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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龙,男,汉族,19xx05月14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住河南省伊川县xxxxxx                                                            

被申请人:伊川县公安局                                                                     

地址:伊川县城关镇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05月03日作出的伊公(酒)行罚决字[2022]8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05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酒〉行罚决字[2022]882号处罚决定书,依法对x春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请求依法对x军x行两人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事实与理由:原处罚机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原行政处罚定书认定行政处罚相对人x春朝申请人面部打了一下,仅是x春殴打申请人x龙的部分施暴行为。纵观本案殴打的全过程,x春一家三口纠集另外两名成年男子前往邻村聚众斗殴,是本案殴打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x春的老公x军殴打另一受害人x豪,将其打倒在地,x春x春老公x军及其儿子x行一家三口开始殴打申请人x龙,因晚上光线昏暗,场面人多杂乱,申请人x龙无法准确认知到整个斗殴过程,申请人x龙在笔录中确定是x春向其面部殴打一下,仅是x春个人的部分施暴行为,在殴打过程中,x春在路边捡起不明物体朝申请人砸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资料中第3分54秒可以证实)。x军x行对申请人x龙没有施暴的行为原处罚机关并未调取事发当时案件的整个视频资料予以证明,原处罚机关在作行政处罚时忽略了本案施暴一方人数众多,多人受害的事实,不能孤立地将本案看作个人对个人的殴打行为。x春x军x行在本次斗殴事件中的作用应不分主次,责任相当。原处罚机关仅处罚x春一人,存有遗漏。原处罚机关程序违法。承办机关在调取录像后,未将监控录像让申请人x龙、证人以及另一受害人x豪辨认,办案人员也未还原整个斗殴过程。仅截取片段视频作为定案证据,证据存在瑕疵。此外,承办机关超过法定期限结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1 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不得超过三十日。结合本案,殴打事实发生在2022年1月23日凌晨,事发2个月后于2022年3月24日派出所第一次组织调解,3月28日组织第二次调解。公安机关组织调解的时间已远超法定的办案期限,在第二次调解未果后,办案机关以行政处罚相对人x春在外地为由未及时予以相应处罚,直至202253日方对x春作出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但未写明具体拘留期限。申请人认为,x春x军x行一家三口纠集另外两名成年男子从xx村xx村肆意殴打x龙x豪,用非法手段以泄愤恨,其行为性质恶劣至极,有违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践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之第一项:“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第三项“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之规定,本案中,x春x军x行一家三口纠集另外两名成年男子造势殴打多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加重处罚的情形。原处罚单位对x春一人处以拘留三日的处罚,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综上所述,请求政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2年01月23日00时25分,伊川县公安局酒后派出所接110指令:伊川县酒后镇xx村吴x琳报警称,其丈夫x龙及朋友x豪让伊川县酒后镇xx村炒面摊的x行送炒面,卖炒面的x行因下雪路滑不愿送外卖,x龙x豪与卖炒面的x行在电话里发生争吵,后双方在伊川县酒后镇xx村村口发生打架。接警后,伊川县公安局酒后派出所民警迅速处警,赶到伊川县酒后镇xx村案发现场,及时对案件展开调查询问。经调查,2022年01月22日23时许,伊川县酒后镇xx村路x豪x龙x纲x琳x龙家中喝酒,其间x豪给伊川县酒后镇xx村炒面摊x行打电话让送炒面,x行提出因下雪路滑,可自行到店内领取,暂不送外卖,因此双方在电话里发生争吵,后双方约在xx村村口处碰面协商此事,双方见面后再次发生争吵后并发生打架。针对申请人x龙复议申请,我局作出以下答复:一、申请人x龙在复议申请书上称“请求撤销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酒)行罚决字[2022] 8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x春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经我局民警调查,违法行为人x春x龙发生争吵过程中,x春用手朝x龙面部打了一下,该违法事实有x龙x琳x春x行等人询问笔录及现场视频证实,我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x春做出行政拘留三日(因疫情原因暂未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二、申请人x龙在复议申请书上称 “请求依法对x军x行两人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经我局民警调查,x军在争吵中朝x豪踢了一脚,致使x豪倒地,头部碰在砖头上受伤,后x军x豪达成调解协议,根据现场双方当事人及证人和现场监控视频,均未能反映出x军x行有殴打x龙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三、申请人所提出原处罚机关事实不清。我局于2022年1月23日受案调查,对x龙x琳x勇x纲进行询问并调取现场视频,2022年01月26日对x豪x行x军x春进行询问,本案有申请人x龙的陈述、违法行为人x春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能够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四、申请人提出承办机关超过法定期限结案。我局民警当日进行受案调查,x龙x豪均称愿意调解,为和谐邻里关系,我局民警通知x行多次与x龙x豪家属组织协调,x龙家属当时称让x行家属赔偿600元,x豪家属当时称让x行家属赔偿5000元,x行家属让x龙x豪拿出医疗票据,x龙x豪均拿不出医疗票据,双方暂未调解成功。我局于2022年02月22日对该案延长办案期限,违法行为人x春外出到南阳市,因疫情原因封控不能返回。2022年03月22日,x军x豪达成口头调解协议,x军赔偿x豪3200元,2022年03月24日上午,x军x豪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当天我所民警接x龙姐姐(15216671020)电话,在电话里x龙姐姐称希望尽快调解处理,我所民警答复其姐姐违法行为人x春不在家,会尽快组织其家属进行调解;下午我所民警通知x行x龙母亲到xx村委进行调解,现场有xx村支部书记李现东与派出所民警调解,x龙母亲称现在需要赔偿2000元,x行x龙母亲因赔偿金问题未调解成功。我所民警于当日依法出具案件未办结情况说明,多次通知x春回来接受处罚,x春称在南阳市其次子家中帮忙带孩子,因疫情原因不让回来,2022年05月03日,违法行为人x春来我所接受处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05月03日对违法行为人x春作出行政拘留三日(因疫情原因暂未执行)决定。在该案件中,我局民警本着依法化解矛盾的原则,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在双方未达成调解的情况下,出具案件未办结情说明,因疫情客观原因,违法行为人x春在南阳无法返回接受处罚,程序合法,不存在办案超期问题。上述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原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01月23日0时许,x龙及其朋友x豪打电话让伊川县酒后镇xx村炒面摊的x行x春儿子)送炒面,x行因下雪路滑不愿送,双方在电话里发生争吵并约定在xx村村口协商此事,后在村口发生打架,伊川县公安局酒后派出所接警后赶到案发现场,调查后查明x春用手朝x龙面部打了一下,遂对x春作出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22年1月23日x琳询问笔录一份;2、2022年1月23日x龙询问笔录一份;3、2022年1月23日x勇询问笔录一份;4、2022年1月23日x纲询问笔录一份;5、2022年1月26日x豪x春询问笔录一份;6、2022年1月26日x行询问笔录一份;7、2022年1月26日x军询问笔录一份;8、2022年3月20日x军询问笔录一份;9、2022年1月27日路西安询问笔录一份;10、2022年5月3日x春询问笔录一份;11、2022年1月23日x豪住院病情简历一份;12、2022年3月24日x军x豪和解协议一份;13、2022年3月24日x豪谅解书一份;14、2022年1月23日事发现场监控视频一份;15、2022年5月3日x春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案件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频录像等证据相互印证,x军x春丈夫)、x行x春儿子)无殴打x龙的违法行为,x春用手朝x龙面部打了一下,此外无其他殴打行为,情节较轻,因此,伊川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x春作出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并无不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酒)行罚决字[2022]882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