04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住河南省嵩县xxxxxx。
被申请人:伊川县公安局
地址:伊川县城关镇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5日作出的伊公(巡特)行罚决字[2022]17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08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伊川县公安局于2022年8月25日出具伊公(巡特)行罚决字[2022]175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陈松x之间并非相互殴打,纠纷系陈松x与曹x粱向申请人找事,并纠集多人单方殴打申请人。2022年8月14日下午五点左右,申请人出摊卖凉菜,刚出摊不久,曹x粱就到跟前让申请人将三轮车移走,并自己动手将申请人的三轮车推至道路中间,申请人丈夫上前阻止,被曹x粱及其纠集的几人一起按倒在地,申请人拿出手机拍摄视频,同时并拨打 110 报警,曹x粱、陈松x及其纠集的几人又上前抢夺手机并打骂申请人。因此,伊川县公安局认定的系申请人与陈松x二人相互殴打明显袒护对方,系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是单方受害人。该地点有多个摄像头,请人民政府调取摄像头完整录像,还原事情发生经过,伊川县公安局仅依据行为人陈述和申辩以及不完整的手机录像就做出对申请人不公平的决定书是错误的。因此,申请人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撤销伊川县公安局伊公(巡特)行罚决字[2022]17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2年8月 14 日下午17 时左右,在伊川县城关镇植物园路龙辰小区大门东边便道上,在此卖凉菜的张xx、马xx夫妇,把自己家的三轮车停放在她和曹x梁凉菜摊位之间公路边,曹x梁认为三轮车停放在这里影响了他卖凉菜的生意,曹x梁就去和张xx说,让她把三轮车挪走,马xx去挪车时,曹x梁和马xx发生争吵,和曹x梁紧邻卖肉的曹x就去挪车,在挪车时,曹x的妻子陈松x和马xx又发生争吵,陈松x的儿子曹xx及曹x梁也和马xx争吵,陈松x把曹xx拉到一边不让争吵时,张xx拿着手机对着陈松x录像,陈松x看到后,让张xx把视频给删了,张xx没有删除视频,为此两个人撕拽打了起来。结合案件事实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陈松x、张xx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张xx提出行政复议,现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一、张xx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xx和陈松x在相互挥舞着手臂拍打对方,相互拍打的过程中,陈松x鼻子处受伤,且双方在公共场合互相辱骂对方,互不相让,本身只是挪车一件小事,双方都不能做到冷静处理。相关内容有双方当事人笔录,全程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张xx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我局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张xx和陈松x因为删除手机视频,双方互不相让,都不能冷静处理事态,以至于发展到双方相互撕拽殴打起来。我值班民警出警后,立即到现场,经对现场摄像头查看,有一家商铺视频监控完好,另一家商铺监控设备损坏,当即调取了事件全程视频监控,不存在视频不完整,处罚更不存在依据手机录像。综上我局对张xx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无不当之处。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14日下午17时左右,在伊川县城关镇植物园路龙辰小区大门东边便道上,曹x梁认为在此卖凉菜的张xx、马xx夫妇把三轮车停放在他摊位之间公路边,影响了他卖凉菜的生意,曹x梁就去和张xx说,让她把三轮车挪走,马xx去挪车时,曹x梁和马xx发生争吵,和曹x梁紧邻卖肉的曹x就去挪车,在挪车时,曹x的妻子陈松x和马xx又发生争吵,陈松x的儿子曹xx及曹x梁也和马xx争吵,陈松x把曹xx拉到一边不让争吵,期间张xx拿着手机对着陈松x录像,陈松x看到后,让张xx把视频给删了,张xx没有删除视频,为此两个人撕拽打了起来。伊川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陈松x、张xx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22年8月14日马xx询问笔录一份;2、2022年8月20日张xx询问笔录一份;3、2022年8月20日陈松x询问笔录一份;4、2022年8月20日陈x霞询问笔录一份;5、2022年8月20日曹x询问笔录一份;6、2022年8月14日曹x梁询问笔录一份;7、2022年8月25日张xx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8、2022年8月25日陈松x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案件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频录像等证据相互印证,双方因挪车发生争吵,后陈松x与张xx两人发生撕拽并相互殴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此,伊川县公安局对张xx作出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并无不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巡特)行罚决字[2022]17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