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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复决字[202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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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3-10
来源: 县司法局
申请人:张xx,男,汉族,19xx年01月14日出生。
家庭住址:住河南省伊川县xxxxxx。
被申请人:伊川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1日作出的编号为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01月0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与报案人于2019年4月经媒人介绍认识。在2019年4月至10月申请人先后给付报案人婚房装修及家具家电购置款项122550元和购车款150000元,双方于2019年10月在农村举办了婚礼。2021年5月,报案人将申请人的电话及微信拉黑,使申请人联系不到她。申请人几次去找报案人均见不到其人,甚至守在门外一整晚也不见其回来,仿佛人间蒸发一般。2021年12月31日19时许,申请人前往夫妻二人居住家中,想和报案人好好谈谈。找不到她人又与其联系不上,后看到门上安装的摄像头下有门铃,就拿钥匙按起了门铃。由于用力过大,将门铃按钮按的凹陷下去,后用钥匙往外别门铃按钮时,将门铃按钮及摄像头别掉了。随后用钥匙将房门打开进入家中等报案人回来。不久,报案人回来后直接报警,民警赶到后将申请人带回派出所,遂以非法入侵住宅予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的处罚。综上,我认为伊川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够客观、全面,置申请人与报案人为夫妻关系的事实于不顾,将普通的家庭纠纷升级为非法入侵住宅,是一项显失公正,并带有严重倾向性,存在严重偏见的违法处罚决定书。现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撤销伊川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2021年12月31日晚上19时30分许,申请人前往伊川县城关镇xxxxxx报案人家门口处,申请人使用卡片、钥匙等不停尝试打开报案人家门,将房门打开后未经报案人同意进入报案人家中,并将报案人家的监控损坏。我局依据事实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书中称:“我单位做出的编号为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够客观、全面,将普通家庭纠纷升级为非法侵宅”。经查:该房屋系报案人姨夫金xx购买此处土地后所盖,金xx将此栋房屋的4楼交于报案人所有,报案人于2017年装修完毕后入住。2019年申请人和报案人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同年10月办理婚礼,两人在报案人此套房屋内居住,婚后两人感情一般,至今没有办理结婚证。在2020年7月份双方发生矛盾后,报案人便更换房门门锁不让申请人再回家中,并将申请人个人物品全部搬离此住所。在2021年春节期间两人又发生争吵,自此报案人便没有再同意申请人进入家中,两人感情破裂,在2021年10月5日申请人将报案人名下汽车拖走之后,报案人又一次更换门锁目的就是为了阻止申请人进入其家中。在2021年12月31日晚上19时30分许,申请人前往报案人家门口处,使用卡片、钥匙等不停尝试打开报案人家门,将房门打开后未经报案人同意进入报案人家中,并将报案人家的监控损坏。综上,此处房屋系报案人个人财产,在2021年7月前后双方发生矛盾后,两人关系便越来越差。2021年全年没有正常见面,申请人也未在此房屋正常居住,报案人多次更换房门门锁且不将钥匙交给申请人的目的就是为了阻止申请人进入,申请人在 2021年10月5日将车拖走也未向报案人说明情况,申请人在 2021年12月31日晚通过卡片、钥匙等将房门打开的目的也是为了堵报案人,而非正常进入房屋居住。认定事实部分有报案人的陈述、申请人的陈述、金xx的陈述;案发当天的现场监控视频。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前后关联,能够证实申请人非法侵宅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二)以暴力、威胁…(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综上,我单位作出的编号为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和认定事实清楚。综上所述,我单位对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31日晚上19时30分许,申请人前往报案人家门口处,使用钥匙、卡片等不停尝试打开报案人家门,未经报案人同意进入其家中,并将其家门口的监控探头损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22年01月01日申请人、报案人、金xx询问笔录各一份;2、2022年01月01日申请人报案笔录一份;3、2022年01月01日申请人前科证明复印件一份;4、2022年01月01日监控说明一份;2022年01月01日当时的监控录像光盘一份;6、当事人之间的彩礼等具体汇款明细一份;7、2021年01月01日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编号为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本案中,申请人虽然与报案人举办了婚礼,但双方并未进行结婚登记,不属于合法夫妻,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房子为报案人名下所有,属于其个人财产。而且,双方在2020年期间就开始发生矛盾,至2021年春节期间,感情破裂。申请人未经报案人同意进入报案人家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因此,伊川县公安局对申请人以非法侵入住宅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的处罚并无不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伊川县公安局所作出的编号为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