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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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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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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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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伊政办〔201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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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C001-0649-2024-0028
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伊川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政办〔2018〕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伊川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6月20日
伊川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县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 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 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8〕2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借鉴外地经验,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项目实施,建立以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土地拆旧复垦的良性机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对于符合有关规定可以拆旧复垦的农村建设用地,通过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投入及农民自发开展复垦等多种途径,规范复垦实施程序和验收程序,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全力促进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工作又好又快开展,为服务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建设标准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地块相对集中连片,经复垦后形成的耕地有效土层厚度不低于 30 厘米,单块复垦面积不小于 600 平方米,土壤质量标准应与周边耕地基本一致,砾石及瓦砾含量不超过 15%;
(二)复垦后耕地坡度不超过 15 度;
(三)生产道路通达,相对集中连片;
(四)田埂、土石坎结构坚实耐用。
三、实施程序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分为农民自发复垦、财政资金投资复垦和社会资本投资复垦。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农民自发复垦项目
1.项目立项。农民自发投资复垦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监督和指导工作。如需纳入补充耕地指标管理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立项。
2.项目实施。项目所在村(社区)委员会根据土地权利人意见和协议约定,由农民、村(社区)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措资金开展复垦。复垦工程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聘请相关技术协作单位对复垦区域面积进行测量,对复垦耕地进行评估,出具耕地质量评定报告,确定复垦规模和耕地质量等级。
3.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符合建设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国土资源部局申请验收。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出具验收意见。
项目验收需提供材料: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项文件;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申请;
(3)第三方出具的复垦区耕地质量评定报告;
(4)第三方出具的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复垦区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和竣工图及测绘坐标。
(二)财政资金投资复垦项目
1.项目立项。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征得项目区村集体组织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招投标法有关规定确定有资质的技术协作单位对复垦项目区进行测绘、编制可研报告、规划设计、预算报告等。编制完成后,将相关申报资料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审查通过后,下达立项批复文件。
2.项目实施。项目批复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项目实施主体,按照批复的项目规划设计,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指挥领导机构、工程建设工期、资金来源保障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制度措施。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工程建设承担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和指导项目实施。
3.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编写竣工报告和验收资料,按照要求确定有资质的技术协作单位对复垦区域面积进行测量,对耕地质量进行评估,确定复垦规模和耕地质量等级。复垦工程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交验收申请,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符合建设标准的,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出具验收意见。
项目验收需提供材料:
(1)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申请;
(3)竣工报告;
(4)工程自验报告;
(5)第三方出具的复垦区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属于污染治理的,需提供土壤监测报告;
(6)第三方出具的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复垦区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和竣工图及测绘坐标。
(三)社会资本投资复垦项目
社会资本投资复垦项目可参照财政资金投资复垦项目实施及验收程序开展建设。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也可以协议方式确定给投资单位进行复垦。原则上由县财源公司直接或合作投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投资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参照财政资金投资复垦项目实施及验收程序进行立项、实施和验收方式方法开展项目建设。社会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的技术协作单位和施工单位由投资单位自行确定。
项目验收需提供材料与财政资金投资复垦项目材料一致。
四、指标入库及收购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国土资源局将复核申请、验收文件和相关材料组件报请市国土资源局复核。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复核意见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入库备案后,县财政出资对入库指标实行统一收购、统筹使用,收购价格标准为包干价3万元/亩。
五、责任分工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项目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拆除清除、补偿安置、清表和拆旧复垦后管护等工作;
2.县财政部门负责拆旧复垦项目腾退的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指标入库收购资金拨付。腾退的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指标按照“统一收储,有偿使用,乡村受益”的原则,由县政府统筹调剂使用,财政部门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3.县国土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项目实施,对财政资金投资复垦项目和社会资本投资复垦项目进行审查,下达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完工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初验,组件报请市国土资源部门复核。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国土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要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
(二)考核办法。县政府每年下达乡(镇)、街道拆旧复垦任务,明确复垦面积及完成时限,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分配指标任务的,按3万元/亩标准予以奖补;对超额完成年度分配任务的,超出部分在原财政“以补代购”资金的基础上,每亩再奖补1万元/亩。对完成年度分配任务但阶段性目标任务未按时完成的,补助金按每亩2万元/亩拨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拆旧复垦成本、支持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等支出补助。对不能完成年度任务的,年终结算时按未完成任务面积,每亩由财政局从乡(镇)、街道资金账户扣除1万元。
(三)强化督导检查。根据县政府下达拆旧复垦新增指标情况,建立项目跟踪台账,明确项目竣工时间、数量、质量等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拆旧复垦项目的管理,对各类拆旧复垦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进行监督,做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
(四)加强廉政监督。在实施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中,如有发现弄虚作假、侵害农民群众利益现象,应立即进行整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伊川县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指标任务分解表
附 件
伊川县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指标任务分解表
2018年5月 | 单位:亩 | ||||
序号 | 乡镇 | 总任务 | 七月底完成 | 八月底完成 | 九月底完成 |
1 | 鸦岭镇 | 90.96 | 83.65 | 7.31 | |
2 | 高山镇 | 116.68 | 50.06 | 66.62 | |
3 | 平等乡 | 157.77 | 31.24 | 126.52 | |
4 | 酒后镇 | 373.06 | 162.42 | 164.94 | 45.7 |
5 | 葛寨镇 | 155.69 | 17.44 | 18.88 | 119.37 |
6 | 白元镇 | 40.34 | 36.1 | 4.23 | |
7 | 水寨镇 | 24 | 24 | ||
8 | 白沙镇 | 45.97 | 11.56 | 34.41 | |
9 | 江左镇 | 111.79 | 23.79 | 88 | |
10 | 吕店镇 | 354.51 | 21.92 | 28.11 | 304.49 |
11 | 半坡镇 | 480 | 480 | ||
12 | 彭婆镇 | 80 | 80 | ||
13 | 鸣皋镇 | 60 | 60 | ||
合计 | 2090.77 | 462.18 | 1159.02 | 469.56 | |
备注:本表分解指标系经市国土局复核验收入库的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