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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汉族,19xx0524,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住河南省伊川县xxxxxx                                       

被申请人:伊川县公安局                                           

地址:伊川县城关镇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0301日作出的伊公(白元)行罚决字[2022]5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030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1、撤销伊川县公安局于2022年3月1日作出的伊公(白元)行罚决[2022]546号决定。2、调查作出此罔顾事实、颠倒黑白、亵渎法律、玩弄百姓的决定的相关人员。追究其法律责任。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解决此邻里盾,还我们正常生活。事实和理由如下:事情的起因是一条胡同和一个化池,自从年前我们家建了个厕所,化池建在了我们墙外面胡同,经过村领导和乡里领导的建议都没问题,对过路行人也没造成不便。但是隔壁邻居(胡同南边)对此很不满就开始不停的找事,小孩就时不时的在我家墙边大便,这个于伟x夫妇还经常趁我们家不注意拿着铁锹把我家墙边的土往他家那边堆,我爸妈有时看到了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可是这个并没有让他们愧疚,反认为他们是小辈不跟他们计较,而变本加厉,刚开始拿一根大树枝放在我家前,之后每天都拿一些树枝放在路上(靠他家墙),把道路堵住一半,导致所有车都走到我家墙边(甚至摩擦着墙),之后我父母忍不了了就去找村委说理,村干部说不用我们管,他们会处理,结果两天后那些树枝、石头依旧挡在那里,只是树枝变成了一些小的(锯断的)、零零散散的堆在那里,但是下午他家又把他的厕所粪便出来顺着道路流到我家大门前,我家人又给村委打了个电话,村干部说过来处理,经过村委处理后两家墙边任何东西都清完了,他哥(于x官)也同意了处理措施。但是我们正在吃饭途中听到(于伟x)又在我家门前破口大骂(1月13号),我爸妈就出去找他理论,结果他见人出来后骂的更凶,骂狗仗人势一些难听的话,这时我和我妈还是拉着我爸说回来找村委会解决,但是他家还在骂,在争执拉扯过程中双方就动起手来,于x官伙同于伟x就把我爸摁在了地上打,我爸情急之下出于自卫就摸住了身边的一片瓦打了过去,把他俩的头误伤了,我妈却被于x乐(于x官儿子)及其妻子推倒在地上拳打脚踢,导致我妈额头身上多处肿块,之后我们都被叫到了派出所,当时我妈在派出所疼得都不会动,警察好久后才说忘了给我妈伤情拍照了,就拍了一下额头的充血处,然后记录了一下口供就让我们回来了,让我们自行协商解决,中途被民警通知去过两次,一次是我爸去了,但派出所都没人,一次是民警通知我去,说是他们通知双方来协商,我到派出所后民警让我们来协商,但是他家啥条件也不提,啥话也不说,就这样去了两次都没有结果。但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就在最近(3月1号)民警来到我家说是要去派出所问话,再了解一下事情,但是到了第二天我爸还没回来,我们就去派出所找我爸,这时民警才告诉我说我爸被拘留十天,还给了我们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说是我爸聚众殴打他人,让我们签字!说是人家现在有个女儿胳膊疼,我们被告了,人家受伤的人所以先不拘留,最终只拘留了我的父亲,对方没有一个人接受处理。理由:1、本决定罔顾事实,人为断章取义。不顾申请人屡请公议不决,爱妻被打骂,对方蓄意邀请其兄弟打申请人并将申请人打倒在地并持续打,申请人被迫自卫还击的事实。只取对方受伤一事,显然荒唐,法律讲因果关系,如此去因,怎可定罚。事实不清、不实。处罚无依据,故申请撤销。2、本案申请人事发前请过村里调解,事发后110曾出警,出警皆有记录,有问为何事发时不处罚,而等四十多天后才处理,即处理又为什么不依出警记录之事实定罚,事出反常必有妖,法律为公民解决矛盾的最后合法途径。执法机关更应执法为民,化解矛盾,岂能沦为某些人泄私愤的工具。3、申请人是老实本分一农民,只想过太平日子,但邻居仗势欺人,且不知悔改。肯请司法机关主持公道,化解此矛盾。

被申请人称:简要案情:2022年1月13日下午五时左右,于某朝因邻里的纠纷与于伟x发生口角并发生打架斗殴。于某朝手持瓦片对于伟xx官头部进行击打。造成于伟xx官等人头部有明显外伤,并送往伊川县中医院进行包扎治疗。随后将于某朝、于xx等在场人员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笔录。于某朝对自己手持瓦片将对方于伟xx官头部打伤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2022年3月1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于某朝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针对申请人于xx复议申请,我局作出以下答复:

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上称: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处罚过重,依法应予撤销。

我局认为,申请人xx作为于某朝之子,打架的现场自己也参与其中,并在派出所对其进行询问笔录时,自己也已承认于伟xx官等人的伤是自己父亲于某朝手持瓦片击打所致,于某朝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综上所述,我局对于某朝做出的伊公(白元)行罚决字[2022]第5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伊川县人民政府维持我局作出的原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3日下午五时左右,于某朝因邻里的纠纷与于伟x发生口角并发生打架斗殴。于某朝手持瓦片对于伟xx官头部进行击打。造成于伟xx官等人头部有明显外伤,并送往伊川县中医院进行包扎治疗。随后将于某朝xx等在场人员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笔录。于某朝对自己手持瓦片将对方当事人于伟xx官头部打伤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22年1月13日于某朝询问笔录一份;2、2022年1月13日于xx询问笔录一份;3、2022年1月13日郭xx询问笔录一份;4、2022年1月21日于伟x询问笔录一份;5、2022年1月14日于x官询问笔录一份;6、2022年1月13日于x乐询问笔录一份;7、2022年1月14日于x花询问笔录一份;8、2022年1月14日常xx询问笔录一份;9、2022年1月26日于x婷询问笔录一份;10、2022年3月1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一份;11、2022年3月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

本机关认为通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于某朝与同村的于伟x、于x官因矛盾纠纷引起打架,打架过程中于某朝用瓦片将于伟x和于x官的头部打伤,有明显外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于某朝用瓦片将于伟x和于x官的头部打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伊川县公安局白元派出所对其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白元)行罚决字[2022]5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