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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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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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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伊川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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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伊政〔2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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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C001-0649-2024-0009
伊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伊川县城市建设绿色图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政〔202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伊川县城市建设绿色图章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23日
伊川县城市建设绿色图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绿化用地,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洛阳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伊川县城市规划区内财政性投融资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街旁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河道绿地等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
500m2以下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可免办“绿色图章”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图章”,是指县城市管理局或其委托部门,对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的园林绿化工程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工程开工前施工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核盖的业务专用章。
第二章 设计方案审查
第四条 本县城市规划区内财政性投融资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街旁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河道绿地等公共绿地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项目向“绿色图章”管理部门申请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并核盖业务专用章。未经审查合格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不得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程序。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应核盖建设单位公章):
(一)审查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
(三)建设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要明确代理权限);
(四)项目立项批复(可研批复或可研备案意见;按规定免办立项手续的可不提供立项批复资料);
(五)规划总平面图;
(六)签章齐全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方案设计一式两套;
第六条 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规划设计总说明(含工程概况、设计依据、现状概述及分析、设计原则、总体构思和布局、专项设计说明、用地平衡表、投资估算、绿地率等);
(二)区位图;标明用地在县城中的位置以及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图纸比例不限;
(三)总平面图;标明用地边界、周边道路、出入口位置、设计地形等高线、设计植物、设计园路铺装场地;标明保留的原有园路、植物和各类水体的边缘线、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停车场位置及范围。标明用地平衡表、比例尺、指北针、图例及注释。图纸比例同现状图。
(四)种植设计图;现状植物调查图、现状土壤情况、土壤配置设计、植物配置规划平面图、植物配置说明及苗木表。
(五)专项设计图;园林建筑与小品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结构设计、市政配套设计等。
(六)投资估算。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齐全、规范、有效,符合编制深度要求。各类设计图纸的图例图示应当符合标准,规划图纸应当包含用地红线(或用地范围线)、规划路边线、指北针、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人员签名等内容。
第八条 “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政策要求,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绿地率及相关指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计方案是否达到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三)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政策要求;
(四)植物设计选用及配置应当科学、合理,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现植物多样性、特色性、抗风性及乡土植物选择原则;
(五)涉及城市古树名木保护或大树迁移及砍伐的,是否落实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意见;
第九条 “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审查绿化方案,对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其设计方案进行评审,为设计方案审查提供参考意见;对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内部审查模式。
第十条 设计方案审查程序如下:
(一)财政投融资的各类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将申请材料报“绿色图章”管理部门。“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即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
(二)“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在受理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
对申请材料完成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意见。初次审查不合格的,审查部门通知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方案(修改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修改完成由审查部门再次组织审查。经两次审查不合格的,退件处理。
第三章 施工备案
第十一条 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建设工程施工备案材料报“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备案,核盖业务专用章。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绿化工程施工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应核盖建设单位公章):
(一)施工备案申请表;
(二)勘察报告;
(三)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合格证明;
(四)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
(五)中标通知书(招投标项目);
(六)施工合同;
(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资料;
(八)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九)签章齐全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纸质文本一式两套,电子文件一套;
(十)监理合同(无监理单位的项目无需提供);
(十一)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即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即时备案办结;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办理。
第四章 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四条 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报“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备案,核盖业务专用章。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应核盖建设单位公章):
(一)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绿地及其内部建筑的位置、面积验收测绘资料、《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质保资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检测报告》);
(三)签章齐全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图纸质文本一式两套,电子文件一套;
(四)“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历次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即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即时备案办结;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